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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和解就一定不起诉吗|和解起作用与起不了作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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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和解就一定不起诉吗|和解起作用与起不了作用的案件

只要和解就一定不起诉吗|和解起作用与起不了作用的案件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和解在起诉犹豫判断中属于重要情事,在有被害人的案件里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
  • 但在毒品案件、违反枪刀法等不存在被害人的类型中,和解这一手段本身无从成立。
  • 即便和解成立,若存在常习性、组织性或同类前历,仍可能被起诉。
  • 未写明宽恕表述的和解书,在检察官判断中可能得不到充分评价。
  • 即使获得不起诉,助长非法就劳等仅凭行为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依然存在。

听到「只要和解就没问题」的时候

家人被逮捕时,常会从周围人或同乡圈子听到「和解就能不起诉」的建议。这类建议出自实际经验,在许多案件中结果也确实如此。

问题在于,确实存在这一建议不适用的案件类型;而在适用的案件中,结果也会随和解的内容与时点而改变。本文主要面向有被害人、正被要求尽快应对的当事人及其家属。

和解发挥作用的机理,以及不起作用的场合

检察官会综合考量犯罪轻重、动机与手段、被害程度、有无被害赔偿、被害人的处罚感情、悔悟、再犯之虞以及生活环境等情事来决定是否起诉犹豫。和解同时作用于被害赔偿与处罚感情两项要素。

不过效果取决于书面内容。仅记载金钱交付与清算条款的和解书,在民事上或许已经完结,作为刑事处分的判断材料则显薄弱。是否写明被害人不希望处罚本人的意思,也就是宽恕之意,会改变其传达到检察官处的分量。

和解无从成立的场合,第一是毒品犯罪、违反枪刀法、无许可营业、在留相关违反等无法设想特定被害人的案件。此类案件须另行积累犯情评价、不存在常习性、有依赖问题时的治疗环境、生活基础稳定等材料。

第二是被评价为有组织、有常习性的案件。特殊诈骗「受け子」(上门收取现金的角色)与「出し子」(从账户提取赃款的角色)案件中被害人众多,即便与其中一部分和解,担任组织一环的评价仍然存留。第三是存在同类前历的案件,由再犯之虞的评价左右结论。第四是和解金来源成为问题的案件,若被怀疑以犯罪所得支付,便引发新问题。

刑事程序流程与最初的72小时

被逮捕后,警方须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这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见本人,能见到的只有辩护人。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由侦查机关掌握,没有辩护人,连请求告知都无从提起。

被勾留的先羁押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要在起诉之前促成和解,须在这一期间内确认被害人意向、协调条件、备妥书面并提交检察官。被害人一方也需要考虑时间,实际可用的天数比表面看起来更少。

外国人案件特有风险

和解成立并获不起诉的,因未受有罪判决,既不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也不构成同条4号チ。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并因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者;部分缓期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4号チ针对毒品相关有罪判决,罚金、执行犹豫均构成,但均以有罪判决为前提。

然而不以刑事处分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则属另一回事。24条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只要存在行为即足够,无需刑事处罚。24条4号ロ的非法滞留、4号イ的专事资格外活动等类型,也与和解无关而径行成立。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以存在相当理由为条件,即便不起诉,案件事实关系仍可能作为品行评价被追问。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另有其他类型。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的运用,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与和解之外应积累的材料

既然存在即便附执行犹豫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就是守住在留最可靠的路径。和解是核心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

检察官面谈中应确认处分方针以及检察官看重的情事,随后将生活基础、就劳状况、家庭关系、防止再犯的安排整理成资料,作为意见书提交。确保身元引受人并展示监督的实质内容同样不可缺少。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有人因急于推进和解而过早承认事实关系,但承认范围过宽,即便和解成立,被起诉的可能性也会升高。承认什么、争辩什么,须与和解交涉一体设计。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够请求告知被害人联系方式并担任交涉窗口的只有辩护人。当事人本人或家属直接接触被害人,有被评价为毁灭证据之虞,应当避免。

第三,翻译质量。和解、宽恕、清算条款等概念在中文里没有对应词。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置的,其立场并非为委托人交涉。有为委托人本人服务的翻译在场,才能理解书面的确切含义。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一起20多岁女性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出し子」的案件中,本所具体主张指使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状况以及犯意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在被害人众多的类型中仅靠和解并不足够,还须就参与的实际样态本身进行举证。

本所亦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经验:在偷拍案件中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取得和解金300万日元;在跟踪骚扰案件中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取得解决金1000万日元。理解被害人视角,对加害人一方的交涉设计同样有益。

此外,本所曾为遭遇骗购诈骗的批发业委托人,以刑事告诉为契机锁定对方身份,取得7500万日元解决金。将刑事程序与民事解决相衔接的设计思路,在和解交涉场合同样通用。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交涉。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和解交涉场合亦可陪同。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手续可一站式办理。

结语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和解是最有力的材料之一。就此而言,「和解就能不起诉」确有依据。但前提是存在被害人、常习性与组织性并未成为问题,且内容妥当的书面赶在起诉之前完成。首先要判断自己的案件是否满足这些条件。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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