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香港人在日本被逮捕怎麼辦|家屬最初72小時能做的事、領事通報與律師委託
2026/10/13
最後更新:2026年10月13日 執筆:日本律師 松村大介(第一東京律師公會・登錄號59077)/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灣人或香港人在日本被逮捕時,家屬在最初72小時內最重要的事,是確認本人被關押的警察署,並儘早委託日本律師前往會見。日本的起訴前羈押最長可達23天,這段期間沒有保釋制度,而偵訊中說了什麼、在什麼筆錄上簽了名,會直接影響是否起訴,以及之後能否留在日本。
本頁要點
- 逮捕後,警察須在48小時內移送檢察官,檢察官須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聲請勾留(羈押)。勾留為10日,最多再延長10日。
- 起訴前沒有保釋。法院可以命令接見禁止,此時家屬無法會面,但律師可以會見。
- 台灣與日本沒有正式邦交,窗口是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香港、澳門居民由中國駐日大使館・總領事館提供領事保護。
- 本人有緘默權,也可以拒絕在筆錄上簽名按指印。
- 家屬身在台灣或香港,也可以透過微信遠端委託日本律師。
在日本被逮捕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逮捕後最長72小時內決定是否勾留(羈押);勾留後最長20天內,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也就是說,起訴前最長可能被關押23天。
| 階段 | 時間限制 | 內容 | 條文 |
|---|---|---|---|
| 逮捕・警察偵訊 | 48小時以內 | 警察偵訊後,將案件移送檢察官 |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 |
| 檢察官的判斷 | 移送後24小時以內 | 檢察官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勾留 | 同法第205條 |
| 勾留(羈押) | 10日 | 法官裁定後,繼續關押在警察署等處 | 同法第207條、第208條第1項 |
| 勾留延長 | 最多再10日 | 檢察官聲請、法官准許時延長 | 同法第208條第2項 |
| 處分 | 勾留期間屆滿前 | 起訴、不起訴,或以略式命令科處罰金 | 同法第247條、第248條、第461條 |
起訴前的勾留沒有保釋制度(同法第207條第1項但書)。起訴後才可以聲請保釋。因此,在起訴前的期間爭取不起訴,對外國人來說特別重要。
家屬在最初72小時內可以做什麼?
確認本人被關押的地點、儘早委託日本律師、整理對本人有利的資料。這三件事越早做越好。
- 確認關押地點:向逮捕地的警察署詢問,或請律師確認。
- 委託日本律師:律師可在逮捕後立即會見本人,在偵訊正式展開前說明緘默權與筆錄的注意事項。
- 整理資料:本人的在留卡、護照資訊、工作或就學證明、家庭狀況等,日後可用於爭取不起訴或在留上的有利處理。
- 不要自行與被害人接觸:和解交涉應透過律師進行,家屬自行接觸可能被認為有湮滅證據之虞。
家屬在台灣或香港,怎麼知道本人被關在哪裡?
日本的警察通常不會主動通知身在海外的家屬。可以向本人生活地或案發地的警察署詢問,或委託日本律師確認關押地點。
常見的情形是:本人突然聯絡不上,日本的朋友或公司才得知被逮捕。若知道被逮捕的地區,可以先向當地警察署詢問;警察署是否回答,依情況而不同。委託律師後,律師可以向警察確認關押地點並前往會見。本人在被逮捕後,也可以要求聯絡律師。
台灣人被逮捕時,可以找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嗎?
可以聯絡。台灣與日本沒有正式邦交,在日本處理台灣人事務的窗口是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Japan)。
一般國家的國民被逮捕時,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6條,本人可以要求通知本國領事機關。台灣人的情形,實際的通報方式與可提供的協助範圍,請直接向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確認,本頁不作斷定。需要注意的是,代表處可以提供協助,但不能代替辯護人參與日本的刑事程序。在偵訊與處分上為本人爭取利益的,是日本律師。
香港人、澳門人被逮捕時,由哪個機構提供領事協助?
香港、澳門的居民在國籍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由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及各總領事館提供領事保護。
本人可以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6條要求通知領事機關。具體的協助內容,請向中國駐日大使館或管轄的總領事館確認。與台灣人的情形相同,領事館不能擔任辯護人,日本刑事程序中的辯護由日本律師負責。
什麼是接見禁止?為什麼家屬見不到本人?
接見禁止是法院以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為理由,禁止被羈押者與律師以外的人會面或通信的命令(刑事訴訟法第81條)。即使在接見禁止期間,律師仍可以會見本人。
詐欺、毒品、多人參與的案件,常被附加接見禁止。這時家屬無法會面,也不能寄信。律師可以透過準抗告等程序爭執接見禁止,或聲請部分解除(例如只允許與父母會面)。在接見禁止期間,律師轉達給家屬的內容也會受到限制,這一點請事先理解。
本人在偵訊中應該注意什麼?
有兩件事最重要:可以保持沉默(緘默權),以及內容不正確的筆錄不要簽名按指印。
- 緘默權:日本國憲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不利於自己的供述,偵訊時偵查人員須告知這項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項)。
- 拒絕簽名按指印:筆錄內容與自己所說不同時,可以要求更正,也可以拒絕簽名按指印(同條第5項)。
- 翻譯問題:翻譯內容有疑問時,當場說明,暫時不要簽名,並告訴律師。
- 要求見律師:被逮捕、被羈押期間,可以在無警察在場的情況下與律師會見(同法第39條第1項)。
本所在外國人刑事案件中,會積極要求偵訊時律師在場。目前幾乎不被允許,但在偵訊前與負責警察協商,本身就能對偵訊形成牽制。
家屬在台灣或香港,如何遠端委託日本律師?
透過微信(ID:matsumura1119)或電話聯絡本所,說明本人姓名、被逮捕日期與地點即可開始。委託契約與費用支付可以遠端辦理。
- 透過微信或電話(從台灣・香港撥打 +81-50-7587-4639)說明案件概要。
- 本所確認案件內容後,說明委託條件與費用。
- 簽訂委託契約後,律師帶同中文專屬翻譯或中國律師,前往警察署會見本人。本所會前往日本全國的警察署會見。
- 會見後,透過微信向家屬報告本人的狀況與今後的方針。
來日本觀光(短期滯在)時被逮捕,會怎樣?
以短期滯在身分入境的觀光客被逮捕後,在案件結束前通常無法照原定行程回國;依處分結果,還可能進入退去強制程序,並影響日後再入境日本。
若在羈押期間在留期限屆滿,釋放後可能被移交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進入退去強制或出國的程序。起訴後獲得保釋時,出國通常會受保釋條件的限制。另外,短期滯在屬於入管法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若因竊盜、詐欺、傷害等罪被判拘禁刑,即使是緩刑,也可能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入管法第24條第4號之2)。
被判處1年以上的拘禁刑,或因毒品犯罪被判刑時,日後將被拒絕入境日本,而且沒有期限(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4號、第5號)。詳細內容請參考在日本犯罪後還能留在日本嗎。
常見問題
家人在日本被逮捕,日本警察會通知台灣或香港的家屬嗎?
通常不會主動通知身在海外的家屬。可以向當地警察署詢問,或委託日本律師確認關押地點並前往會見。
台灣的律師可以在日本為家人辯護嗎?
不可以。在日本刑事程序中擔任辯護人的只能是日本律師。台灣、香港的律師或中國律師都不能擔任日本的辯護人。
被逮捕後可以保釋嗎?
起訴前沒有保釋制度。起訴後才可以聲請保釋。因此在起訴前最長23天的期間內爭取不起訴,特別重要。
接見禁止期間,家屬可以透過律師傳話嗎?
律師可以會見本人,但接見禁止的目的是防止湮滅證據,律師能轉達的內容會受到限制。可以請律師爭執接見禁止或聲請部分解除。
觀光客被逮捕後,還能再來日本嗎?
依處分結果而定。被判處1年以上拘禁刑或因毒品犯罪被判刑時,會被無期限拒絕入境;被退去強制時,原則上也有一定期間不能入境。爭取不起訴最為重要。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205條、第207條、第208條(逮捕與勾留的時間限制)
- 刑事訴訟法第81條(接見禁止)、第39條第1項(辯護人的接見交通權)
- 日本國憲法第3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項・第5項(緘默權、筆錄的簽名按指印)
- 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48條、第461條(起訴、不起訴、略式命令)
-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6條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第1項第4號・第5號(上陸拒否)、第24條第4號之2(退去強制事由)
聯絡方式
| 事務所名稱 |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Funado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 |
|---|---|
| 律師 | 松村大介(日本律師,第一東京律師公會,登錄號59077) |
| 地址 | 東京都豐島區高田3-4-10 布施ビル本館3階 |
| 電話 | 050-7587-4639(從台灣・香港撥打:+81-50-7587-4639) |
| 微信(WeChat)ID | matsumura1119 |
| 業務語言 | 日語、中文(普通話) |
| 官方網站 | 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
| 線上聯絡表單 | 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cont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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