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变更为定住者在留资格|认定要素、审查重点与材料准备
2026/08/31
与日本籍配偶离婚了,可是在日本的生活已近十年,工作与生活的根基都在这里,孩子也在本地上学。难道还是只能回国吗?这是中国籍当事人非常常见的忧虑。在这种局面下,讨论的核心通常是能否变更为定住者这一在留资格。
本文说明:离婚之后在哪些情形下可能获准变更为定住者;审查主要看什么;万一没有获准,还剩下哪些选择。
离婚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为定住者?
结论是:在日本的生活根基已经确立,且被认定今后能够在日本自立生活的情形。定住者是法务大臣考虑特别理由、指定一定在留期间准予居住的在留资格,除了事先公示的类型之外,未被公示的情形也有通过个别判断获得认可的余地。离婚后的原配偶能否取得定住者,走的正是这一个别判断的框架。在留资格变更属于入管法第20条规定的许可,判断标准是是否存在足以认为变更为适当的相当理由。
婚姻需要持续多久?
法律并没有规定统一的年限,但实务上通常把具有夫妻生活实体的婚姻大致持续3年以上,当作一个参考尺度。不过这并非满足年限就必然获准的机制:被审视的不是婚姻申报形式上存续了多久,而是实际同住、共同维持生计的时间。反过来说,婚姻期间较短的人,若正在抚养与日本人所生的子女,或者因遭受配偶暴力而无法维持婚姻,判断也可能随之不同。
正在抚养与日本人所生的子女,会怎样处理?
这种情形不受婚姻期间长短的限制,会作为独立的事项加以考量。对于实际监护抚养具有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的父母,从子女福祉的角度准予其在日本在留的做法,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实务经验。这里更受重视的不是形式上是否为亲权人,而是实际与子女同住、承担日常照料与生活开销的抚养实体。因此,仅仅主张自己取得了亲权是不够的,必须用具体材料呈现日复一日的抚养实际。
变更为定住者时,审查哪些内容?
主要是以下几点,都围绕着能否在日本社会自立生活这一核心。
- 婚姻生活的实体与期间:同住状况、家庭收支状况、走向破裂的经过。
- 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收入是否稳定、工作单位、储蓄情况。
- 素行:有无前科前历,包括交通违章在内的守法情况。
- 公共义务的履行:住民税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年金加入情况。
- 与日本社会的联系:在留期间长短、日语能力、在社区与职场的关系。
- 子女的状况:子女国籍、就学情况、监护实体。
正在领取生活保护,就一定不会获准吗?
领取生活保护并不直接等于不许可,但从独立生计的角度看确实不利。关键在于能否具体说明目前的状况只是暂时的,且通过就业实现自立的前景清晰可见。求职记录、已内定工作的材料、取得资格证的情况、亲属可提供支援的前景等,都是可以逐步累积的说明材料。若因抚养子女而无法长时间工作,也应当把这一情由一并说明。
没有获准变更该怎么办?
第一步是确认不许可的理由。若原因在于材料不足,可以补齐后再次申请;若理由在于生计不稳定,也可以先把就业状况理顺,再重新选择申请时机。在留期间已经用尽的,可能只会获得很短的出国准备期间,那段时间内必须抓紧应对。若已经超过在留期间,则要在入管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框架内接受判断:主动前往入管出头会被作为积极因素,而非法残留时间过长则会被作为消极因素评价。
取得定住者之后,能申请永住或归化吗?
两条路都是敞开的。永住许可原则上要求已连续在日本在留10年以上,同时审查是否具备足以独立维持生计的资产或技能、素行是否良好等,作为定住者稳定在留的这段时间在评价中是有意义的。归化方面,国籍法规定了持续一定期间在日本拥有住所、能够维持生计、素行良好等要件;一旦取得日本国籍,就不再受在留资格问题的困扰。究竟选哪条路,取决于与本国的关系以及家庭状况。
申请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核心是能够印证四件事的材料:婚姻生活的实体、走向离婚的经过、目前的生计、以及子女的监护。具体包括户籍誊本等身份关系文件、同住期间的住民票记录、婚姻期间的照片与联络记录、离婚相关的调停笔录或公证书、在职证明与工资明细、课税证明与纳税证明、住民税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凭证、子女的在学证明与抚养状况材料等。除此之外,用自己的话写一份说明在日本的生活经历与今后打算的理由书,在实务上往往具有相当分量。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离婚后变更为定住者,并不是把条文一套就能得出结论的程序,结果往往取决于能把此前在日本的生活描绘得多具体。同住的记录、收入与纳税的凭证、抚养子女的实际情形,这些材料事后无法凭空造出。从开始考虑离婚的阶段就一点点整理,本身就是最好的准备。在留期限已经临近的人,可选手段会随剩余时间而变化,请先确认期限,尽早咨询。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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