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律师代理谈判|从受任通知、内容证明邮件到和解的流程与中国籍人士的注意事项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律师代理谈判,是指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与对方联络、协商,在不打官司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活动。基本流程是:先发出受任通知,把联络窗口统一到律师;再用内容证明邮件把请求或意思表示固定成证据;最后把协商结果写成和解合同(日本民法第695条)。
本文要点
- 受任通知送达后,对方应与律师而非本人联系,这是日本的实务惯例;对于放贷业者,律师受任后直接向本人催收受到限制(贷金业法第21条)。
- 内容证明邮件由邮局证明何时、何人、寄出了什么内容的文书,是催告(民法第150条)、解除合同、主张时效等意思表示的证据。
- 谈判达成的协议属于和解合同(民法第695条),即使事后发现事实与协议内容不符,原则上也不能推翻(民法第696条)。
- 有偿代理他人纠纷进行谈判只有律师才可以,委托同乡熟人或咨询公司谈判可能构成非法律师行为(律师法第72条)。
- 谈判不成,则进入民事调解(民事调解法)或诉讼,也可能以法庭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结案。
常见的具体情形
- 从公司离职后还有未付的加班费,想向公司主张,但对用日语谈判没有信心。
- 向中资客户交了货却收不到货款,对方只在微信上反复找借口,联系越来越少。
- 交通事故对方的保险公司寄来和解方案,不清楚金额是否合理就被要求签字。
- 借给朋友的钱要不回来,对方说要回国,没有时间打官司。
- 成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想向被害人道歉赔偿,但本人不能直接联系对方。
什么是律师代理谈判?与本人自己谈有什么不同?
律师成为代理人后,与对方的所有联络都经由律师进行,可以基于法律上的判断提出主张,并以能够留作证据的书面形式往来。
当事人之间直接谈判时,由于情绪对立、语言障碍和法律知识的差距,经常会接受不利条件,或者反过来被误解为威胁对方。律师会整理委托人的主张在法律上能走多远(请求依据、时效、有无证据),再以法律上有意义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请求或反驳。如果对方也委托了律师,律师之间可以聚焦争点协商,往往能缩短解决时间。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不是中立的调解人;但在继续提出过高要求不如提出合理落脚点更符合委托人利益的场合,律师也会如实建议。
什么是受任通知?寄出后会怎样?
受任通知是律师告知对方自己已接受委托成为代理人、今后请与律师联系的书面文件,寄出后对方原则上不再直接联系本人。
受任通知通常载明委托人姓名、案件概要、律师联系方式、请勿直接联系本人及家属的要求,必要时还写明请求要点和答复期限。对方是放贷业者时,律师发出受任通知后,业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直接向本人催收(贷金业法第21条)。这一条款不适用于一般的企业或个人,但无视受任通知继续联系本人,在谈判和诉讼中都会对其不利,因此实务上联络都会统一到律师处。对委托人来说,不必再自己应对日语的电话和文书,这本身就是很大的减负。
什么是内容证明邮件?有什么效果?
内容证明邮件是由邮局证明所寄文书内容和日期的邮件,用于事后证明已经作出请求、催告、解除合同、主张时效等意思表示。
内容证明邮件本身没有强制对方履行的效力。但是,例如要求付款的催告具有中止时效完成的效果(民法第150条),解除合同、抵销等意思表示在到达对方时生效,因此以能够证明到达时间的方式寄送是有意义的。加上配达证明,还能证明到达的日期。以律师名义寄出的内容证明,也向对方传递了若不回应就将进入法律程序的信息。另一方面,如果写入威胁性措辞或没有根据的请求,反而可能被对方追究责任,所以内容要限制在有法律依据的范围内。
谈判按什么顺序进行?
依次是:确认事实和证据、决定方针、寄出受任通知和内容证明、与对方协商、制作协议书、确认履行。每个阶段都会确认委托人的意愿后再推进。
| 阶段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制作或取得的文书 | 需要委托人配合的事项 |
|---|---|---|---|
| ①确认事实、整理证据 | 根据合同、聊天记录、汇款记录整理请求依据和前景 | 时间线、证据清单 | 提供微信和邮件记录、合同、收据 |
| ②受任通知、提出请求 | 通知对方律师已受任及请求内容 | 受任通知、内容证明邮件 | 确认希望的解决方案和不能让步的条件 |
| ③协商 | 与对方或对方律师谈条件 | 谈判记录、对方答复书 | 对方案作出判断(金额、付款方式、期限) |
| ④达成协议 | 把协议内容写成和解合同书、和解书 | 和解合同书,必要时公证文书 | 核对中文译文后签字 |
| ⑤确认履行 | 确认付款或交付是否完成,未履行则进入下一程序 | 收款确认书 | 确认到账 |
谈判所需时间因案而异:对方诚实应对的,短期内即可结束;对方不回应的,则转入调解或诉讼。律师在每个阶段都会和委托人商量是继续谈判还是转入程序。
达成协议后要做什么文件?口头约定不行吗?
协议内容应写成和解合同书(和解书、协议书),明确付款方式、清算条款和违约时的处理。分次付款等情形下,还应考虑做成公证文书或法庭和解,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和解是当事人互相让步、终止争议的合同(民法第695条)。和解成立后,即使事后查明事实与和解内容不同,原则上也以和解内容为准(民法第696条)。正因为如此,协议书里写什么才是决定性的。普通的和解合同书并不是对方不付款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的文书。如果对对方的财力或诚信有顾虑,可以在公证处制作附有执行认诺条款的公证文书,向简易法院申请起诉前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75条),或者通过民事调解做成调解笔录(民事调解法),使其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协议书的具体条款,另有专门解说。
谈判谈不拢会怎样?
对方不回应或条件谈不拢时,转入民事调解、劳动审判或诉讼等法院程序。谈判中收集的资料和对方的答复,可以直接作为下一程序的证据。
由律师谈判的好处之一,是即使谈判破裂也不会白费。对方的书面答复,或者承认欠款但请求宽限的信息,在诉讼中都是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劳动案件可以用劳动审判(劳动审判法),金钱请求可以用民事调解或诉讼,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一方还可以选择告诉。即使进入诉讼,许多案件最终也在法院的劝导下和解,和解笔录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对方计划回国等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会在谈判的同时考虑假扣押等保全程序。
可以委托律师以外的人谈判吗?
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代理他人的法律纠纷进行谈判,只有律师才可以(律师法第72条)。把谈判交给熟人、翻译、咨询公司或行政书士,委托人自己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在华人圈里,经常有人把与对方的谈判顺便交给会日语的同乡,或者交给办签证的中介。但是,有偿代理谈判可能构成律师法第72条禁止的非法律师行为。这类人起草的协议书往往内容不准确,有的被对方争议效力,有的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不利的承诺。翻译的作用是支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不能成为谈判的主体。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文书的语言:给对方的受任通知和内容证明用日语制作。律师会向委托人提供中文译文,确认内容后再寄出。协议书也以日语为正本,附中文译文,并在条款中约定以哪种语言为准。
- 对方在中国境内时:从日本向中国正式送达耗时很长,即使胜诉,日本判决在中国执行也存在实务上的困难。应优先在对方回国前通过谈判解决,或者控制对方在日本境内的财产。协议书中要写入准据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和管辖法院条款。
- 与在留资格的关系:民事谈判本身不影响在留资格;但刑事案件的和解左右着不起诉和刑罚轻重,一旦被判拘禁刑(含缓刑),就涉及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的强制遣返事由。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和解,要以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为前提设定目标。
- 与家人、客户的联络:中国的家人或公司直接联系日本的对方,会破坏谈判,在刑事案件中还会被怀疑毁灭证据。所有联络请通过律师。微信很方便,但重要的提议和协议,要同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留存,以便日后作为证据。
- 计划回国的情况:谈判期间回国会给签字和身份确认带来障碍。回国前请准备好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并建立线上联络的渠道。
建议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对方寄来的日语内容证明或请求书,看不懂内容而答复期限临近。
- 有未收的货款、工资、借款,对方暗示要回国或关门。
- 保险公司或对方律师要求在和解书上签字,无法判断金额和条款是否合理。
- 在刑事案件中想向被害人提出道歉和赔偿。
- 对方在中国或者是中国企业,存在准据法、送达、执行的问题。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我们把民事谈判与刑事辩护、入管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坚持要求辩护人到场陪同讯问(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刑事案件中有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行政案件的办理情况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寄出受任通知后,对方真的不会再联系我了吗
对放贷业者有贷金业法第21条的限制,原则上不得再直接向本人催收。对一般对方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把窗口统一到律师是实务惯例,无视通知继续联系本人的行为会对其不利。
寄了内容证明邮件,对方就必须付款吗
内容证明邮件本身没有强制力,它是证明已提出请求、催告及其日期的手段。对方不回应,就转入调解或诉讼。
只委托谈判,谈不成再自己去打官司可以吗
可以。不过为了利用谈判中收集的证据和对方的答复,由同一位律师继续办理后续程序更有效率。是否转入程序,每个阶段都会商量决定。
对方已经回中国了,还能谈判吗
只要能通过微信或邮件联系上,就可以谈判,也可以让对方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强制执行存在实务上的困难,所以优先在对方还在日本时解决,或者先确保其在日本的财产。
不请律师,让会日语的朋友帮我谈不行吗
有偿代理谈判可能构成律师法第72条禁止的非法律师行为。即使无偿,没有法律知识就达成协议,内容往往对自己不利。建议请朋友协助翻译和联络,谈判由律师进行。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民法第695条(和解)、第696条(和解的效力)、第150条(催告引起的时效完成中止)
- 律师法第72条(禁止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等)
- 贷金业法第21条(催收行为的限制)
-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解笔录等的效力)、第275条(起诉前的和解)
- 民事调解法、劳动审判法
- 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当事人选择准据法)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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