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入国许可与视同再入国许可|长期离开日本时如何避免丧失在留资格
2026/08/31
本国的父母病倒需要回去照料,本国的事业需要花上数年时间处理,或者为了让孩子回国上学而暂时返回。当出现这类需要长期离开日本的安排时,很多人恰恰忽略了再入国手续。
日本的在留资格是以人在日本为前提而给予的,因此出境方式一旦出错,此前积累的在留期间乃至永住者的地位都会随之丧失。更麻烦的是,这种丧失事后极难挽回。本文梳理再入国许可与视同再入国许可的区别,以及长期出境时必须确认的要点。
再入国许可与视同再入国许可有什么不同
区别在于可用于返回的期间长短,以及手续的繁简。视同再入国许可是持有效护照与在留卡的中长期在留者,在较短期间内返回日本时,无须事先申请即可利用的机制。而普通的再入国许可,需要事先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可以离开日本更长的时间。关键在于:两者都不办理就出境,在留资格在该时点即告丧失。哪怕本人只是打算暂时离开,缺了手续,资格也不会保留。
如何使用视同再入国许可
出境时须持有效护照与在留卡,并在出境记录的表格上表明预定再次入境的意思。机场柜台交付的表格上设有预定再入国的勾选栏,请务必填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须自出境之日起1年以内返回日本
- 若在留卡的有效期在1年之前届满,则须在该届满日之前返回
- 该期间在人身处国外期间无法延长
- 漏勾选就出境的,可能被视为未取得再入国许可
手续本身很简单,但出境当天匆忙填写时最容易漏勾,务必留意。
预计离开日本超过1年时应当怎么办
请在出境之前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取得再入国许可。这是本文最想传达的一点。视同再入国许可的期间在国外无法延长,因此只要存在超过1年的可能性,出境前取得再入国许可就更为稳妥。回本国照料病人或处理事业,往往比最初预想的更为拖延。把时间估短了就出境、事后陷入被动的咨询在这一领域非常多。
如果无法在再入国许可的期间内返回会怎样
未能在期间内再次入境的,在留资格即告丧失。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按期返回时,设有在日本驻外机构申请延长期间的制度,但可延长的范围有上限,而视同再入国许可则根本无法延长。因此,当期限临近而返回无望时,请趁人还在国外,通过驻外机构或在日本的家属确认手续。等期限已过再来咨询,可采取的手段将大为受限。
如果在留期限在出境期间届满会怎样
即便取得了再入国许可,在留期间本身也不会因此延长。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只能在日本国内申请,因此若预计在留期限会在出境期间到来,就必须在出境前办完更新,或者把返回计划安排在期限之内。有人误以为只要有再入国许可就不必在意在留期限,事实并非如此。出境前请务必把在留卡上记载的在留期间届满日与返回计划相互对照。
出境期间在留资格的前提情事发生变化时应当怎么办
需要及时申报,并考虑返回后的手续。例如,持就劳类资格者在出境期间从原单位离职的,须在14日以内就所属契约机关进行申报(入管法第19条之16)。此外,依靠他人抚养而在留的人,一旦抚养者的在留状况变化,本人在留资格的前提也随之改变。长期怠于申报,有可能引发在留资格取消的研讨(入管法第22条之4),因此在情事发生变化时就应确认。有时返回后还需要变更在留资格,若能在返回前先行咨询,可选择的余地会更大。
长期出境会影响永住许可或归化的审查吗
可能会有影响。永住许可的指南把持续在日本在留列为考虑因素,若存在长期离开日本的时段,在在留连续性这一点上可能被要求说明。归化方面,住所要件也以在日本拥有住所为前提,长期不在同样可能影响评价。不过,若存在回本国照料父母等不得已的事由,把该事由连同材料一并说明就很重要。被追问的与其说是存在不在日本的时段这一事实,不如说是其原因,以及在日生活基础是否得以维持。
再次入境时在机场容易出问题的是哪些情形
再次入境同样要接受上陆审查,除了期间是否经过、在留卡状况之外,人在国外期间发生的情事也可能成为问题。尤其需要注意在国外受到毒品相关处分的情形。按日本的制度,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仅凭受有罪判决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上陆拒否亦无期间限制。此外,还可能被要求说明再次入境后的生活安排,随身携带能反映工作单位与住所情况的材料会更安心。若在机场就在留资格发生问题,请先确认被要求盖章或签名的文书内容,必要时提出联系律师的要求。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再入国手续是这样一种场面:一个勾选栏、一次申请的有无,就决定了在日生活的基础能否保留。尤其是视同再入国许可的期间在国外无法延长,因此若预计会长期出境,出境前多跑一趟取得再入国许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建议在出境计划确定的阶段,就连同在留期间的届满日一并确认。本所将中国籍人士的在留手续与刑事案件作为一体承办,也办理过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件。本所常驻中文翻译,也可以接受本国家属的咨询。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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