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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若因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无现金支付之不正利用)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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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若因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无现金支付之不正利用)被捕

中国人若因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无现金支付之不正利用)被捕

2026/07/12

使用二维码支付、电子货币、他人名义之信用卡信息进行之不正支付,多以「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刑法246条之2)等立案。中国籍留学生或年轻人被以「报酬优渥之工作」诱使,参与以他人名义之卡购物或电子货币换现,意外遭查处之例屡见报道。本人常在未充分理解情况之下加入。本文梳理此类型之要点及对在留之影响。

刑事程序之大致流程

不正支付多以加盟店之监控录像、交易记录、共犯之供述等端绪败露;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经羁押在最长23日之起诉前拘束中决定处分。在隐现组织性背景之案件中,共犯关系、指使系统、本人参与之程度与认识为主要争点。

罪名要点|何谓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

与欺骗人之通常诈骗罪(刑法246条)不同,向机器(计算机)给予虚假信息或不正指令而取得财产上利益之行为,作为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罪,定为10年以下拘禁刑。以他人名义之信用卡信息进行电子支付、以不正取得之账户转移电子货币等为典型。相关联者,尚可能并被追究私电磁记录不正制作·供用罪等。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退去强制与在留资格

  • 4号リ: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为退去强制对象(全部缓刑之情形被排除)。财产犯若判实刑亦丧失在留。
  • 在留资格之更新·变更:纵仅止于不起诉·缓刑,在素行评价上亦生不利,存在被拒绝更新之风险。

「仅被利用」「不知情」此等参与之浅薄,应作为反映于量刑及处分轻重之重要情事。正因如此,须自初期即准确主张本人之认识与参与之程度。

为何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性·争故意之视角

此类型中,本人「是否认识到系他人名义或系不正支付」此一故意之有无,常成决定性争点。若被指使者利用、在不知实态之下加入,透过细致主张故意之不存在或参与之从属性,即有导向不起诉或轻处分之余地。此外,松村大介律师就此故意·过失之议论,正于现正系争中之案件(不法就劳助长案件)中正面追问:其是否亦应及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而不限于刑事程序。自刑事阶段即争故意,亦可能成为将来入管手续中防御之基础(本论点系争中,并不预断结果)。

初动应对之三个要点

  • 行使沉默权:关于共犯关系与认识,避免轻率供述。
  • 尽早选任辩护人:尽早梳理参与之程度与故意之不存在。
  • 确保有经验之翻译:为准确传达招揽之经过与本人之理解所必需。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之松村大介律师,在诈骗·特殊诈骗参与案件上有众多实绩。就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人」之20多岁女性取得不起诉、就多次被捕之「取款人」案件取得全件不起诉,皆为细致主张参与程度与主观情事之成果。在诈骗被害一方,亦有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取得远超被害额之解决金之经验,能从两面理解案件之构造。

本所之特征为松村大介律师对全工程之亲自对应,以及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常驻。刑事程序结束后,由合作之行政书士支持在留资格之更新·变更。

结语

无现金支付不正案件中,如何主张本人之认识与参与之程度将左右结论。请先守住沉默权,尽早向辩护人咨询。又,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本文基于2026年7月时点之信息。

作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获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极难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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