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生因大麻持有、使用被捕时|为守护不起诉处分与在留资格
2026/06/27
「受朋友相邀、一时轻率而沾染」。围绕大麻案件被拘束人身之留学生本人及其家属,常向本所咨询此类情形。日本对大麻之规制极为严格,纵使少量,对外国人而言亦可能演变为足以丧失在留资格之重大事态。谨为正面临相同处境之人,梳理刑事手续之流程,以及易被忽略之入管风险。
1. 可能之刑事手续流程
大麻取缔法就持有定有7年以下拘禁刑(营利目的为10年以下拘禁刑,并得依情节并科罚金)。经令和6年修法,大麻之使用亦新列入处罚对象。被捕后,先经警方侦讯,48小时内送交检察官,检察官于24小时内判断是否声请羁押(勾留)。此最初之72小时,大致决定其后是否在拘束状态下推进侦查。羁押一旦获准,原则10日,含延长最长可达20日。
2.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强制遣返、在留资格)
毒品案件最须留意者,乃入管法24条4号チ之存在。该号就毒品相关犯罪经有罪之外国人,不问刑之轻重,一律列为退去强制对象。亦即纵为附缓刑之判决,只要有罪,便极可能丧失在留资格、被令离开日本。「附了缓刑便能留在日本」之说法,于毒品案件往往并不成立。此外,于在留资格更新拒绝(入管法21条)之场面,亦并存被评价为「素行不良」之忧虑。
3. 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性
基于上述结构,毒品案件之外国人辩护,于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对守护在留资格至关重要。本所不以取得缓刑为最终目标,而自初动起即以不起诉为最优先,就持有、使用之故意有无、侦查有无违法、再犯防止之环境整备等,逐项细致累积。若未正确理解入管法之结构而定辩护方针,纵于刑事手续取得一定结果,仍可能招致其后丧失在留资格之最坏结局。
4. 初动应把握之三个要点
其一,行使缄默权。对侦讯轻率应答之供述,常于其后公判产生不利。其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藉由当番律师制度或私选辩护人,自最初之72小时即着手辩护,至为关键。其三,确保有经验之翻译。经侦查机关指定翻译所制作之供述笔录,些微语气之偏差,亦可能于日后公判造成致命影响。
6. 本所简介与解决事例
本所(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松村大介律师为核心,曾多次处理中国籍人士之毒品案件。
曾就被以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起诉之委托人,细致主张并举证捜査之疑点、持有故意与营利目的之不存在,最终取得无罪判决。营利目的之毒品案件法定刑甚重,缓刑亦非易事,然仍有翻转结果之可能。
就一名因冤罪被问以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之委托人,为推翻「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之既有入管实务,现正进行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结果尚未可预断)。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可于刑事手续全程使用。
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中是否应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乃涉及责任主义(无责任即无处罚)射程可及行政处分至何程度之宪法根本问题。本所现正进行正面追问此论点之诉讼,并自刑事阶段起即着眼于其后之入管手续而构筑防御线。
万一刑事手续结束后进入退去强制(强制遣返)手续,本所亦将依在留特别许可之获得实绩予以应对。关于在留资格之更新、变更,本所与合作之行政书士协同,自刑事手续直至其后提供一站式支援。
7. 结语
毒品案件中,初动数日之应对,将左右其后能否在留。不必因「是否已为时已晚」而踌躇,尽早咨询,乃守护本人将来之第一步。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高难度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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