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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就不留任何记录吗|前科与前历的区别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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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就不留任何记录吗|前科与前历的区别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不起诉就不留任何记录吗|前科与前历的区别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8/25

核心要点

  • 不起诉处分不存在刑罚宣告,因此不形成前科,这一理解本身正确。
  • 但侦查经历会作为前历留存,下次发生案件时会被调取参考。
  • 入管法24条4号リ与同条4号チ均以「被处刑罚」为要件,不起诉不构成这两项事由。
  • 然而助长非法就劳等类型无需刑事处罚,仅凭行为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应向检察厅申请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确认属于嫌疑不足还是起诉犹豫。

常见理解及其准确边界

取得不起诉处分时,许多人会认为「既然不起诉,就不会留下任何记录」。这种理解一半准确,一半不准确。日本刑事记录制度从外部难以看清,产生这种认识十分自然。

本文先区分不起诉消除了什么、保留了什么,再梳理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最后列出收到通知当场应当采取的行动。

「前科」与「前历」的区别

前科指有罪判决确定并被宣告刑罚的经历。拘禁刑实刑、附执行犹豫的判决、经略式命令科处的罚金,只要属于有罪判决都算前科。不起诉处分并无刑罚宣告,因此不产生前科。

前历则指被作为侦查对象这一事实的记录。逮捕、移送、处分的经过会作为检察厅案件记录保存,警方掌握的信息中也会留存。这类记录并非任何人都能查阅,用人单位也无从调取。但将来若再次成为侦查对象,检察官决定处分时会予以参考。

存在同类前历的人,第二次想取得起诉犹豫会明显困难。准确的表述是「不留有罪判决经历,但留下侦查经历」。

刑事程序流程与最初的72小时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人身与卷宗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这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见本人,能见到的只有辩护人。勾留获准的先羁押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

不起诉这一结论只能建立在这段期间的辩护活动之上。若此阶段形成与事实不符的笔录,此后争取不起诉的交涉将困难得多。记录问题与初动问题连成一体。

外国人案件特有风险|不起诉仍可能影响在留

入管法24条逐号规定退去强制事由。4号リ规定,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该事由。既然要件是「被处刑罚」,不起诉便不构成。另有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者;部分缓期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

针对毒品犯罪的4号チ结构不同。仅凭作出有罪判决即构成,罚金、附执行犹豫、免除刑罚的情形都包含在内,因为它已从4号リ的柱书中排除,单独列置。毒品案件中,有罪与不起诉之差直接等同于能否在留之差。

也存在不以刑事处罚为前提的事由。24条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只要存在该行为即足够。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以存在相当理由为许可条件,即便不起诉,其基础事实仍可能作为品行评价被追问。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另有其他类型。

此外,长期以来实务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既不需要故意也不需要过失。本所曾就这一运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与收到通知后的行动

既然存在附执行犹豫仍可能导致退去强制的类型,就应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起诉前的工作包括:与检察官面谈确认处分方针;进行和解交涉并争取宽恕表述;提交意见书;确保身元引受人;管理应讯中的供述。

收到不起诉通知后,应向检察厅申请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究竟属于无嫌疑、嫌疑不足还是起诉犹豫,在此后的在留手续中被要求说明时会产生很大差别。仅凭记忆陈述与附具告知书陈述,分量完全不同。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沉默权同时也是选择说什么的权利。事实关系尚未理清便形成笔录,该笔录会在此后程序中被反复引用。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勾留之后才指派,能填补逮捕后72小时空隙的只有当番律师或私选辩护人,由家属出面委托同样可行。

第三,翻译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置的,其立场并不是为委托人行动。不起诉处分、勾留、宽恕等概念在中文中没有对应词,译法不同会改变供述含义。由辩护人带同为委托人服务的翻译,可防止误译固化进笔录。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特殊诈骗「受け子」(负责上门收取现金的角色)多次被再次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就每起案件分别进行应讯应对与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前历逐件累积的局面下,初动阶段方针能否统一影响极大。

在一起20多岁女性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出し子」(负责从账户提取赃款的角色)的案件中,本所具体主张指使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状况以及犯意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

从记录角度看,本所亦有成功删除过往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的案例。程序结束后检索结果中残留的报道仍可能影响在留手续,须与前历分别处理。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接见与洽谈均可陪同。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可一站式办理。

结语

不起诉是最好的结论之一,但它的含义不是「一切都当作没有发生」,而是「未曾受到有罪判决」。理解这一差别,能在第二次场合以及在留手续场合保护自己。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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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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