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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亲权之争与在留资格的关系|抚养实体在入管审查中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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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亲权之争与在留资格的关系|抚养实体在入管审查中的分量

子女亲权之争与在留资格的关系|抚养实体在入管审查中的分量

2026/08/31

离婚谈判进入关键阶段,孩子由谁抚养成了最大的争点。对方放话说,不把亲权让出来,你只会连在留资格一起丢掉。可孩子在日本的学校上学,日常生活用的也是日语。这类咨询在中国籍当事人中并不少见。

本文从家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两个方向说明:亲权与在留资格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入管审查看重什么;离婚程序进行期间的在留又该如何处理。

拿到亲权就能保住在留资格吗?

拿到亲权是重要情由,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足以获得在留资格。入管审查真正追问的,不是法律上的地位,而是是否确实与子女共同生活、承担照料的实体。对实际监护抚养具有日本国籍子女的父母准予在留的做法,出发点是保护子女福祉;只有亲权人这个头衔,并不能回应这一宗旨。反过来说,在亲权之争中把抚养实体一点点积累起来,对家事程序与在留程序都有意义。

入管审查更看重亲权还是抚养实体?

实务上更看重抚养实体。具体会核查以下事项:

  • 同住状况:住民票记录、实际居住的住房情况。
  • 日常照料:做饭、就医陪同、接送、参加学校活动。
  • 生计承担:抚养所需费用由谁负担。
  • 与学校的关系:家校联络本、作为监护人登记的联系方式、与班主任面谈。
  • 子女的意愿与生活环境:与年龄相称的本人意愿、交友关系、使用语言。

这些事实散落在日常生活之中,事后再想举证会很吃力。建议从争议开始的那一刻起就有意识地留存记录。

没有拿到亲权的一方就不能留在日本了吗?

并非如此。即便不是亲权人,只要持续进行面会交流、承担抚养费、仍然参与子女的生活,这些情由在在留判断中也有被考量的余地。只是实务上,对未实际监护一方的判断,通常比对监护方更为严格。这种情况下,需要把变更为就劳类资格、在日本在留时间的长短以及其他生活基础,作为多条路径并行考虑。把面会交流的约定固定为调停笔录等书面形式,可以成为持续参与的佐证。

孩子是日本国籍与外国国籍,处理上有区别吗?

区别很大。子女具有日本国籍时,从保障该子女在日本继续生活的利益出发,对实际监护抚养他的父母,会产生倾向于准予在留的考量。而子女是外国籍时,其自身的在留资格往往依附于父母的在留资格,父母一旦失去资格,子女的在留也随之动摇。此时,子女在日本的在留时间、就学状况、一直以日语接受教育这一事实等,会作为家庭整体的情由被纳入考量。无论哪种情形,核心都在于如何说明子女生活的延续性。

带着孩子搬出去住,会影响在留吗?

未经对方同意就带着孩子离家的,在家事程序中可能演变为监护人指定或交还子女之争,而其中的经过会影响对父母适格性的判断。为躲避暴力而不得已分居,与单方面带走孩子,评价并不相同,因此务必留存经过记录并确保有可求助的渠道。此外,若打算把孩子带出日本国境,可能触及关于国际性掠走儿童的海牙公约。日本也是该公约缔约国,一方父母侵害另一方监护权、将子女跨境转移的,原则上设有把子女送回原居住国的程序。考虑回国时,请务必先确认这一点。

离婚调停或诉讼进行期间,在留怎么办?

正在诉争这一事实,在在留判断中属于可以考量的情由。就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而言,入管法第22条之4把持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而在留列为取消事由,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离婚调停或诉讼确实系属在案、围绕子女监护的审理仍在进行,就可能成为构成该正当理由的情由。因此,要把案件系属的证明材料准备好,以便随时向入管说明。同时,在留期间临近届满的,务必在期限内提出更新或变更申请。

共同亲权的引入会带来什么变化?

令和6年通过的民法等修正,引入了离婚后父母双方均可成为亲权人的机制,离婚后亲子关系的制度形态由此改变。不过一般认为,在留审查以抚养实体为重这一基本框架,不会因此立刻改变。关于施行时期以及家庭裁判所的具体运作,请以着手办理时的最新信息为准。无论如何,需要准备材料证明自己与子女实际建立了怎样的关系,这一点是不变的。

哪些材料可以证明抚养实体?

核心是日常记录:住民票、母子健康手册、学校发放的通知文书、成绩单、才艺班学费收据、就医记录、托儿所与课后托管的使用材料、能反映生活开销的家庭收支记录、照片等。若要说明对方并未实际抚养,把对方与子女没有接触的期间、抚养费未获支付的事实按时间顺序整理出来,会很有效。法院程序与入管程序所需材料多有重叠,从一开始就兼顾两边来整理,可以省下不少工夫。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子女亲权与在留资格分属两套程序,实际上却由同一批事实左右结论:孩子跟谁生活,日常照料由谁承担。这一点在家庭裁判所要问,在入管同样要问。与其等争议爆发后再手忙脚乱地找材料,不如一边留存日常记录,一边把家事程序的推进方式与在留申请的时点一并设计,这才是守住孩子生活最稳妥的办法。如果对方正拿在留资格逼你让步,那份说法是否准确本身也值得核实,建议尽早咨询。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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