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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留理由开示请求在外国人案件中管用吗|适用场合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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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留理由开示请求在外国人案件中管用吗|适用场合与局限

勾留理由开示请求在外国人案件中管用吗|适用场合与局限

2026/08/18

核心要点

  • 勾留理由开示请求,是让法官在公开法庭上说明羁押理由的程序。
  • 它本身并不直接带来释放,通常与准抗告、勾留撤销请求配合使用。
  • 在外国人案件中,它还有一层附带意义:家属与单位可以借此了解本人状况。
  • 程序需要翻译,意见陈述的内容应事先用中文敲定。
  • 羁押长期化会直接影响在留期限与在留资格的实态。

勾留决定一出,家属立刻陷入既不能会见也无法联络的状态,甚至连人被羁押的理由都不清楚。这种时候可以使用的程序之一,就是勾留理由开示请求。

不过这道程序既有作用也有局限。本文说明在外国人案件中如何给它定位,以及实际上是为了取得什么而使用它。

勾留理由开示请求是什么

被羁押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亲属等,都可以请求开示羁押理由。提出请求后,法官会在公开法庭上告知羁押理由。本人与辩护人可以陈述意见,内容记入记录。

实务中,被开示的理由往往只是确认要件的程度,仅凭这一点很难直接换来释放。但辩护人在法庭上作出具体反驳,这些主张就成为准抗告与勾留撤销请求的基础。而且法庭公开,家属与单位相关人员可以旁听,看到本人的样子。对于附有禁止接见决定的案件,这层意义并不小。

与逮捕后72小时的关系

逮捕之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并且自逮捕起合计不超过72小时决定请求勾留还是释放。若能在这72小时内挡下勾留,就根本不必考虑开示请求。辩护人在这一阶段向检察官提出申请,并向法官递交意见书,附上在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身元引受书、在留卡复印件,说明并不存在住址不定与逃亡之虞。

勾留决定作出之后,可选项就变成准抗告、勾留撤销请求与勾留理由开示请求。三者并不排斥,可以依案情组合。开示请求需要时间,因此在以尽快恢复自由为第一优先的案件中,也会先走准抗告。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羁押一旦拖长,还没等刑事案件出结论,在留资格问题就已现实化。入管法第24条必须逐号来读。

  • 第24条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据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
  • 第24条第4号チ为毒品相关,只要有有罪判决即该当,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都不例外,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该号在柱书中被排除于4号リ的范围之外。
  • 毒品在上陆拒否层面同样严格。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没有第9号那样的年限规定,属于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罚金乃至违反外国法令都足以构成,再次入境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第12条第1项)。

此外,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与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同样会成为问题。以往实务认为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或者过失;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面向不起诉的工作

既然存在即使获得缓刑仍可能被退去强制的类型,起诉之前拿到不起诉处分的价值就极其重大。辩护人在开示法庭上陈述的意见,会作为公开记录留存,同样可以用来说服检察官。

与此并行,还要进行与被害人的和解交涉与赔偿、取得谅解书、提交整理案件经过与本人生活状况及在留影响的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面谈。争羁押是否正当的工作,与争处分的工作,共用同一批材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在开示法庭上,本人也无须深入案情。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准抗告有期间限制,如何与开示请求配合,只有在早期才设计得出来。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开示法庭会配备法院的翻译,但那是为推进程序而设。辩护人带去的翻译才为委托人本人工作。本所由专属翻译陪同会见,用中文敲定意见陈述的措辞。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

  • 在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揭示检方举证的弱点,取得无罪判决。
  • 在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在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角色并多次遭到再次逮捕的案件中,逐次做好讯问应对,全部案件均获得不起诉处分。

受托案件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由合作行政书士衔接,一站式处理。

结语

勾留理由开示请求并非万能。但它能把封闭进行的程序拉出一角到公开场合,为下一步准备材料。用与不用,应当连同对案情的整体判断一起决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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