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不知道是假货”,药机法案件难以靠和解解决
2026/09/01
因销售仿冒品被捕的人,最常说的第一句话是我不知道是假的。这句话在法律上确实有正面意义。但如果家中被搜出大量库存,这个主张就不容易站得住。而且化妆品与药品领域属于难以通过与被害人和解来解决的类型。本文以已被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否认应当如何组织,以及在没有可和解对象的案件里究竟该做什么。
被报道的案件概要
据读卖新闻2022年11月16日报道,大阪府警以涉嫌违反商标法与医药品医疗机器等法(药机法),逮捕了住在埼玉县户田市的中国籍无业女性(31岁)。报道内容为:以5400日元销售美容液仿制品5瓶,家中被扣押约1600瓶。本人被报道为否认,称不知道是假的。这是逮捕阶段的报道,未经起诉、定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以下并非评断该案对错,而是就同类结构案件作一般说明。
“不知情”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涉及仿冒品的犯罪是故意犯。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所经手之物为仿冒品的认识,犯罪并不成立。因此不知情不是单纯的托词,而是直接否定犯罪成立的主张。但要注意:不仅确定知情才算故意;心里想着可能是假的也无所谓而照卖不误,同样会被认定为故意。实务中争的往往就是这种也许是假的层面的认识,是完全相信了上家的说明,还是心存怀疑却刻意回避核实。差别就在这里。
1600瓶库存意味着什么
搜查扣押的库存数量,不只是规模的体现,它本身会被用作推认是否知情的间接事实:一次进货远超个人使用量、进货单价与正规流通价相差悬殊、并非从正规代理渠道输入、外包装与封口状态与正品不同。这些叠加起来,就会导向不可能没有怀疑的评价。因此若要维持否认,就必须具体呈现与上家的往来、议价过程、对方就真伪作了怎样的说明。只是反复陈述我不知道,是无法对抗库存数量的。
难以和解的类型里应当做什么
如果是盗窃或伤害,向被害人道歉赔偿会显著改变处分。但药机法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健康与安全,不存在作为个人的被害恢复对象;商标法方面,权利人是企业,很多企业采取不接受和解的方针。因此这类案件要靠以下工作的累积:连同未被扣押部分在内彻底销毁库存并留下凭证;关闭销售账号并保存上架记录;考虑返还相当于销售额的金额或赎罪捐赠;切断与上家的关系;将家属或雇主的监督安排落成书面。每一项都不起眼,但在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正是这些情节推动处分与量刑。
不起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很多家属想知道能不能不被起诉。可以参照的是公开统计: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显示,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终局处理为18696人,其中起诉猶予(因情节而不起诉)为7478人,起诉猶予率48.35%,起诉率44.28%。也就是说,约半数以不起诉收场。这不是任何案件都能保证的结果,也不存在必然如此的说法,但它说明起诉之前的辩护活动具有现实意义。库存销毁、切断渠道、返还所得、防止再犯的安排,都要在这20日左右的时间里成形并提交给检察官,过了这个时点再做,效果会大打折扣。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以及报道未写明资格时怎么想
报道只写了无业,看不出在留资格。这里只能老实分情况:若为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定住者这类别表第二资格,则不在入管法24条第4号之2特定犯罪的适用范围之内;若为家族滞在、留学等别表第一资格,则可能因未从事与资格相应的活动而面临在留资格取消。无论何种资格,一旦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即落入入管法24条第4号中的相应退去强制事由,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反过来说,能否停留在罚金或缓刑,直接就是在留的分水岭。请不要把刑事辩护与入管预判分开考虑。
家属现在就能准备的事
第一,固定与上家的往来记录;在否认案件中,这有时是唯一的反证手段。第二,不要擅自处理家中剩余的同类物品,销毁必须与律师商量、留下记录后进行,擅自丢弃会被评价为毁灭证据。第三,核对扣押物品目录与逮捕状上的罪名,弄清是仅违反商标法,还是同时包含药机法;罪名有两个,对预判影响很大。第四,整理收入状况、可用于返还的资金以及身元引受人(保证监督本人生活的人)人选。羁押最长20日,随后就要决定是否起诉,可准备的时间非常有限。
日本語版:否认“不知道是假货”,药机法案件为何难以靠和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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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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