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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外接收的一方也会成为共犯——营业秘密案件中中介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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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外接收的一方也会成为共犯——营业秘密案件中中介者的责任

在公司外接收的一方也会成为共犯——营业秘密案件中中介者的责任

2026/09/01

营业秘密案件并不只是公司内部人员的问题。在公司之外接收数据的人、把数据再转给别家企业的人,同样会作为本案当事人被立案。只是收了一下、只是受人之托转发了一次,这种感受与法律上的评价相差很远。本文以已被报道的案件为素材,说明接收与转发这种参与形态如何被评价、共谋被认为在什么时点成立,以及以境外使用为目的的加重会在哪个环节被提出。

报道中的案件

神户的Sun电视台2025年10月2日报道,大型电机集团公司的前员工男性(57岁)、中国籍男性(47岁)与无业男性(55岁)三人,被怀疑于2022年12月复制传感器制造用模具图纸数据5件,并用邮件发送给该中国籍男性,涉嫌违反不正競争防止法(不正竞争防止法)。据报道,类似往来可能持续到2023年10月前后,该中国籍男性被认为将资料流向中国的精密机械厂商。以上均为侦查阶段的报道,三人仅被报道为受到怀疑,并未起诉定罪,仍适用无罪推定。

接收与转发会被怎样评价

不正竞争防止法所规制的,不只是公司内部人员带出营业秘密的行为,还包括明知存在不正当经过仍予以取得、使用或者开示的行为。因此,公司外部的人接收了被带出的数据、又转给另一家企业,他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不只是作为带出者的共犯,在一定情形下会被作为独立的行为人来评价。

实务上的争点,就落在接收当时是否知道该信息系不正当带出。如果确实相信那是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或者以为属于公开信息,这部分尚有争取空间。反过来,委托发送的文字、报酬往来、从未过问资料来源等情况,都会成为推认明知的材料。

共谋被认为在什么时点成立

多人参与的案件中,被认定在哪个时点形成意思联络,决定了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在第一次往来之前就共享了计划,还是在收到一次之后才开始持续接受委托,负责范围差别很大。报道中的案件提到类似往来可能持续了近一年。反复本身,就是提示意思联络在中途某处已经形成的情节。

辩护工作的第一步是把时间线细致复原:何时、由谁提出何种请求、当时得到了多少说明。聊天软件记录、汇款记录、见面日程,比记忆更能准确呈现经过。侦查机关会扣押这些材料来搭建时间线,辩护方也必须基于同样的材料,主张自己的参与从哪一点开始。

以境外使用为目的时的加重

不正竞争防止法设有对以在日本国外使用为目的等情形提高法定刑的规定(21条3項,平成27年修法引入)。立法理由在于:流向境外的信息,禁令与回收在事实上难以奏效。中介者最容易被这条盯上——从国内前员工处接收、再交给境外企业,这条链路本身就把是否存在境外使用目的推到台前。不过在报道阶段,无法判断本案是否按加重规定构成。在正式起诉之前,只能等待并核对公诉事实的写法。

讯问中的供述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这类案件的讯问中,当事人往往急于说明自己只是受人之托。但把受托经过讲得越细,与委托人关系之深、是否存在对价,也可能随之暴露。说与不说不应临场决定,而要在把握全局之后确定方针。被逮捕后,司法警察员须在48小时内送交检察官,检察官须在自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羁押原则10天,延长再加10天。请从这段时间的第一天起,就安排有中文翻译在场的会见。

就在留资格而言,这一罪名并不会直接成为遣返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リ只在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时才成为问题,且刑罚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根据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第57表,仅以该号为事由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为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但持就业资格的人要注意:因案件失去工作,会从另一条路径动摇在留资格。刑事的预判与入管的预判,必须同时进行。

家属最初能做的,是把与本案有关的往来材料原样保存下来,不要自行整理或删除。中介型案件里,恰恰是那些看似对本人不利的记录,才能说明他是从哪一步、在何种说明之下被卷进来的。同时请确认本人的在留期限、工作合同的状态,并把公司发来的通知按日期存好。这些材料在刑事阶段用于说明经过,在入管阶段用于说明生活的稳定性。

另外,若本人持短期滞在或在留期限临近,请尽早把期限告知辩护人。羁押期间在留期间照走,处理不及时会在刑事之外再叠加一个非法滞留的问题。

日本語版:社外で受け取った側も共犯になる 営業秘密の仲介者が問われる責任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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