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理由开示程序: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的用法与界限
2026/09/02
对羁押不服时,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准抗告。相比之下,羁押理由开示请求知道的人要少得多。这是日本刑事诉讼法第82条以下规定的一项程序,其内容是在公开的法庭上,由法官说明为什么要继续羁押。
需要先说清楚的是,这项程序本身并不会带来释放。但在外国人的案件里,它常常能提供其他手段拿不到的东西。以下依次说明条文结构、谁可以提出请求、法庭上实际会发生什么、在什么场合有意义,以及它的边界在哪里。
羁押理由开示是什么样的程序
羁押理由开示(日语称勾留理由开示),是由被羁押一方请求在公开法庭上明确说明羁押理由的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开示羁押理由。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依同法第207条第1款准用该规定。
同条第3款规定,一旦获得保释、羁押执行停止或者羁押被撤销,或者羁押令状失去效力,请求即失去效力。也就是说,人身自由一旦恢复,这项程序的前提就消失了。
谁可以提出请求
请求权人并不限于本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请求。这个范围之广,在实务上有实际意义。
因为这意味着,即使本人此时用日语沟通有困难,家属一方也可以启动程序。不过在实际运作中,通常由辩护人提出请求,并在法庭上陈述意见。家属一方需要做的,往往是尽早把在留卡、护照、雇用合同或者在学证明、住所相关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家庭关系的文件整理出来,交给辩护人。这些材料在羁押、保释的判断中会用到,在其后的入管手续中同样会用到。
法庭上会发生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羁押理由的开示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开庭时法官与法院书记官在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出庭的,不能开庭。但是,被告人因疾病或者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出庭且本人无异议时等,另有例外规定。
同法第84条规定,审判长必须告知羁押的理由;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人,以及上述以外的请求人,可以陈述意见。但审判长认为适当时,可以命令以记载意见的书面代替口头陈述。
实务上的三种用法
第一,可以在公开场合确认羁押的理由与必要性。知道法官究竟重视哪一项情节之后,准抗告和保释请求应当攻击的重点就清楚了。所谓毁灭证据之虞,究竟指的是与共犯串供,还是指对被害人施加影响,需要准备的材料完全不同。
第二,家属可以亲眼见到本人。在附有禁止会见处分的案件中,家属无法与本人见面。公开的法庭成为一个例外的机会。这不只是心理上的意义,还常常与之后的身份担保安排和量刑情节准备连在一起。
第三,留下记录。经过法庭程序,作为羁押判断前提的事实会被明确表述出来。这可以成为其后辩护活动的起点。
顺带一提,据日本警察厅令和七年确定值,来日外国人的检举人员总数为12,777人,其中中国籍为2,062人,占16.1%。这里所说的来日外国人,是不包含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特别永住者、驻日美军相关人员以及在留资格不明者的统计口径。中文案件在数量上并不少见,但每一件的羁押理由仍然只能就个案来确认。
必须看清的界限
羁押理由开示本身并不是请求释放的程序。法官说明了理由,并不意味着当场撤销羁押。要争取释放,正路是对羁押提出准抗告;起诉之后则是保释请求。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有数个请求时,就最初的请求进行开示即可;第86条规定,就同一羁押已经开示理由的,其后的请求应当驳回。也就是说,同一次羁押不能反复使用这项程序。因此,什么时候用,本身就是一项判断。
在外国人案件中的特殊意义
外国人的案件在法庭上也会配备翻译人。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不通晓日语的人陈述时应当由翻译人翻译;法院法第74条规定,法院使用日语。根据日本最高法院《您了解法庭翻译吗》2025年1月版,2023年需要翻译的案件终局被告人为3,851人,其中中文占16.1%。
另一方面,羁押时间拉长本身就会影响居留。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之4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而在三个月以上期间内不从事与其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属于撤销在留资格的事由之一。持有工作类在留资格的人,羁押一旦延长,雇用关系本身就可能难以维持。
在刑事处分方面,入管法第24条第4号(ri)规定,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一年的拘禁刑的人属于遣返事由;但该条设有但书,宣告刑全部缓期执行的,不属于此项。部分缓期执行时,实际执行部分在一年以下的也不属于此项。与此不同,同条第4号(chi)列举的是违反麻醉药品、大麻、鸦片、兴奋剂等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人;这一项无论罚金、缓刑还是免除刑罚都成立,也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因此,羁押阶段的应对,必须朝着这个分岔口来安排。
本所的做法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进行会见与洽谈。是否请求羁押理由开示,要结合准抗告与保释请求的搭配、与被害人一方交涉的进展,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来判断。目的不是把程序都走一遍,而是缩短人身拘束、争取不起诉。
关于翻译: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常驻。其他语种则根据个案安排翻译人员。辩护方针上,我们认为缓刑判决仍然不够,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的目标。由于侦查阶段的笔录之后会成为入管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构成遣返事由,也会从争执故意与过失的角度加以检讨。首次咨询免费。微信ID为 matsumura1119。
结语
羁押理由开示不是万能的手段,但作为描绘案件全貌的工具,在一些局面上确有作用。真正要问的不是用不用,而是在哪个阶段与哪一种手段配合使用。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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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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