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宣读与拒绝签名盖章|语言不通时在日本该如何应对
2026/08/18
核心要点
- 在供述笔录上签名盖章并非义务,可以拒绝,拒绝本身也不构成不利情节。
- 所谓宣读,只是听翻译把日语成稿口头译一遍,并非逐字对照原话。
- 签名之前可以提出增删变更的申请,要求修改记载内容。
- 已经签名的笔录,日后想要推翻需要付出很大力气;拒签是成本最低的防御手段。
- 笔录里留下的事实会通过量刑,影响入管法第24条各号以及在留期间更新审查。
讯问快结束时,侦查员把写好的文件读一遍,翻译再译成中文,最后问一句「没有错吧」,然后要求签名。到底能不能拒绝,拒绝会不会让对方印象变差。很多人在这一刻犹豫不决。
先说结论:签名盖章可以拒绝。本文按照实务流程说明,为什么拒签可能是正当选择,拒签之前应当先要求哪些修改,以及拒签之后会发生什么。
宣读程序的实际样貌
笔录由侦查员用日语撰写。当事人用中文说的内容先由翻译译成日语,侦查员再用自己的文体归纳成文。宣读时,侦查员读出这段已经完成的日语,翻译当场口头译回中文。
这个过程并不是把原话与笔录逐字核对,而且回译时措辞还会再变一次。因此,即便听完觉得「大体没错」,也无法保证细节措辞与自己想说的一致。尤其是「知道」还是「察觉」、「被人拜托」还是「主动提出」,这类动词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犯意评价。
先要求修改,仍不认可就不要签名
签名之前可以提出增删变更的申请。实务上比较可行的顺序如下。
- 先请翻译再慢慢译一遍,锁定有疑问的段落。
- 然后就该处具体说明自己原本想表达的说法,要求重写。
- 如果对方不同意重写,或者改过之后仍然觉得不对,就拒绝签名盖章。
即使拒签,侦查员也会写明「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并保留该笔录。但是,未经本人确认的书面与被视为已确认的书面,在后续程序中的待遇并不相同。没有签名,将该笔录用作证据的门槛就会提高。很多人担心因此给办案人员留下坏印象,然而在不认可内容准确性的情况下签名,带来的不利要大得多。
逮捕后72小时该如何使用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并且自逮捕起合计不超过72小时决定请求勾留还是释放。这72小时恰好也是笔录制作最密集的时段。
如果辩护人能在这段时间内会见,就可以就是否签名给出具体建议:哪些记载会成为争点,哪些表述可以接受,判断取决于对案件的整体判断。与此同时,还要备齐避免勾留所需的材料,例如在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家属出具的身元引受书、在留卡复印件,向检察官与法官具体说明并不存在住址不定或者逃亡之虞。若能在72小时内恢复自由,之后被要求制作笔录的压力本身也会大幅下降。
笔录中的一个词如何影响在留资格
已签名笔录的记载会成为量刑判断的基础,并由此牵连到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4条的主要各号如下。
- 第24条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据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实刑是否超过1年这条界线,有时正是被笔录记载推过去的。
- 第24条第4号ヘ针对因资格外活动之罪(入管法第73条)被判处拘禁刑的人;第24条第4号イ针对明显被认定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的人。笔录中关于打工时数与工作内容的记载,会直接成为这两号的判断材料。
- 第24条第4号ロ为非法滞留。羁押期间在留期限届满的情况并不少见。
此外,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审查会考察素行,也可能启动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审查。既有实务认为,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或者过失。本所就此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到上诉审。
为争取不起诉应当积累什么
既然像毒品案件那样,即使获得缓刑也可能被退去强制,那么不被起诉本身就具有极大价值。在拒绝签署笔录的案件中,辩护人必须以另一种方式呈现事实。
具体包括:辩护人把本人用中文陈述的经过整理成书面、微信记录与银行流水等客观材料、单位与家属的陈述书、与被害人的和解书及谅解书,并在此基础上写成意见书提交检察官,同时请求当面沟通。拒签绝不等于什么都不做,它只有与替代材料的积累结合起来才有意义。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说得少,需要为是否签名而纠结的场面自然也少。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是否签名的判断几乎每天都会出现,让当事人独自承担并不现实。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立场在于推进侦查程序,并不承担从当事人利益角度推敲宣读译文是否细致准确的职责。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则为委托人本人工作。本所由专属翻译陪同会见,逐词确认笔录用语。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办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 在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中,层层举证主张其受指挥者欺骗与胁迫的处境以及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 在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中,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在几乎拿不到国籍国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在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揭示检方举证的弱点,取得无罪判决。
上述案件均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由合作行政书士衔接,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签名盖章是权利,不是义务。带着疑虑签下名字,等于把自己的名字放在并非出自本人之口的文章上。先要求修改,仍不认可就不签。这种冷静的处理方式,在后续程序中最见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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