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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拘留了怎么办?羁押决定可以提出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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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被拘留了怎么办?羁押决定可以提出异议吗

在日本被拘留了怎么办?羁押决定可以提出异议吗

2026/09/01

听到羁押(勾留)已经决定,很多家属就认为“接下来20天什么都做不了”。其实不是这样。羁押决定是法官一次性作出的判断,并不是终局结论。日本刑事程序中备有对其提出异议的手段。实际被准许的比例并不高,但一旦被准许,人身即获释放,之后的走向会完全不同。本文说明有哪几种争的方式,以及有可能被准许的案件具有什么特征。

结论:羁押决定可以争

作出羁押,需要有足以怀疑其犯罪的相当理由,并且具备住所不定、有相当理由怀疑其毁灭证据、有相当理由怀疑其逃亡这三者之一,同时被认为有羁押的必要。法官是依据检察官提交的材料,在很短时间内作出判断的。因此,律师此后收集到的材料,例如有固定住所、工作或学籍仍在继续、有身份保证人、已提出赔偿意向等等,在作出羁押判断的时点往往并未被考虑。把这些呈给法院、请求重新判断,就是不服申请。

第一种:对羁押决定提出准抗告

主张羁押决定本身不当,请求法院重新判断。由作出决定的法官以外的合议庭来审查。关于毁灭证据之虞,要追问检察官是否具体说明了对哪一项证据、以何种方式可能施加影响。关于逃亡之虞,则以有住所、有家人、工作单位或学校学籍仍在、护照已被扣押等事实来反驳。外国籍这一点本身,并不构成逃亡之虞的根据。把这一点讲透,在实务上非常重要。

第二种:请求取消羁押

指羁押决定作出之后情况发生变化时,请求撤销羁押。例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新落实了身份保证人、被认为是共犯的人讯问已经结束因而串供之虞消失、本人健康状况已不堪拘束等等。准抗告问的是决定当时是否妥当,取消请求问的是当下是否还有必要,请这样区分理解。这是在20天羁押期间中途情况发生变化时的现实手段。

第三种:对延长羁押的决定提出不服

第一段10天届满之前,检察官请求延长,法官作出判断。对这个延长决定同样可以提出不服。争点是:为什么还需要10天,这个必要性是否被具体说明。只说“需要继续侦查”这种抽象理由,应当是不够的。延长的判断大致在第9至10天作出,不掌握这个日程就会错过申请的机会。

有可能被准许的案件有哪些特征

实际上得以解除人身拘束的案件,有几个共同点:被害轻微;已完成赔偿或达成和解;在日本有稳定住所;在日本有能够监督的身份保证人;工作单位或学校表示愿意继续接收;本人不争执事实时,毁灭证据的具体危险较小。反过来,共犯人数众多的案件、关系人在国外的案件、本人否认的案件,人身较难获释。作为参考,令和6年检察统计(全国籍、全案件)中,对羁押请求准许9万1,358件、驳回4,154件,按此计算准许比例约为95.7%;该统计没有按国籍公布细分数据。这个数字说明争起来并不容易,但这不构成放弃去争的理由。

外国籍容易被作不利评价之处,以及如何补足

外国籍当事人常见的情况是:住的是租房、家人在国外、工作是短期合同、用日语联络困难,这些容易被往逃亡之虞的方向评价。要补足,只能靠事实。租赁合同复印件、在职证明、在学证明、工资明细、在日本的亲属或同事出具的身份保证书、房租缴纳记录,以及在留卡与护照所在的说明。家属能够准备的文件很多,这些都会由律师附在申请书里提交。家属感到“什么都做不了”的那段时间,恰恰是最能具体动手的时间。

提出异议会不会惹恼办案人员

家属常有这样的顾虑:去争羁押,会不会让检察官或者警察反感,反而对本人不利。提出不服申请是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是当事人的权利,本身不会成为量刑或者处分上的不利因素。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内容与方式:把事实与材料摆清楚,而不是情绪化的指责。以有住所、有身份保证人、护照已被扣押这些具体事实来说明没有逃亡与毁灭证据之虞,才是有力的主张。

即使没有被准许,也不是白做

不服申请未被准许,并不意味着这段工作没有意义。为申请而收集的材料,例如身份保证书、在职或在学证明、住所资料、赔偿的准备情况,之后可以继续用于:向检察官争取不起诉的意见书;被起诉后的保释申请;审判阶段的量刑材料;乃至入管程序中说明生活基础的资料。争羁押的过程,同时也是在为后面几个阶段积累材料。所以,即便结果不如意,也建议在该争的时候把它争一次。

日本語版:勾留の決定は争えるのか 準抗告と勾留取消請求という二つ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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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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