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犯罪後還能留在日本嗎|緩刑(執行猶予)、罰金、不起訴對在留資格的影響(台灣・香港人士版)
2026/10/13
最後更新:2026年10月13日 執筆:日本律師 松村大介(第一東京律師公會・登錄號59077)/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外國人在日本犯罪後能否繼續留在日本,取決於三件事:罪名(是否為毒品犯罪或特定刑法犯罪)、處分結果(不起訴、罰金、緩刑或實刑),以及在留資格屬於入管法的別表第一還是別表第二。其中,不起訴處分是對在留資格影響最小的結果。
本頁要點
- 毒品犯罪即使只被判罰金或緩刑,也構成退去強制事由,與在留資格的種類無關(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
- 工作、留學、家族滯在、短期滯在等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者,因竊盜、詐欺、傷害等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緩刑也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同條第4號之2)。
- 被判超過1年的拘禁刑實刑時,不論在留資格為何,都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同條第4號リ)。
- 已構成退去強制事由時,仍有申請在留特別許可的可能(同法第50條)。
- 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或因毒品被判刑者,日後會被無期限拒絕入境(同法第5條第1項第4號、第5號)。
犯罪後能不能留在日本,由什麼決定?
刑事程序與入管程序是兩套不同的程序。刑事處分結束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會依入管法另外判斷是否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以及是否准許在留期間更新。
許多人以為「拿到緩刑就沒事」或「繳了罰金就結束了」,但在入管法上並非如此。同樣是緩刑,持有工作簽證的人與日本人配偶,結果可能完全不同;同樣是罰金,毒品犯罪與其他犯罪的結果也不同。因此,在刑事程序的早期階段,就必須把入管法上的後果放進辯護方針。本所在第一次會見時,就會向本人說明這些風險。
什麼是別表第一與別表第二的在留資格?
別表第一是依照在日本從事的活動而給予的在留資格;別表第二是依照身分或地位而給予的在留資格。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者,在刑事處分上受到較嚴格的對待。
- 別表第一: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工作類資格、留學、家族滯在、技能實習、短期滯在等。台灣、香港的留學生、在日上班族與觀光客多屬於此類。
- 別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 特別永住者:適用入管特例法,退去強制事由與一般外國人不同,需個別確認。
不起訴、罰金、緩刑、實刑各對在留資格有什麼影響?
大致上,毒品犯罪與超過1年的實刑,不論在留資格都構成退去強制事由;特定刑法犯罪的拘禁刑(含緩刑),對別表第一的人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其他情形雖不直接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但在留期間更新與永住申請時會被審查素行。
| 處分結果 | 別表第一(工作、留學、家族滯在、短期滯在等) | 別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定住者等) |
|---|---|---|
| 不起訴 | 不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影響最小 | 不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影響最小 |
| 罰金(毒品以外) | 通常本身不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但更新、變更時會被審查素行 | 通常本身不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但更新、永住申請時會被審查素行 |
| 毒品犯罪的有罪判決(含罰金、緩刑) | 構成退去強制事由(第24條第4號チ) | 構成退去強制事由(第24條第4號チ) |
| 拘禁刑全部緩刑(竊盜、詐欺、傷害、住居侵入、文書偽造等列舉罪) | 構成退去強制事由(第24條第4號之2) | 不屬於第4號之2的對象,但更新時會被審查素行 |
| 拘禁刑全部緩刑(上述以外的罪名) | 通常本身不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但更新時會被審查素行 | 通常本身不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但更新時會被審查素行 |
| 拘禁刑實刑1年以下 | 列舉罪時構成退去強制事由(第24條第4號之2) | 不屬於第4號リ,但更新時會被審查素行 |
| 拘禁刑實刑超過1年 | 構成退去強制事由(第24條第4號リ) | 構成退去強制事由(第24條第4號リ) |
第24條第4號リ排除全部緩刑;一部緩刑的情形,以未被緩刑的實刑部分是否超過1年來判斷。本表為一般性的整理,實際判斷須依具體罪名與在留狀況個別確認。
毒品案件為什麼特別危險?
因為毒品犯罪只要被判有罪,即使是罰金或緩刑,也構成退去強制事由,而且不分別表第一或別表第二。
入管法第24條第4號チ,把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而被判有罪的人列為退去強制事由,沒有刑期的門檻。也就是說,永住者或日本人的配偶者等,也可能因毒品犯罪的緩刑判決而被遣返。此外,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的人,日後會被無期限拒絕入境(第5條第1項第5號)。毒品案件中,從逮捕當下起,以不起訴為目標的辯護就格外重要。
拿到緩刑(執行猶予)就安全了嗎?
不一定。持有別表第一在留資格的人,因竊盜、詐欺、傷害等刑法列舉罪被判拘禁刑時,即使是緩刑,也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入管法第24條第4號之2,是專門針對別表第一在留資格者的規定。留學生在便利商店竊盜被判緩刑、上班族參與詐騙集團的取款而被判緩刑,都可能落入這一規定。相反地,別表第二的人被判緩刑,雖不直接構成此號的退去強制事由,但在留期間更新時仍會被審查素行。
罰金會影響在留期間更新或永住申請嗎?
毒品以外的罰金,通常本身不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但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變更與永住申請時,會被作為素行不良的事情加以考量。
以略式命令科處罰金的案件,程序很快結束,本人往往以為「事情已經過去」。但前科會留在紀錄上,下一次更新或申請永住時可能成為不利因素。即使是罰金案件,也值得先爭取不起訴的可能性。
已經構成退去強制事由,還有留在日本的可能嗎?
有可能。即使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仍可以申請在留特別許可(入管法第50條),由法務大臣考量家庭狀況、在日期間、素行等事情決定是否准許。
在留特別許可會綜合考量與日本人或永住者的家庭關係、子女的就學狀況、在日本的生活基礎、反省與更生的狀況等。本所曾取得在留特別許可,並在必要時以撤銷訴訟爭執不許可的處分。刑事程序中提出的和解書、反省文、家屬的支援等資料,也可能在入管程序中使用,因此從刑事程序階段就應有意識地準備。
被遣返或出境後,還能再入境日本嗎?
依刑罰內容與出境方式而定。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或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的人,會被拒絕入境日本,而且沒有期限。
| 情形 | 上陸拒否(拒絕入境)的期間 | 條文 |
|---|---|---|
| 在日本或其他國家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等 | 沒有期限 |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4號 |
| 因違反毒品相關法令被判刑 | 沒有期限 |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5號 |
| 第一次被退去強制 | 原則上5年 |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9號 |
| 過去曾被退去強制等,再次被退去強制 | 原則上10年 | 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9號 |
第4號是否適用於緩刑判決、以及緩刑期間屆滿後的情形,涉及解釋問題,請個別諮詢。
為什麼爭取不起訴最重要?
因為不起訴不會留下有罪判決,不構成上述任何一種以刑罰為要件的退去強制事由或上陸拒否事由,是對在留資格影響最小的結果。
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是在逮捕後最長23天內。這段期間的偵訊應對、與被害人的和解、向檢察官提出的意見書,都會影響結果。本所在外國人刑事案件中,從第一次會見起就同時考量刑事與入管兩方面,以不起訴為優先目標。
常見問題
在日本被判緩刑,一定會被遣返嗎?
不一定。要看罪名與在留資格。毒品犯罪的緩刑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別表第一的人因竊盜、詐欺、傷害等列舉罪被判拘禁刑緩刑,也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其他情形通常本身不構成,但更新時會被審查素行。
只被判罰金,還能更新在留期間嗎?
毒品以外的罰金通常本身不構成退去強制事由,但更新、變更、永住申請時會被當作素行的事情考量,可能成為不利因素。
永住者犯罪也會被遣返嗎?
可能。毒品犯罪的有罪判決(含罰金、緩刑),以及超過1年的拘禁刑實刑,不論在留資格都構成退去強制事由。
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後,還有什麼辦法?
可以申請在留特別許可(入管法第50條)。家庭關係、在日期間、更生狀況等會被綜合考量。不許可時,也可以考慮提起撤銷訴訟。
被遣返回台灣或香港後,多久可以再來日本?
第一次被退去強制,原則上5年內被拒絕入境;再次被退去強制則原則上10年。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或因毒品被判刑者,沒有期限。
法律依據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4條第4號チ・第4號リ・第4號之2(退去強制事由)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0條(在留特別許可)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第1項第4號・第5號・第9號(上陸拒否事由)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別表第二
- 入管特例法(關於特別永住者等出入國管理的特例法)
- 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48條、第461條(起訴、不起訴、略式命令)
聯絡方式
| 事務所名稱 |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Funado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 |
|---|---|
| 律師 | 松村大介(日本律師,第一東京律師公會,登錄號59077) |
| 地址 | 東京都豐島區高田3-4-10 布施ビル本館3階 |
| 電話 | 050-7587-4639(從台灣・香港撥打:+81-50-7587-4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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