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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商业秘密送往国外,罚金为何会加重——开示型案件的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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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商业秘密送往国外,罚金为何会加重——开示型案件的读法

把商业秘密送往国外,罚金为何会加重——开示型案件的读法

2026/09/01

营业秘密案件大致分为两个环节:从公司内部把信息取出,以及把信息交给外部。交给外部、尤其是交给境外企业的行为,无论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量刑上,都受到另一层次的对待。本文以已被报道的一起营业秘密开示案件为素材,说明开示型的构成方式、以境外使用为目的时法定刑被提高的制度逻辑,以及应当如何理解与求刑完全相同的判决结果。

什么是开示型的构成

据读卖新闻、产经新闻、朝日新闻等报道,一名曾任国立研究开发法人主任研究员的中国籍男性,被指于2018年4月把氟化合物合成技术信息用邮件发送给中国北京的化学企业,涉嫌违反不正竞争防止法;东京地方裁判所于2025年2月25日判处拘禁刑2年6个月、全部缓刑4年、并科罚金200万日元。这里被追究的不是把信息取到自己手上的行为,而是向外部企业开示的行为。开示型案件的举证核心是:是否存在发送事实、接收方是谁、所发送的信息能否被认定为营业秘密。邮件发送记录会留痕,因此否认行为本身并不容易,争点往往转移到目的与信息性质上。

以境外使用为目的时的加重

不正竞争防止法设有对以在日本国外使用为目的等情形提高法定刑的规定(21条3項,平成27年修法引入)。理由并不复杂:与在国内闭环的泄露不同,信息一旦落入境外企业之手,禁令与回收在事实上几乎无法奏效。立法把这种被害难以恢复的性质,直接写进了法定刑。该加重不仅及于拘禁刑,也及于罚金上限。涉及向境外发送的案件罚金额度容易偏高,原因就在这里。

不过,从报道中无法判断上述案件是否实际适用了该加重规定。判决书如何构成犯罪事实,不看判决原文就不能断言。本文因此不作断定;但在实际接受咨询时,我们首先要确认的,就是起诉书的公诉事实里有没有写明境外使用目的。写与不写,抗辩方向与可预期的刑度区间都会不同。

与求刑完全相同的判决,应当怎么读

报道中的判决,刑期与罚金额都与求刑一致。听上去像是从重,但本案的刑罚被全部宣告缓刑。检察官在求刑阶段是否已认为适宜缓刑,还是法院独立作出的判断,报道中看不出来。可以确定的是,求刑只是检察官的意见,决定量刑的是法院。若被与求刑相同这句话牵着走,忽略实刑与缓刑之间的质的差别,就会误判案件。

根据令和6年犯罪白书,需要为被告人配备翻译的案件,全部缓刑率为全部罪名85.3%,除去入管法违反则为74.8%。这不是针对某一罪名的数字,也不能用来预测个案结果,但至少说明外籍被告人获得缓刑并非例外。当然统计只是参考,营业秘密案件仍会正面评价被害程度与目的的恶劣程度。

把罚金与在留资格的关系弄准确

罚金高低与是否失去在留资格并不直接相关。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的遣返事由,是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且但书把刑罚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罚金刑不属于该号。另一方面,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被判有罪这一事实本身会成为素行判断的材料。特别是持就业类资格的人,如果因案件失去工作,就可能触发另一条路径:因未从事该资格对应的活动而被取消在留资格。刑事结论与入管结论各走各的程序,必须同时设计。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刑事程序结束后,入管的审查才刚刚开始。检察官作出不起诉,或者法院给予缓刑,并不等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日本主管出入境与在留管理的机关)会照单接受。更新申请时,通常要说明案件的经过、目前的工作状况、今后如何防止再次发生。把判决书、缓刑期间的生活安排、单位是否继续雇用等材料提前备齐,才不至于在更新窗口临时手忙脚乱。

很多事在侦查阶段就已定型

开示型案件中,邮件发送记录这类难以撼动的客观证据是先摆在那里的。侦查机关随后要取得的,是关于内心与经过的供述:为什么发送、与对方谈到了什么程度、有没有对价。若在含糊状态下顺着讯问附和,事后更正极其困难。被逮捕后,司法警察员须在48小时内送交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羁押原则10天,延长再加10天。在这段很短的时间里说了什么,会决定此后数年。尽早安排有中文翻译在场的会见,逐条核对问题与回答的对应关系,看似绕远,其实最稳妥。

家属在这一阶段能做的事也很具体: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存放处并记下在留期限;把公司发来的停职、惩戒或解雇通知连同日期保存;整理本人在单位的业绩材料;准备换洗衣物与现金送入。至于何时向单位或学校说明,建议先与辩护人商定口径。事实尚未固定时讲得过细,日后更正的代价往往比沉默更大。

日本語版:営業秘密を国外へ送ると、罰金はなぜ重くなるのか 開示型の事件の読み方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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