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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入境期间的分水岭:1年、5年、10年与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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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入境期间的分水岭:1年、5年、10年与没有期限

拒绝入境期间的分水岭:1年、5年、10年与没有期限

2026/09/03

还要多少年才能再进日本。经历过强制遣返或出国命令的人,以及即将进入这些程序的人,最想知道的往往就是这一点。答案写在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通称入管法,的第五条第一款各项里,结论分为四种:一年、五年、十年,以及没有期限。

本文按照条文顺序梳理这几条分水岭究竟在哪里,并说明期限过去之后能否入境、有没有缩短期限的途径。目的不是让读者背下数字,而是理解一个结构:结论由你属于哪一项来决定。

拒绝入境期间规定在哪里

拒绝入境事由列举在入管法第五条第一款,其中依据被强制遣返的经历来规定期间的是第九项和第九项之二。第九项针对被强制遣返的人规定期间,按日文假名顺序称为 i 的目为一年,称为 ro 的目为五年,称为 ha 的目为十年。ha 指的是过去曾被强制遣返的人再一次被强制遣返的情形。与此不同,第九项之二针对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人,规定为一年。

另有两项与之并列。第四项把被判处一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列为拒绝入境事由,政治犯除外。第五项则规定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拒绝入境,这一项没有年限。

类型条文期间
依出国命令出境者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二1年
被强制遣返者,属 i 目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i1年
被强制遣返者,属 ro 目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ro5年
曾被遣返者再次被强制遣返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ha10年
被判处一年以上拘禁刑者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不按年限计算的类型
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期限

一年和五年在哪里分开

把一年和五年分开的最大因素,是离开日本的形式究竟是出国命令还是强制遣返。依出国命令出境的,按第九项之二为一年;被强制遣返的,原则上按第九项 ro 目为五年。

能否使用出国命令,取决于入管法第二十四条之三规定的各项要件:抱着尽快出境的意思自行前往主管机关申报;除非法滞留之外不符合其他强制遣返事由;过去既未被强制遣返过,也未依出国命令出境过;并且被认为确实会尽快出境。如果程序是因为被查获才开始的,就不满足自行前往申报这一要件。

什么情况下会变成十年

成为十年的是第九项 ha 目,也就是过去曾被强制遣返的人再一次被强制遣返的情形。两次的理由不必相同。只要存在曾被强制遣返的事实,下一次的期间就会拉长,这就是条文的结构。

这一点意味着,第一次程序如何收尾会左右将来。若能以出国命令出境,不仅按第九项之二只需一年,而且不会留下被强制遣返的记录,将来万一再出问题,期间的计算也会不同。

存在没有期限的类型

毒品相关法令的违反,与其他类型的结构完全不同。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拒绝入境没有年限规定,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消灭。哪怕只是罚金,哪怕违反的是外国法令,也已足够。

与之相关,入管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按假名顺序称为 chi 的目,把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被判有罪的人列为强制遣返事由。罚金可以,缓期执行可以,免除刑罚也可以,都属于该目,而且不问持有何种在留资格。再对照第二十四条之三的要件,属于毒品事由的人无法使用出国命令。请把毒品案件理解为在强制遣返、出国命令、拒绝入境这三个场面都被另行对待的类型。

一年以上拘禁刑与强制遣返事由的区别

作为拒绝入境事由的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作为强制遣返事由的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ri 目,看起来相似,其实并不相同。第四项针对被判处一年以上拘禁刑的人,政治犯除外。

而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ri 目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一年的拘禁刑的人,但该目设有但书:全部缓期执行的情形被排除在外。部分缓期执行时,若实际需要服刑的部分在一年以下,同样被排除。常见的说法是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从条文结构看并不准确。

期限过去就能自动入境吗

期限届满只意味着其中一项拒绝入境事由消失而已。之后仍要重新申请签证并接受入境审查,在那里会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拒绝入境事由以及在留目的。并不是时间一到就自动可以入境。

反过来说,在期限之内也不是完全没有路。入管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特别入境许可。因毒品而成为没有期限的拒绝入境时,再次入境同样只能依靠这项特别入境许可。另据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统计,令和七年作出的缩短拒绝入境期间的决定为三百四十件。数量不算多,但知道这一制度存在本身就有意义。

常见的误解

认为存在一份统一的所谓“黑名单”,上了名单就进不来,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实际上,结论取决于你属于哪一条拒绝入境事由。因此,想知道期间有多长,首先要确认的不是名单,而是自己符合哪一项。

另一个误解是,既然只判了罚金,就不会影响在留和再次入境。对于毒品相关法令的违反,罚金同样可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而且拒绝入境没有年限。

本所的做法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会见与商谈。本所常驻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口译人员,可以用中文进行咨询。

在辩护方针上,本所认为即便取得缓期执行的判决仍然不够,因此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由于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笔录会成为入管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本所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并且在是否符合强制遣返事由这一点上,也保持从故意与过失角度提出争议的视角。首次咨询免费。微信号为 matsumura1119。

结语

是一年、五年、十年,还是没有期限,这道分水岭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在程序的最后,而是在最初阶段就已经决定。尽早确认自己究竟落在哪一条,是为将来保留选择余地的唯一办法。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二〇一九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三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案件中以营利为目的持有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中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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