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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14日以内的申报义务与在留资格被取消的风险|入管法第19条之16与第22条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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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14日以内的申报义务与在留资格被取消的风险|入管法第19条之16与第22条之4

离婚后14日以内的申报义务与在留资格被取消的风险|入管法第19条之16与第22条之4

2026/08/31

去市区町村役所递交了离婚申报,以为手续就此办完。可几个月后收到入管寄来的书面通知,说要就取消在留资格一事听取意见。这类咨询并不少见。役所的离婚申报与向入管的申报,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程序。

本文说明:离婚后必须在什么期限内向入管申报什么;不申报或者超过期限会怎么样;以及在留资格的取消究竟按什么程序推进。

离婚后要向哪里申报什么?

入管法第19条之16对持特定在留资格在留的外国人规定了申报义务。除了就劳类资格的人更换工作单位时须作合同机构相关申报之外,持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家族滞在这类以配偶身份为基础的在留资格的人,在与配偶离婚或死别时的申报,也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两者都必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办理。申报可以到窗口递交,也可以邮寄或通过电子方式办理。请注意:向市区町村役所递交离婚申报,并不等于已经完成对入管的申报。

超过14日的期限会怎么样?

并不会一超期在留资格就消失。首先应当做的,是即便迟延也要把申报补办完成。未申报的,法律规定可处以过料;作虚假申报的,则设有刑事处罚。实务上更值得重视的其实不是迟延本身,而是长期不申报这一事实,日后在在留资格变更或更新的审查中,可能从是否遵守制度的角度被作出不利评价。发觉迟延时,最好的做法是尽快补办,并把迟延的原因说明清楚。

不申报就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吗?

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了在留资格的取消,其列举的取消事由中包含与申报义务有关的内容:未履行申报义务,以及作虚假申报,都可能进入取消的审视范围。不过取消并非自动发生,须经后述程序作出判断。而且,仅因未申报即直接导致取消的例子并不算多;现实中更常成为核心取消事由的,是离婚后长期不再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就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而言,持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而在留,除有正当理由外,即被列为取消事由。

取消程序是怎样推进的?

大体流程如下。程序中法律保障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这一点很重要。

  • 事前通知:以书面告知拟进行取消审查,并载明听取意见的日期与地点。
  • 听取意见:由入国审查官询问情况,本人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交材料,也可以由代理人到场。
  • 作出判断:就是否取消作出判断并通知结果。

若无视通知不去出席,判断可能在当事人的说法完全没有得到反映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即便担心用日语说明有困难,稳妥的做法也是先应约出席,同时提出安排翻译或代理人的请求。

被取消之后,一定会走退去强制吗?

未必如此,处理方式因取消事由的类型而不同。若属于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等的类型,取消的同时即转入退去强制程序;而其他类型,例如以未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为由的取消,实务上会指定一段出国期间,其上限为不超过30日。在该期间内自行出国的,就可以不经退去强制程序离开日本,日后再次入境的条件也会有所不同。若未在指定期间内出国,则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由于指定的期间很短,等收到这份通知之后才开始考虑对策,往往已经来不及。

还没离婚、只是分居,也需要申报吗?

离婚尚未成立的阶段,不属于以离婚为事由的申报对象。但分居一旦长期化,就可能被评价为没有在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因此这个阶段真正该做的不是申报,而是考虑把在留的基础放在哪里:离婚调停的申请、生活费分担的约定、子女抚养的协议这些家事程序,需要与在留资格变更申请的时点一并设计。同时,把能够说明分居具有正当理由的记录保存下来,也是这个时期应当着手的事情之一。

配偶去世的情形程序相同吗?

死别同样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申报。就不再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这一点而言与离婚相同,但导致死别的经过以及此后的生活状况,评价上可能与离婚有别。若在日本的在留期间较长、生活基础已在日本、与日方亲属的关系仍在延续,就可以考虑变更为定住者。继承与年金方面的手续通常也要同步推进,因此建议在紧盯申报期限的同时,把整体顺序理清。

申报的同时还应当做什么?

申报只是把事实告知入管的程序而已。若只办了申报就此安心,等到在留期间临近届满时才会手忙脚乱。办理申报的同时,请确认在留期间还剩多少,明确打算申请变更为哪种在留资格、为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打算继续工作的,核心材料是与用人单位的雇用合同与收入证明;正在抚养子女的,核心是能够体现同住与实际照料的材料。准备工作相当耗时,以申报为契机立刻行动才现实。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离婚后向入管申报的期限只有14日,可这项义务本身却鲜为人知。没有按时申报未必立刻带来严重后果,但若一直拖着不办,在留资格取消这另一条线就会启动,而到那时可供应对的时间已经所剩无几。在刚开始考虑离婚的阶段,就把申报、在留资格变更、子女抚养的约定串成一条完整的行动线,事后的负担才最轻。已经收到通知的人,只要陈述意见的机会尚在,仍然有可做之事。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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