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被逮捕后家属什么时候能探视?可以送什么东西?禁止会见能解除吗?|日本律师解答
2026/10/13
家属探视(日语称“一般面会”)是指律师以外的家属、朋友、公司同事等,到警察署的留置设施或拘置所,会见被逮捕、被羁押(勾留)的人。与律师的会见(日语称“接见”)相比,家属探视在时间、次数和谈话内容上都有很大限制。
本文要点
- 逮捕后最长72小时内,即使是家属也不能探视。要等法官作出羁押(勾留)决定后才能见面。
- 家属探视只能在工作日白天进行,每天1次,有职员在场,时间一般为15至20分钟。
- 可以送入的物品主要是现金、衣物、书籍和信件。警察署通常不接受食品。
- 如果被附加“禁止会见(接见禁止)”,家属也不能探视。但可以通过“准抗告”或“部分解除申请”争取让家属见面。
- 律师从逮捕当天起即可会见,无职员在场,夜间和节假日也可以会见。
家人在日本被逮捕后,什么时候可以探视?
结论:法官作出羁押决定之后才可以。从逮捕到羁押决定的最长72小时内,家属不能探视。
被逮捕的人先由警察羁押最长48小时(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款),移送检察官后24小时内(第205条第1款),合计最长72小时(同条第2款),在此期间决定是否羁押。
家属探视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0条:
原文:「勾留されている被告人は、第三十九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者以外の者と、法令の範囲内で、接見し、又は書類若しくは物の授受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译文:被羁押的被告人,可以在法令范围内与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人会见,或者收受文书或物品。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起诉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第207条第1款)。法律规定的是“被羁押的人”可以与家属等会见,而逮捕阶段没有相应规定,因此实务中逮捕期间不允许家属探视。
羁押原则上为10天,延长后最多再加10天(第208条)。起诉后通常继续羁押,并可能被移送到拘置所。
| 阶段 | 家属探视 | 律师会见 |
|---|---|---|
| 逮捕至羁押决定(最长72小时) | 不可以 | 可以 |
| 起诉前羁押期间(最长20天) | 可以(未禁止会见时) | 可以 |
| 起诉后羁押期间 | 可以(未禁止会见时) | 可以 |
| 禁止会见期间 | 不可以(部分解除的人除外) | 可以 |
家属探视有哪些规定?
结论:工作日白天、每天1次、有职员在场、15至20分钟左右。各设施做法不同,去之前请先打电话确认。
- 时间:工作日的受理时间内。周六、周日、节假日和年末年初原则上不能探视。
- 次数:每名被羁押者通常每天1次。法律允许设施限制探视次数(《刑事收容设施法》第220条第5款),但规定次数限制“一日につき一回を下回ってはならない”(每天不得少于1次,同条第6款)。如果当天已有其他人先探视,就不能再见。
- 人数与时间:每次约3人以内,时间约15至20分钟。
- 职员在场:有职员在场,并可能录音录像(同法第218条第1款)。
- 谈话内容:谈论案件时可能被职员制止或中止探视(同法第219条第1款)。
- 需携带:身份证件(在留卡或护照)。本人因接受讯问、被押送到检察厅或现场勘验而不在的日子,也无法探视。
用中文探视需要特别注意。《刑事收容设施法》第219条第1款第2项イ规定,对于“暗号の使用その他の理由によって、留置業務に従事する職員が理解できないもの”(因使用暗号或其他原因,留置职员无法理解的发言)可以制止或中止探视。因此,用中文等日语以外的语言探视时,取决于设施能否安排翻译,有时会被拒绝或被要求用日语交谈。家属不会日语时,请事先向设施确认,或咨询律师。
可以给被羁押的人送什么东西?
结论:主要是现金、衣物、书籍和信件。警察署通常不接受食品和药品,带绳子的衣服也会被拒收。
| 物品 | 是否可以 | 注意事项 |
|---|---|---|
| 现金 | 可以 | 本人可在设施内购买日用品和食品。邮寄请用日本邮局的“現金書留”。 |
| 衣物 | 可以 | 带绳子、腰带、帽绳或金属件较多的衣服不行。请事先抽掉绳子。 |
| 书籍、杂志 | 可以 | 通常有数量上限,有笔迹或夹书签的可能被拒收。 |
| 信件 | 可以 | 职员会检查内容。禁止会见期间通常也不能寄信。 |
| 照片 | 视设施而定 | 有张数和尺寸限制。 |
| 眼镜 | 视设施而定 | 部分款式会被拒收。 |
| 食品、饮料 | 警察署通常不可以 | 拘置所可以送设施内指定小卖部的商品。 |
| 药品 | 原则上不可以 | 由设施医生诊断开药。有慢性病请通过律师告知。 |
送物品的受理与探视是分开的。即使在不能探视的日子(逮捕期间或禁止会见期间),现金和衣物通常也会被接收。设施拒收的情形规定在《刑事收容设施法》第193条第1款,例如“刑事訴訟法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その者が交付を受けることが許されない物品であるとき”(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本人不得收受的物品,同款第2项)。
什么是“禁止会见(接见禁止)”?
结论:是法官作出的决定,禁止被羁押的人与律师以外的人会见或通信。家属也包括在内。
原文:「裁判所は、逃亡し又は罪証を隠滅すると疑うに足りる相当な理由があるときは、検察官の請求により又は職権で、勾留されている被告人と第三十九条第一項に規定する者以外の者との接見を禁じ、又はこれと授受すべき書類その他の物を検閲し、その授受を禁じ、若しくはこれを差し押えることができる。但し、糧食の授受を禁じ、又はこれを差し押えることはできない。」(《刑事诉讼法》第81条)
译文:法院有相当理由怀疑被告人逃跑或毁灭罪证时,可以依检察官请求或依职权,禁止被羁押的被告人与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人会见,或者检查、禁止收受或扣押应与其收受的文书及其他物品。但不得禁止或扣押粮食的收受。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起诉前的羁押(第207条第1款)。在被认为有共犯的案件、否认嫌疑的案件、有组织诈骗或毒品案件中,容易被附加禁止会见。决定中通常写明期限,例如“至提起公诉为止”。
如条文但书所示,食物(粮食)的收受不能被禁止。此外,很多决定会把报纸、杂志和书籍排除在禁止范围之外,现金和衣物通常也可以送入。
禁止会见可以解除吗?
结论:可以申请解除。仅针对家属的“部分解除”被批准的情况也不少。
| 方法 | 内容 | 法律依据 |
|---|---|---|
| 准抗告 | 请求撤销禁止会见决定本身。用于起诉前,或起诉后第一次开庭之前。 | 《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 |
| 抗告 | 起诉后、第一次开庭之后,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不服申诉。 | 《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2款 |
| 部分解除申请 | 请求法官依职权允许配偶、父母、子女等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 | 《刑事诉讼法》第81条(依职权) |
真正起作用的是具体事实的积累。例如:探视的家属与案件无关;家属承诺探视时有职员在场、不谈论案件;有必须见面的生活理由,如子女抚养、工作交接、在留期限的手续等,并附上相关材料。对外国人来说,需要与家属商量在留资格更新和家庭生活,是很重要的理由。
律师会见是否随时都可以?
结论:几乎随时可以。从逮捕当天起即可会见,无职员在场,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禁止会见期间也可以会见。
原文:「身体の拘束を受けている被告人又は被疑者は、弁護人又は弁護人を選任することができる者の依頼により弁護人となろうとする者(弁護士でない者にあつては、第三十一条第二項の許可があつた後に限る。)と立会人なくして接見し、又は書類若しくは物の授受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
译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护人或受有权选任辩护人者委托将成为辩护人的人会见,或收受文书或物品。
法律上,辩护人的会见原则上在工作日办公时间内(《刑事收容设施法》第220条第1款),但辩护人在时间外提出申请时,“留置施設の管理運営上支障があるときを除き、これを許すものとする”(除留置设施管理运营上有障碍外,应予准许,同条第3款)。实务中,警察署在夜间和节假日也可以会见。仅在起诉前,侦查机关有时会指定会见时间,但该指定“被疑者が防禦の準備をする権利を不当に制限するようなものであつてはならない”(不得不当限制犯罪嫌疑人准备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
| 家属探视 | 律师会见 | |
|---|---|---|
| 逮捕后72小时内 | 不可以 | 可以 |
| 时间 | 仅工作日白天 | 夜间、节假日也可以 |
| 次数与时长 | 每天1次、约15至20分钟 | 无限制 |
| 职员在场 | 有 | 无 |
| 谈论案件 | 会被制止 | 可以自由商量 |
| 禁止会见期间 | 不可以 | 可以 |
家属见不到的这72小时,正是本人最不安、最容易在讯问中作出不利供述的时期。能在这个阶段告诉本人如何行使沉默权、在供述笔录上签字要注意什么的,只有律师。
家人是外国人在日本被逮捕,本所能做什么?
结论:从逮捕当天起,提供中文会见、全国出差会见,并说明刑事处分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中文会见:本所的中文专属翻译或中国律师陪同律师会见。
- 全国出差会见:东京以外的警察署也可以出差会见。
- 说明在留资格风险:首次会见时,重点让本人正确理解刑事处分可能导致丧失在留资格的风险。
- 应对讯问:积极要求辩护人在讯问时在场,并在讯问前与警察协商,牵制不当讯问。
- 应对禁止会见:通过准抗告或部分解除申请,争取让家属能够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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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Q1. 逮捕当天去警察署,家属能见到人吗?
见不到。从逮捕到羁押决定的最长72小时内,实务中不允许家属探视。但现金和换洗衣物通常可以送入,请先打电话向警察署确认。这段时间只有律师能见到本人。
Q2. 家属与案件无关,为什么因禁止会见而见不到?
禁止会见是为了防止通过家属向共犯或相关人员传话串供等,通常对律师以外的所有人一律适用。如果能具体证明家属与案件无关,有时可以获准仅对家属部分解除。
Q3. 可以邮寄送物品吗?
可以。现金用“現金書留”,衣物和书籍用快递,写明本人姓名寄到留置设施。不接受的物品会被退回,寄送前向设施的留置负责人确认更稳妥。
Q4. 探视时可以谈案件吗?
请避免。不仅可能被职员制止、中止探视,谈话内容还会被记录,可能被用于侦查。案件的事情通过律师沟通比较安全。
Q5. 禁止会见期间,可以请律师转达家属的话吗?
与案件无关、涉及本人生活或健康的话,律师判断后有时可以转达。涉及案件的内容,律师会慎重处理,避免被怀疑毁灭罪证。
Q6. 家属只会说中文,也能探视吗?
如果设施无法安排翻译,用日语以外的语言探视可能被拒绝。本所的中文专属翻译或中国律师会陪同律师会见,把家属想说的话带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