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过缓刑影响日本入境吗|自己回国的人再来日本会怎样
2026/09/01
在日本发生刑事案件后,有人并未走退去强制程序,而是配合在留期间到期自行回国。这样的人下次想来日本,会受到怎样的审查?有人以为「既然没被遣返,就什么都没留下」,也有人认定「只要进过警察局就再也进不去了」。两种想法都不准确。本文按顺序梳理没有退去强制经历的人再次来日本时会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出发之前可以先做的准备。
第一步:先区分有没有退去强制经历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规定的一年、五年、十年入境禁止期间,针对的是受过退去强制、或者因出国命令而出境的人。没有进入退去强制程序、保有在留资格并按普通手续出境的人,这些年限规定并不直接适用。这是冷静评估自身状况的起点。请先确认自己当年是持有效在留资格出境的,还是在程序中出境的,两者的后续完全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动就能入境,因为上陆拒否(拒绝入境)事由不止第9号一项。
与年限无关、单独发生作用的事由
入管法第5条第1项中还有与退去强制经历无关的事由,最典型的是涉毒的第5条第1项第5号。该事由没有期间规定,罚金即足,违反外国法令的也算。因此,无论是不是自己回国的,只要有涉毒的处分经历,再入境就只能依靠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至于毒品以外的刑罚经历,第5条第1项另有相应事由,会作个别判断。请把自己所受处分的内容与时点弄清楚,出发前先行确认。尤其要分清是不起诉、罚金、缓刑还是实刑,这四种在审查上的分量差别很大。
申请签证阶段会被问到什么
无论是申请短期滞在签证,还是为就劳、留学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表上都设有询问过往处分经历、以及从日本离境经过的栏目。在这里填写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日后本身就会成为问题。刑事处分的内容(不起诉、罚金、缓刑、实刑之别)、案件时点、之后的生活状况,都应当能用书面准确说明。即便是不起诉,与其隐瞒,不如把不起诉的经过讲清楚,结果往往更好。审查方能自行核对的信息比很多人想象的多,隐瞒被发现时,损失的是最关键的可信度。
入境审查时实际会被问到的事
在机场的入境审查中,会核对来日目的、预定停留期间、住宿地、费用负担人、在日本的关系人等。如果过去在日本有刑事案件的记录,可能会就此被提问。此时若说明前后不一致,在讨论有无上陆拒否事由之前,先会产生申报可信度的问题。不要把说明完全交给同行者,请准备好自己用中文也能讲清楚的版本,并携带必要材料,例如判决书复印件、不起诉处分告知书、在职证明、邀请理由书等。这些材料未必会被要求出示,但被问到时能立刻拿出来,与只能口头解释,给人的印象完全不同。
缓刑期间可以来日本吗
如果是日本法院判处的缓刑且尚在缓刑期内,首先要考虑的是日本国内的问题。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依日本刑法第26条可能必须撤销缓刑。一旦撤销而变成实刑,关于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那一项的但书就不再起排除作用。这与能不能出行是两个问题,但风险需要准确理解。中文网络上有「缓刑期间照样可以自由往返」的说法,实际结论因案而异,出行前请先确认。另外,缓刑期间内长期离开日本,可能影响缓刑的监督与联络,这一点也应事先向辩护人确认清楚。
建议准备的材料
第一,能证明刑事处分内容的书面:判决书复印件、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略式命令复印件等,手边有的都整理出来。第二,能说明离开日本经过的材料:护照上的出入境印章、在留卡交还的相关记录等。第三,能说明现在生活状况的材料:工作单位、家庭、住所、收入情况。这些材料在申请签证时用得上,在请求上陆特别许可时同样用得上。材料越早收集越完整,等到需要时再回头去找,往往已经难以取得。
拿不准时,出发前先咨询
在机场被拒绝入境,当场就要返回,机票与时间都白费,而且这段经过本身又会成为下次申请时的问题。事先把自己的处分经历与哪些上陆拒否事由可能有关梳理清楚,就能对能否出行、需要办哪些手续心里有数。本所提供中文咨询,人在日本的家属联系亦可。请尽量把已有的书面材料先扫描整理好,咨询时一并提供。
日本語版:強制送還されずに自分で帰国した人が、また日本に来る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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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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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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