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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补助金,会同时面临诈骗罪与消费税法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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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补助金,会同时面临诈骗罪与消费税法违反

骗取补助金,会同时面临诈骗罪与消费税法违反

2026/09/01

补助金或补贴的申请材料若有虚假,最终按哪部法律处理,对经营者而言意义远比想象中重大。按补助金适正化相关法律处罚,与按刑法诈骗罪处罚,法定刑与案件的扩散方式完全不同。再加上公司的税务处理若同时出问题,消费税相关违法会并行立案,公司法人本身也可能被起诉。本文以已被报道的案件为素材,说明这种叠加的结构。

报道中的案件

据读卖新闻、产经新闻、新周南新闻社2026年2月至3月的报道,山口县周南市一家再生树脂加工销售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中国籍男性(37岁),被指就二氧化碳排放抑制对策事业费等补助金,在设备已经引进的情况下伪装成尚未引进而领取4,445万日元;又通过虚列进货,不正当取得消费税等约1,339万日元的退税;此外还就中小企业重构相关补助金使用虚假订货单领取3,000万日元。据报道上述事实均被起诉,公司法人也被起诉,逃税部分由广岛国税局告发。目前只是被起诉的报道阶段,有罪并未确定,被告人仍适用无罪推定。

为什么不用补助金的专门法,而用诈骗罪

关于补助金的交付,日本设有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交付者予以处罚的专门法律。尽管如此,实务上按刑法诈骗罪构成的情形并不少见。原因之一是法定刑的差距:诈骗罪更重,在多次领取或金额巨大的案件中,能够保有足够的量刑空间。原因之二在于事实的把握方式:以虚假申请使经办人陷入错误,从而取得交付决定与拨款,这一流程正好落入骗取财物的诈骗构造。

从辩护角度看,这一选择本身可以成为争点。诈骗罪成立,需要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该错误作出交付。审查的实际情况如何:提交材料中哪一部分才是判断的决定性依据、是否进行了现场确认、经办人究竟核对了什么。把这些逐一梳理后会发现,有些案件中被欺骗的内容与交付之间的因果联系,并不像最初设想的那样简单。

消费税不正当退税为何会同时出现

申请补助金时要提交显示设备采购或工程发包的材料。若这些材料并不反映真实交易,同一套材料往往也被用于税务申报,进而形成虚列进货、取得消费税退税的结果。也就是说,一份虚假文件在补助金一侧与税务一侧同时产生违法。侦查机关与国税当局看的是同一套账簿、同一批订货单,一方动起来,另一方通常也会动。

经营者需要理解的是,税务一侧还会沿着与刑事不同的轨道推进。补充申报与补缴税款不会自动减轻刑事处分,但可以作为相当于被害恢复的情节在量刑中被考虑。另一方面,包括加算税与滞纳税在内的缴纳负担,会直接冲击公司的资金周转。刑事辩护人与税理士(税务师)必须站在同一套事实之上统一方针。

公司法人也被起诉:两罚规定

许多行政取缔法规除处罚行为人外,还规定对其所属法人科以罚金,称为两罚规定,例如商標法82条、入管法76条の2。法人若不能证明在选任与监督从业人员上尽到了相当注意,就无法免责。因此,法人层面的辩护方针必须与经营者个人的辩护分开设计;两者利害并不总是一致,此时通常由不同律师分别担任。

法人一旦被起诉,对经营的冲击远不止刑罚本身:补助金的返还请求、政府采购的停止指名、交易方解除合同、金融机构收紧态度,会连锁发生,员工的雇用也首当其冲。

经营者被羁押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経営・管理(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以在日本从事事业的经营或管理为前提。据令和7年末在留外国人统计,中国籍在留者930,428人中,持经营管理资格的为24,840人。一旦事业停摆或本人退出代表职务,就会处于未从事该资格对应活动的状态。入管法把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相应活动列为在留资格取消事由(22条の4第5号)。如被判有罪,还要考虑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时的遣返事由(24条4号リ),但刑罚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该号之外。

对家属与公司,我们最先提出的要求是:保全账簿、订货单与补助金申请材料的全套原件;掌握公司的资金周转状况;确定代表人不在期间的业务体制;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存放处。想把材料整理得整齐一点而改变了原件状态,事后反而无法说明。请不要加工,原样保管。若公司仍在运营,也请把员工的工资与社保缴纳继续处理妥当,这在日后说明经营实态时同样重要。

日本語版:補助金を装って受け取ると、詐欺罪と消費税法違反が同時に来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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