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说没事所以就离开了”,救护义务不会因对方同意而免除
2026/09/01
事故之后离开现场,未必都是想逃。对方说“没事”、自己也觉得疼想先去医院、语言不通不知道该做什么,这些都是真实听到过的说明。但日本的道路交通法并没有把这些情形写成免除义务的理由。本文以两起报道过的案件为线索,说明救护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区别、为什么对方同意也不能免除义务,以及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什么顺序行动。其中后一起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尚未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报道中的两种说法
第一起是产经新闻报道的埼玉县三乡市案件。2025年5月18日,一名中国籍拆除工(当时42岁)驾车撞上放学途中排成一列的4名小学六年级男生后未施救即离开,被逮捕,4天后自行到案。报道称他部分否认,表示“撞到是没错,但对方说没事,所以我就离开了”。第二起是FNN PRIME online 2026年2月10日报道的东京都中央区案件:在积雪的桥面上,一名中国籍男性(41岁)驾车撞上正在处理事故的警车,导致2名警察重伤,因涉嫌救护义务违反与过失驾驶致伤接受调查,本人称“自己受了伤,是去医院所以离开的”。这两种,正是日本交通事故中最典型的两种说法。
救护义务与报告义务,是两项不同的义务
道路交通法72条第1项的前段与后段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前段是: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止驾驶,救护伤者,采取防止道路危险的措施。后段是: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人数与伤势程度、损坏的物品与程度等,立即向警察报告。两者的要件与目的都不同。救护义务是为了保护眼前之人的生命身体,报告义务是为了恢复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由公权力掌握事故实情。因此,即使不成立救护义务违反,报告义务违反仍会单独留下。这一点在实务上分量很重:“我自己也受伤了所以去医院”这种说明,有可能朝着否定救护义务违反故意的方向发挥作用,但没有报警的事实并不会因此消失。去医院本身不被否定,可是在途中、或者抵达后立即报警,通常是做得到的。
为什么“对方说没事”不能免除义务
救护义务不因被害人的同意而免除,理由有两点。其一,这项义务不只保护被害人个人的利益,还承担着防止事故损害扩大的公共目的。其二,事故刚发生时,被害人常因情绪激动或痛感延迟而无法准确判断自身状态。头部与颈部的损伤,当场没有自觉症状、数小时至数日后才出现的情况广为人知。对方说了“没事”,可以作为说明当时情况的材料,却不是免除义务的理由;对方是儿童时更是如此。实务上会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前提下,逐项检讨:当时能认识到伤势到什么程度、在现场停留了多久、有没有做出可以称为救护的行为。因此即便要争,方向也不是“本来就没有义务”,而是具体主张认识的程度与实际做了什么。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在交通犯罪中,危险驾驶致死伤被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仅限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入管法24条中关于特定犯罪的第4号之2)。相对地,过失驾驶致伤与救护义务违反并不属于该类型,因此对这些罪名而言,问题落在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全部缓刑的除外)时的退去强制事由上。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显示,依第4号之2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为49人,其中中国籍15人;单独依超过1年实刑的项目发付的全国为41人,中国籍11人。能否避免实刑就是分水岭,因此向被害人道歉与赔偿、确认任意保险的赔付范围、能否达成和解,直接关系到在留问题。被害人是儿童时,与监护人的交涉往往耗时较长,通过翻译如何传达诚意会左右结果。
事故之后实际该做什么
顺序是固定的。第一,把车停到安全位置,停止驾驶。第二,确认有无伤者,必要时叫救护车;对方说没事,并不是不叫救护车的理由。第三,报警。即使认为只是物损,也需要报警。第四,记下对方的联系方式,有目击者的也一并记下。第五,自己受伤的,先把这一点告知警察,再前往医院。仅仅守住这个顺序,日后大部分刑事责任就可以避免。担心日语说不清楚时,可以在报警时要求外语对应,也可以请人接通单位或家人的电话。事故后只交换联系方式就各自离开、所谓当事人之间私下解决的做法,事后往往被以报告义务违反立案,请不要采用。家属方面,建议把任意保险的保单、车检证、驾照复印件除车内之外在家中也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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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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