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与送还停止效的例外|令和6年6月10日之后有何变化
2026/08/31
提出难民认定申请被不认定,审查请求也未获认可,可仍然无法回到本国,于是考虑再次提出申请。但身边有人说,从第三次开始,申请了也照样会被送还,究竟该怎么办?自令和6年以来,这类咨询明显增多。
令和5年入管法修改,为过去在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停止送还的做法设置了例外,并自令和6年6月10日起施行。本文说明具体变化了什么、第三次及以后的申请需要拿出什么,以及送还迫在眉睫时还能做些什么。
听说难民认定申请期间不会被送还,是真的吗
过去确实如此运作,但现在未必如此。令和5年修法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即便处于申请期间也不停止送还,该规定自令和6年6月10日起施行。
这一变化是理解现行制度最关键的一点。如果仍以过去自己的申请经验,或者同处境的熟人所讲的信息为前提,很可能来不及应对。在提出申请之前,请务必确认现行制度的实际内容。
所谓送还停止效的例外是指什么
难民认定申请期间不被送还的效力,实务上称为送还停止效。修法后,以下情形不再适用该效力:
- 提出第三次及以后难民认定申请的人(提交下文所述材料的情形除外)
- 因重大犯罪被处无期或者3年以上拘禁刑的人
- 被认定属于恐怖活动相关人员等的人
落入上述情形时,仅凭正在申请这一事实已不足以停止送还。不过,可以送还并不等于会立刻执行送还,具体时间因案件而异。
第三次及以后的申请需要拿出什么
即便是第三次及以后的申请,只要提交了存在应当作出难民或补充性保护对象者认定的相当理由的材料,送还停止效仍然适用。也就是说,问题不在于反复申请本身,而在于能否新拿出些什么。
这里所说的材料,是指以往申请中未曾提出的情事及其佐证。仅仅用同样的材料重复同样的主张,通常难以满足这一要件。
所谓有相当理由的材料具体指什么
虽因个案而异,实务上通常会考察以下几类:
- 显示前次判断之后本国情势发生变化的公共机关资料或报道等客观材料
- 显示本人或家人在前次判断之后新发生了某些事件的材料
- 显示在日本的活动有可能已被本国当局掌握的材料
- 显示宗教活动或政治活动的参与在前次申请之后才开始或进一步加深的材料
- 此前未能提交、需要较长时间才取得的身份关系文件、逮捕令或传唤文书的复印件等
- 关于身心状况,由专业人士出具的意见书或诊断书
无论哪一类,都需要能够说明何时、经由怎样的途径取得,以及为何前次未能提交。仅有材料本身还不够,还要说明它在整个主张中的位置。
重复与上次相同的主张会怎样
在没有提交新材料的情况下提出第三次及以后的申请,可能被作不适用送还停止效的处理。其结果是,即便审查仍在进行中,人也可能被送还。
因此,考虑再次申请时首先要做的并不是动笔写申请书,而是准确掌握上次不认定的理由,弄清究竟哪一点被认为不足。请先把不认定通知书、审查请求的裁决书以及此前提交材料的副本收集齐全。
被判处实刑或者被命令退去的人会怎样
因重大犯罪被处无期或3年以上拘禁刑的人,无论申请次数如何,都属于送还停止效的例外。这意味着刑事案件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其在难民程序中的地位。
这一点在处理外国人刑事案件时不容忽视。刑事程序阶段的应对,会波及此后的在留与难民手续。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各自推进,但结果彼此影响。因此从选任刑事辩护人的阶段起,就把对入管程序的影响纳入考量再作咨询,是有实际意义的。
眼看要被送还时还有什么办法
如果基于退去强制令书的送还已经现实迫近,可以在提起争议该处分的诉讼之后,一并研究依据行政事件诉讼法第25条申请执行停止。
执行停止须满足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无对公共福祉造成重大影响之虞、且不属于就本案看来显无理由等要件。能否获准取决于个案情事,无法事先断言结论。
可以确定的是,一旦送还被实际执行,事后再争,生活也无法真正挽回,这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
打算提出第三次申请的人应当从哪里入手
首先请把手头所有文书收集齐全,按下列顺序整理会更便于推进:
- 把历次申请的不认定通知书与审查请求裁决书按年月日排序
- 核对以往提交的申请书与材料副本,梳理自己一直以来主张了什么
- 把前次判断之后发生的事情按时间顺序写出来
- 研究这些事情是否有可能取得佐证材料
- 确认当前在留状况(有无在留资格,处于收容、假放免还是监理措施)
带着这些材料前来咨询,就更容易具体判断再次申请是否现实可行,以及是否还有其他可供研究的程序。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第三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在制度上已与过去不同。仅仅重复同样的主张,不再具有阻止送还的效力;能否拿出足以说明存在应予认定之相当理由的材料,才是分水岭。在动笔写申请书之前,请先从准确掌握此前各次判断的理由做起。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配备中文翻译,会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就以往不认定理由的分析、应当新行主张的情事与材料的研究,以及送还迫近时的执行停止申请,按紧迫程度提供相应建议。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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