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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疑翻译人员的适格性|日本刑事案件中供述笔录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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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疑翻译人员的适格性|日本刑事案件中供述笔录的可信性

如何质疑翻译人员的适格性|日本刑事案件中供述笔录的可信性

2026/08/18

核心要点

  • 供述笔录一律用日语制作。中文内容经翻译转成日语的那一刻已被改写过一次。
  • 日本没有针对刑事翻译人员的法定资格考试,能力保障实际上取决于选任的侦查机关或者法院。
  • 翻译错误在很多场合可作为笔录可信性问题提出争议,不必局限于任意性。
  • 要争这一点,需要三样材料:讯问的录音录像、翻译人员的经历、译法上的具体出入。
  • 笔录内容一旦被固定并被沿用,就会通过量刑影响入管法第24条的该当性。

讯问时自己讲的中文,与事后被出示的日语笔录,两者是否真的是同一个意思,几乎没有人能当场核实。然而在刑事程序中被当作证据的,恰恰是那份用日语写成的笔录。

本文把翻译人员适格性这个争点,落实成「收集什么、何时提出、如何主张」的操作步骤。已经签过名的人与即将接受讯问的人都可以读。

供述笔录是怎样做成的

讯问过程中,侦查员的提问由翻译译成中文,当事人的回答再被译回日语。侦查员听取这段日语,用自己的措辞归纳要点写成笔录。也就是说,本人的发言经过了翻译与概括这两道转换。

最后会进行宣读,但被读出来的是翻译人员把日语成稿口头译回中文的版本,并不会把原话与译文逐句对照。此时若回答「对,就是这样」并签名,笔录就被视为本人确认过内容的文件。

翻译人员适格性这一争点

日本并不存在担任刑事程序翻译所需的国家资格。侦查机关或者法院依据名册等选任,能力判断基本上交给选任者。即便是中文翻译,也未必熟悉法律用语的译法,对方言或者行业惯用说法的理解也会有差距。

实务中容易出问题的主要有三类。其一是涉及故意与认识的词。日语中「知道」「察觉到」「以为」含义分明,从中文译过去时却常被合并成一个说法。其二是金钱往来的表述。报酬、垫付、借款、代为保管,这几种区分直接关系到有无犯意。其三是时间与次数的表述。含糊的约数一旦被写成确定数字,事实本身就变了质。

主张的基本构造是:由于翻译不当,笔录未能准确反映本人陈述,因此可信性低。如果同时存在诱导或者威压,也可以从任意性角度提出争议。无论采取哪种构造,仅仅笼统地说「翻译水平差」都不够,必须逐处指出哪个词被怎样翻译、与本人想表达的内容差在何处。

逮捕后72小时内该做什么

翻译问题在笔录做成之前处理,远比事后推翻容易。逮捕后的72小时里,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请求勾留还是释放。这段时间内辩护人前往会见,用中文向本人问清讯问中究竟被问了什么、如何作答并作成记录,日后就有了与笔录对照的基准。

同时要确认案件是否属于录音录像对象案件。属于对象案件的,记录媒体就是检验翻译妥当与否的最佳材料。即便不属于对象案件,只要辩护人每次会见都记录陈述的变化,这本身也能成为反证素材。若能在72小时内避免勾留,就等于摆脱了封闭空间内长期讯问这一结构本身。

笔录内容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被误译的笔录会通过量刑反弹到在留资格上。入管法第24条各号必须分开来读。

  • 第24条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据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因此,是实刑还是缓刑、实刑期是否超过1年,这条界线具有决定意义。笔录里留下的一个词若能撬动量刑,就可能越过这条线。
  • 第24条第4号チ为毒品相关,只要有有罪判决即该当,罚金或者缓刑都不例外。毒品案件中,与其争量刑,能否根本避免有罪才是在留的分水岭。
  • 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已加入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以及防止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相关法律第22条之罪。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的审查同样会参照事实记载。以往实务解释为,判断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或者过失;本所对此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到上诉审。误译之下固定下来的事实认定被反复沿用,危险正在于此。

争取不起诉处分的工作

既然存在即使获得缓刑仍可能被退去强制的类型,那么在起诉之前拿到不起诉处分,价值就极其重大。对于存在翻译问题的案件,辩护人必须主动提出一套不以笔录记载为前提的事实。

具体做法包括:由辩护人整理本人用中文陈述的经过所形成的书面、微信记录与汇款凭证等客观材料、相关人员的陈述书、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书,以及在此基础上写成的意见书,一并提交检察官并请求当面沟通。只要能具体展示笔录与客观材料相互矛盾,检察官也就难以仅凭笔录作出处分。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在翻译质量尚未得到确认的阶段大量陈述,只会增加无法验证的记录。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笔录每天都在增加,介入晚一天,需要核对的文件就多一份。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立场是推进侦查,并不会为委托人的利益去斟酌用词。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则为本人工作。本所会见时由专属翻译陪同,连陈述的细微措辞也逐一确认。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领域。

  • 在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案件中,进行彻底的证据分析,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揭示检方举证的弱点,取得无罪判决。
  • 在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中,具体主张其受指挥者欺骗与胁迫的处境以及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 在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上述案件均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由合作行政书士衔接,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经由翻译的讯问,语言必然要经过他人之手。这只手是否准确,事后核查需要材料才能进行。因此,在笔录做成之前留下记录,在笔录做成之后逐词对照,是实务上唯一可行的路径。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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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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