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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准抗告争取解除勾留|针对住址不定与逃亡之虞的具体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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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准抗告争取解除勾留|针对住址不定与逃亡之虞的具体反驳

用准抗告争取解除勾留|针对住址不定与逃亡之虞的具体反驳

2026/08/18

核心要点

  • 准抗告是针对勾留决定,请求另一批法官重新判断的不服申诉。
  • 最常成为争点的是住址不定与逃亡之虞,两者都可以用材料去推翻。
  • 在留卡地址与实际居所不一致时,要事先备好解释这一情况的材料。
  • 身元引受人不限于家属,工作单位的上司或者同事同样有分量。
  • 羁押长期化会直击在留期限,因此尽快恢复自由本身就有入管法上的意义。

接到「已作出勾留决定」的消息,对家属而言分量很重。但这个决定并非最终结论。对决定不服,可以请求撤销并继续争,这就是准抗告。

本文围绕外国籍当事人案件中真正会被拿来说事的两条理由,即住址不定与逃亡之虞,具体说明用什么材料、怎样反驳。

准抗告这道程序

勾留决定由一名法官作出。对此提出准抗告后,由另外几名法官合议,重新判断是否应当继续羁押。申诉由辩护人提出,以书面说明理由,并附上疏明材料。

关键在于,准抗告不是抽象地指责原决定有误的场合,而是拿出新材料改变判断前提的场合。勾留讯问时来不及备齐的文件,往往在其后几天内就能凑齐。因此决定作出之后仍然不能停止收集材料。

逮捕后72小时,以及之后

逮捕之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并且自逮捕起合计不超过72小时决定请求勾留还是释放。能在这72小时内挡下勾留当然最好。辩护人会向检察官申请不要提出勾留请求,并向法官提交意见书。

若仍作出勾留决定,就进入准抗告。此外,在检察官请求延长勾留的阶段也要提交意见书,主张没有延长的必要。10天与20天,对在留状况与工作单位关系造成的影响完全不同。

针对住址不定与逃亡之虞的反驳

  • 关于住址。备齐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燃气账单、住民票、在留卡复印件。若在留卡记载地址与实际居所不同,要用陈述书说明从什么时候起、因何种情况住在那里。放着不管,这一点就可能被当作住址不定的佐证。
  • 关于逃亡之虞。提交在职证明、工资明细、单位上司出具的身元引受书、家属陈述书。把在日本生活的年数、家人所在、就医或者学业安排等无法离开日本的具体情形写清楚。
  • 主动提交护照,或者由辩护人代为保管,也可以作为降低逃亡之虞的情节加以主张。

仅因外国籍就被认定逃亡之虞较大的情形至今仍多,针对这一点作出具体反驳,正是准抗告的核心。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羁押长期化会直接变成在留问题。入管法第24条要逐号来读。

  • 第24条第4号ロ为非法滞留。若在勾留期间在留期间届满,就可能在无法提出更新申请的情况下过期。尽快恢复自由本身,从这个角度看就有意义。
  • 第24条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据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
  • 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其要件之一是不该当第4号ハ至ヨ的任何一项。落入毒品相关的第4号チ的人,无法使用出国命令。

以往实务认为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或者过失。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与不起诉处分的关系

既然即使拿到缓刑判决也可能落入退去强制的类型,不被起诉本身就具有决定性价值。人一旦恢复自由,和解交涉与同单位的沟通都可以由本人参与,争取不起诉的空间随之扩大。

即便羁押持续,也要并行推进与被害人的和解交涉与赔偿、取得谅解书、提交整理案件经过与生活状况及在留影响的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面谈。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准抗告进行期间,讯问仍在继续,方针不能动摇。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准抗告拼的是材料,收集材料的人手与时间直接左右结果。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员立场是推进侦查,并非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带去的翻译为委托人本人工作,在制作陈述书时也能保证问取准确。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

  • 在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中,主张其受指挥者欺骗与胁迫的处境以及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大量处理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 在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受托案件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由合作行政书士衔接,一站式处理。

结语

勾留决定不是结论,只是中途状态。决定之后补上的一张材料,有时就能改变判断。不放弃地把材料一件件积起来,才是把人接回来的最现实的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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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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