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翻译的限度:误译为何发生,又如何影响事实认定
2026/09/03
有些词语无法原样搬进另一种语言。在法律场合,这一点点转换上的余地,可能就是承认与否认之间、知情与不知情之间的分水岭。
法庭翻译是一项高度专业的工作,但作为制度也有它的限度。本文依据法律条文和公开资料,说明法庭翻译在怎样的框架下进行、误译为什么会结构性地出现,以及当事人对翻译产生疑问时在程序上可以怎么做。本文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作出评论。
法庭翻译人由法院选任
先确认制度本身。日本法院法第74条规定,法院使用日语。在此前提下,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让不通晓国语的人陈述时应当由翻译人进行翻译;第178条规定了非国语的文字或者符号的笔译。翻译人由法院选任,并在宣誓后履行职务。
日本最高法院编有翻译人候选名册,平成29年(2017年)4月时点登载有62种语言、3,823人。各语种的候选人数差距很大,需求较少的语种可选择的余地相当有限。
需要翻译的案件并非例外情形
根据日本最高法院《您了解法庭翻译吗》(令和7年1月版)的资料,令和5年(2023年)在需要翻译的案件中审结的被告人为3,851人。按语种划分,越南语占40.4%,中文占16.1%,泰语7.3%,菲律宾语6.2%,葡萄牙语5.5%。同一年的国民参审(裁判员)案件中,807名被告人里有98人配备了翻译人。
从这个规模可以看出两件事:经由翻译进行的审理已是日常,同时翻译人所承担的负荷也相当沉重。
误译不能只用能力问题来解释
误译的成因无法全部归结为翻译人个人的水平。第一,法律术语在对方语言中未必存在对应词。故意、未必的故意、共谋这类概念,在有些语言中只能用解释性的说法转达,而解释的方式不同,听者的理解就会不同。
第二,说话人使用的未必是标准语。地方变体,或者母语与第二语言混杂的表达方式,都会让逐字对应变得困难。第三,翻译是在接近同步的速度下进行的,可供停下来确认的余地很小。第四,在否认案件中,断定与推测之间、亲历与传闻之间的细微差别,本身就是争点所在。
误译影响的是事实认定的入口
误译之所以要紧,并不只是因为用词不同。供述是否前后一贯,是事实认定中被重视的要素;翻译上的摇摆可能使当事人明明表达同一内容,看上去却像是供述发生了变化。此外,在判断自白的任意性和可信性时,讯问中提出了怎样的问题、又是怎样被转达的,同样会被追问。
供述笔录以日语制作。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供述任意性的告知,同条第4款规定笔录须向本人宣读或者提供阅览,并可以提出增删变更的请求。由于宣读同样要经由翻译进行,在这一环节产生的偏差往往难以留在记录上。对一定范围的案件,同法第301条之2要求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事后可以据此加以核对。
产生疑问时可以做什么
首先是当场提出。在侦查阶段可以提出增删变更的请求;在审判阶段则可以请求更换翻译人,或者就翻译的准确性提出主张与举证。对于有录音录像的案件,与录像内容逐段对照往往是有力的手段。
日本刑法第171条对宣誓后作虚假翻译的翻译人规定了处罚。该条针对的是故意行为,与因能力不足造成的误译有所区别,但它表明翻译的准确性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a)项和(f)项规定,被指控者有权以其理解的语言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并有权免费获得翻译的协助。
翻译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
刑事程序中制作的供述笔录,之后会被用作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因此,因翻译不准确而留下的记载,也会影响是否构成驱逐出境(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ri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但该款的但书将获得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与此相对,与毒品有关的法令违反属于同法第24条第4号chi,在那里即使只是罚金、缓刑或者免除刑罚,也构成驱逐出境事由。事实认定上一点细微的差别,有时决定的不只是量刑,而是能否继续留在日本。
本所的应对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中文方面配有专门办理外国人案件的常驻翻译,其他语种则根据个案安排翻译人员。对于经由翻译形成的供述,本所会连同录音录像等记录一并核对内容。
在辩护方针上,本所不认为取得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供述笔录既然会成为入管手续的材料,就必须从最初阶段起着眼于入管结果来整理供述。对于是否真的构成驱逐出境事由,本所也会从故意和过失的角度提出争议。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写在最后
配了翻译并不等于可以安心。翻译是降低语言障碍的手段,而不是保证记录准确的制度。自己的话被怎样转达、又被怎样记录下来,这项核对工作终究只能由本人和辩护人来承担。在察觉到不对劲的那一刻就说出来,往往会左右后续所有程序的走向。本文只是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执业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出入境在留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特别在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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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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