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辩护的陷阱|即使获得“不起诉”,也未必能继续在日本生活
2026/06/26
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真正需要守护的并非刑罚轻重本身。最终目标,是当事人能够一如既往地继续在日本生活。然而,即使刑事程序取得良好结果,之后在入管(出入国在留管理)程序中受挫而丧失在留资格的情形,在外国人案件中屡见不鲜。本文面向因家属被捕、担心是否会被强制遣返而检索信息的读者,梳理应如何将刑事与入管这两套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及为何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
最终目标是“能够继续在日本生活”
在外国人案件的辩护中,刑事处分变轻并不等于可以高枕无忧。若是日本人的案件,获得缓刑即可回归社会继续生活;而外国人当事人在刑罚确定之后,还面临第二道关口——能否维持在留资格、能否避免强制遣返(退去强制)。
因此,辩护方针也必须以“守住在留资格”为出发点来构建,而非仅以“减轻刑罚”为目标。是否具备这一视角,往往决定外国人辩护的成败。
因此刑事案件要以“不起诉”为目标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规定,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属于退去强制对象(全部缓刑者依除外规定不在此列)。问题在于,“获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一定成立。视罪名与刑期而定,即便是缓刑判决,也存在丧失在留资格的情形。
最可靠的守住在留资格之道,是回避有罪判决本身——即在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和解(示谈)交涉、应对讯问等,羁押决定之前的初动与起诉前的辩护活动,对结果影响极大。将“获得缓刑”视为最终目标的辩护方针,对外国人案件而言并不充分。
即使不起诉也不能安心——入管独立判断这一陷阱
这是外国人辩护中最易被忽视之处。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相互独立,入管不受刑事处分结果约束,会独立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与在留资格该当性。即使刑事取得良好结果,仍存在在入管受挫的类型。
不法就劳助长(入管法第73条之2;退去强制事由为同法第24条第4号(ヌ))。在使他人非法就劳、居间介绍此类行为的类型中,即使刑事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无罪,只要入管客观认定存在助长行为,仍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退去强制的对象。
卖淫及性风俗相关业务之从事。这些通过在留资格该当性(资格外活动)及“素行不良”的评价,可能与刑事处分轻重无关,导致在留资格更新被拒、被取消乃至退去强制。即使获得不起诉,在留资格也未必当然得以保全。
毒品犯罪(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兴奋剂、大麻、麻药等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者,属于一旦有罪即不问刑罚轻重均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对象的类型。无论罚金还是缓刑,均不例外。正因如此,毒品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对守住在留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
这些类型的共同之处在于:若只看刑事便判断“已经结束”,便会在入管阶段丧失在留资格。不从初动起将刑事与入管作为一体来设计,就无法守住最终目标。
跨越既往判例与实务——宪法与行政案件之力
在入管程序中,既往的实务运行与判例有时会对当事人不利。要在此开辟道路,不能仅仅照搬条文与先例,还需要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视角,以及在行政案件中拼搏过的经验。
其一,退去强制事由中的故意·过失要件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运行已沿袭多年。然而,“无责任则无罚”这一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也应及于行政处分?这涉及宪法第31条(正当程序)、第13条(个人之尊重)、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的根本问题。本所目前正就一起当事人因冤罪被问以不法就劳助长、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案件,正面提出这一论点进行诉讼(系争中)。
其二,在留特别许可中的平等原则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按年度公开许可与不许可的案例。这是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应予许可”的先例;在存在同种情事的情况下唯独本案不予许可,属于无合理理由的差别对待,构成违反宪法第14条第1项的依据。对公开案例进行跨年度分析的工作,在此发挥作用。
而且,这些仅凭刑事知识无法应对。处分性、行政裁量之统制、确认之利益等行政诉讼的实务经验不可或缺。本所曾在请求撤销基于跟踪骚扰规制法之警告处分的控诉案件中,以“警告并非单纯的行政指导,而具有法律效果”为由,获得正面认定处分性的判决(令和6年大阪高等法院)。本所迄今的代表性案件,无一不是正面迎击此类困难而赢得的成果。
为何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
本所接到来自日本全国的咨询,其中不乏前任律师只着眼于刑事程序、而疏漏入管程序之嫌的案件。获得缓刑后以为“已经结束”而安心,随后却被启动退去强制程序——要防止此种事态,必须自初动阶段起将刑事与入管视为一体来设计,并着眼于判决之后的在留程序,提前保全证据。尽早委托精通外国人案件的律师,意义正在于此。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为主要注力领域。基于同时办理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在留相关)的经验,进行将刑事与入管一体设计的辩护。
以下介绍部分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 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因婚姻·认知手续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经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而促成手续;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分析既往许可案例,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 挑战退去强制实务(系争中):在救助因冤罪被问以不法就劳助长、面临强制遣返危机之女性的诉讼中,为推翻“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就责任主义之射程提出论点进行诉讼。
- 毒品案件无罪:就以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之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询问,获得无罪判决。
- 特殊诈骗不起诉:在作为“取款人(受け子)”多次被再逮捕的案件中,竭力应对讯问并进行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获得不起诉处分。
- 行政案件胜诉:在请求撤销基于跟踪骚扰规制法之警告处分的控诉案件中,获得正面认定处分性的判决。
本所之最大特征: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办理。
结语
外国人案件中真正应当守护的,是当事人能够继续在日本生活。刑事与入管虽为不同程序,但从最终目标倒推,二者实为一线相连。正因如此,初动之快与贯通刑事·入管的经验,决定结果之分野。越是在家属被捕、不知所措之时,越应尽早咨询,方能开辟道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本文所述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注力领域。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之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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