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尿采血与身体检查|日本毒品案件中的自愿与强制界限
2026/08/18
核心要点
- 采尿分为自愿提交与依令状实施的强制采尿,实务中多数情形是先要求自愿提交。
- 强制采尿须依附有条件的令状进行,条件为由医师以医学上认为适当的方法实施。
- 自愿提交所依据的同意,在存在语言障碍的状况下,其任意性本身即可能成为争点。
- 从采集到鉴定之间保管的连续性,是辩护工作中必须核实的事项。
- 毒品案件的有罪判决,即使是罚金或者缓刑,也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
在盘查现场被要求提供尿液、在警察署被递来容器,这类咨询并不少见。当场如何应对,会极大改变案件的走向。但多数人并不知道能否拒绝、拒绝之后会怎样,就照做了。
本文梳理采尿、采血与身体检查依据何种法律根据实施、自愿与强制的界限在哪里,进而说明毒品案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以及初期应对。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被逮捕后先由警方制作辩解笔录,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自逮捕时起72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勾留成立则原则10日,延长再加10日,仅起诉前阶段最长可达23日。
毒品案件通常是以简易试剂预试的结果为前提实施逮捕,其后才进行正式鉴定。也就是说,勾留决定作出时鉴定结果往往尚未确定。若当事人在此阶段详细讲述使用经过,日后可能与鉴定结果或者用量评价对不上,这种出入本身就会带来不利。
自愿提交与强制采尿的界限
侦查机关首先会要求自愿提交。既然是自愿,就存在不予配合的选择。但现实中,被数名警察围住时,人们往往觉得拒绝就会被长时间留在原地,于是事实上照做。日后若要争辩任意性,就必须具体还原当时的对话、在场人数、所耗时间以及有无翻译。也有同意书仅以日文制作、未获充分说明的例子。
无法取得自愿提交时,侦查机关会考虑依令状实施强制采尿。最高法院在昭和55年10月23日的决定中认为,强制采尿可以依搜查扣押许可状进行,且该令状须记载由医师以医学上认为适当的方法实施这一条件。平成6年9月16日的决定则表明,作为强制采尿令状的效力,将当事人带至适合采尿的场所亦属允许。至于采血,实务上采取鉴定处分许可状与身体检查令状并用的做法。要求脱去衣物的身体检查,是否依令状实施,评价亦有不同。
辩护人核实的不只是采集方法,还包括保管的连续性:采集的尿液装入哪个容器、由谁封存、何时送往鉴定机构、其间保管于何处。若此处存疑,就可以质疑鉴定结果与当事人体内状态之间的关联本身。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毒品案件是对外国人影响最重的类型。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将毒品类有罪判决列为退去强制事由,而该号即使是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也同样该当,且不问在留资格种类。第24条第4号リ设有但书,将虽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第4号チ并无这种排除,因此即便取得缓刑判决,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的状态依然存在。
影响还不止于此。毒品相关的上陆拒绝事由不像其他各号那样设有年限,属于没有期间限制的上陆拒绝。要再次入境日本,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此外,出国命令制度对适用号别设有限制,毒品该当者无法利用。关于大麻,令和6年12月12日大麻取缔法更名为大麻草栽培管制法,大麻被纳入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上的麻药范围,并新设了法定刑为7年以下拘禁刑的使用罪。据令和6年版犯罪白皮书,不起诉犹豫率大麻为35.5%,兴奋剂为8.5%。此外还有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更新、依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路径。本所针对长期以来认为退去强制事由认定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实务做法,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展开争辩。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意义
毒品案件中,即便取得缓刑也守不住在留资格,因此不起诉处分的价值比其他类型更高。不起诉意味着不存在有罪认定本身,也就缺少第4号チ的前提。
因此辩护工作集中于起诉之前。尽早整理采集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的前提、对持有的认知有无,并以书面提交检察官。争辩使用认知的案件,收集有关来源、用量与身体状况的客观材料。以营利目的为争点的案件,则细致检讨持有形态、资金流向、与相关人员的联络状况,主张无法推认该目的。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鉴定结果尚未出来的阶段讲述使用经过,等于自行收窄日后主张的空间。选择沉默不会带来不利处理。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采集时的情形会随时间流逝而记忆模糊。在逮捕后立即会见并把细节记录下来,才能为日后形成争点打基础。
第三,翻译的质量。被要求同意时究竟被如何说明,是判断任意性的核心。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并不站在委托人一方。只有为委托人工作的翻译同行,才能用原语还原当时的对话。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在一起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逐一核验程序细节的态度,正是结果得以扭转的原因。
本所亦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广泛报道的重大案件,并多次处理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在一起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针对既往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维持与更新亦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采尿与采血只是一瞬间的事,但那一刻发生了什么,却会规定整个案件。若面临是否配合的抉择,请在当场作出决定之前先与辩护人取得联系。毒品案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格外沉重,初期的判断会左右数年之后的生活。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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