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能实习单位发生案件时,处分还没下来实习就已经无法继续
2026/09/01
技能实习生一旦成为案件当事人,往往是实习先停下来,刑事处分后停下来。人被羁押就无法出勤,与实习实施单位的关系事实上就断了;而离开实习单位之后放任时间流逝,会被当作“失踪”,在留期限一过就变成不法残留。本文以群马县的一起报道为线索,说明实习为何会先停摆、如何避免滑向失踪与不法残留、以及与监理团体的联络与回国支援这两条路该怎么选。
报道中的案件
据上毛新闻2023年8月4日报道,在群马县,一名中国籍男性技能实习生因涉嫌对同一职场的同事实施不同意猥亵被逮捕,报道称这是令和5年7月施行的修正法在该县首次适用的案件。本文不涉及行为样态与被害人相关情况。该报道处于逮捕阶段,并未起诉定罪,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需要补充的是:当被害一方同样是同一职场的外国劳动者时,双方的在留与就业会同时受到冲击,这是这一类型特有的难处。
处分还没下来,实习已经停了
在日本,从逮捕到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身柄案件最长约23天。这期间实习生无法出勤。实习实施单位会就长期缺勤的实习生,通过监理团体协商处理。若案件涉及同一职场的同事,让其回到原岗位现实上几乎不可能,即使最终不起诉,回到原实习单位的例子也很少。也就是说,事情的顺序是:在等待刑事结果的过程中,作为实习基础的雇佣关系先没了。不理解这个顺序,应对就永远慢一拍。
怎样避免滑向失踪与不法残留
回不去实习单位的人,如果就此断了联系继续留在日本,会被作为失踪处理;在留期限一过便是不法残留,落入入管法24条第4号所定的不法残留退去强制事由。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统计,退去强制令书签发7,722人中,因不法残留签发的有5,778人,占压倒多数。换句话说,因刑事案件本身失去在留的人,远少于因案件之后应对失误而失去在留的人。此外,未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达三个月以上的,可依同法22条之4第1项第5号取消在留资格;令和7年在留资格取消1,446件中,技能实习占973件,约七成。
与监理团体、实习单位的联络由谁去做
被羁押的本人无法联络外界,所以窗口只能是家属或辩护人。传达的内容以“本人目前存在无法出勤的事由”“今后由谁代为联络”为限,不要展开案情。需要向监理团体确认的是:实习能否继续、有无转籍可能、若最终回国则机票与未付工资如何结算。未付工资、宿舍里的私人物品、被保管的护照与在留卡在哪里,这些拖得越久越难查清,请尽早锁定。即使实习单位单方面通知解雇,工资等劳动债权依然存在。
回国这条路,要连“将来能不能再来”一起算
如果实习难以继续、在留也没有指望,可以考虑自行出头、走出国命令的路径。入管法24条之3的出国命令,其待遇取决于是否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相比之下,被退去强制而出境的,无前歴时为5年,有前歴时为10年。若还想以后再来日本,这个差距非常大。但出国命令有要件限制,例如不得因一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等。因此在刑事结果出来之前,就应当与律师一起判断该走哪条路。
关于赔偿与和解
被害人若是同一职场的同事,本人与家属直接接触是绝对禁忌,只能通过辩护人进行。技能实习生手头往往没有积蓄,赔偿资金多需国内家属汇入,而跨境汇款需要时间,并且要保留能说明资金来源的材料。即便对方不愿和解,把已准备的赔偿资金、赎罪捐款的记录留存下来,仍然是有意义的量刑材料。
国内家属与支援者能做的事
国内家属首先要确认人被留置在哪里,并尽快选任辩护人。技能实习生来日时常有为支付费用而背上的借款,一旦收入中断,压力会直接落到国内的家人身上;这不是量刑话题,而是生活重建的问题,应尽早把事实理清。向监理团体或支援团体咨询时,与其追问案情,不如确认在留与就业的前景更现实。最后请通过会见或书信转达给本人两句话:记不清的事不要承认;通过翻译制作的日语笔录若与自己所说不符,可以不签名。
未付工资、宿舍里的东西、被保管的证件
实习被迫中断时,最容易被放弃的是钱与证件。未付的工资、加班费、被扣下的保证金,都是可以主张的债权,请把排班表、工资明细、打卡记录留下来。宿舍里的私人物品,如果长期无人处理可能被清走,应尽早委托可信的人去取。护照与在留卡若由实习实施单位或监理团体保管,这种保管本身在制度上就是不被允许的,请通过辩护人要求返还。这些材料在之后的入管程序中,往往就是证明本人处境的核心证据。
日本語版:技能実習先で事件が起きたとき、処分が決まる前に実習が続けられなくな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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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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