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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非法连入网络银行转走约200万日元:角色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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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非法连入网络银行转走约200万日元:角色如何区分

4人非法连入网络银行转走约200万日元:角色如何区分

2026/09/01

多人同时被捕的案件里,家属最想知道的是“我家的人到底做了什么”。但侦查机关的说明,常常从整个团伙的被害额讲起。“四个人、两百万日元”这样的说法,听上去好像每个人的责任都一样。实际上,从哪一个阶段加入,责任范围会有很大差别。本文把非法汇款案件拆成四个阶段,说明分界线在哪里。

报道中的案件:四人、约200万日元

《日本经济新闻》2016年12月1日报道,居住在埼玉县川口市的四名中国籍20多岁男子,涉嫌非法连接日本国内的网络银行系统、骗取约200万日元,因涉嫌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等被逮捕。据报道,侦办的是警视厅负责组织犯罪的部门。这是逮捕阶段的报道,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被疑者享有无罪推定。

把案件拆成四个阶段

此类案件在法律上可以分解为以下四段。

  • 获取信息。通过钓鱼或购买名单取得他人识别符号。仅仅取得尚不成立财产犯罪,但另有条文处罚保管非法取得的识别符号的行为。
  • 连接系统。擅自输入他人识别符号、使银行系统进入可利用状态,评价为违反非法访问禁止法。
  • 发出转账指令。向计算机提供虚假信息使余额发生转移,属于日本刑法第246条之二的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
  • 提现变现。用他人名义的卡从收款账户取出现金,通常构成对金融机构的窃盗。

四人被捕,并不意味着四人都参与了全部四段。实际上更常见的情形是,每个人只被告知一到两项作业。

“从哪一阶段加入”决定责任范围

要作为共犯受处罚,须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就实现犯罪存在合意。合意何时成立,责任范围随之改变。到提现阶段才被拉进来的人,并不当然对此前的信息获取与系统连接负责。

但也要注意,中途加入者的责任并不总被从轻看待。日本最高法院平成29年(2017年)12月11日决定,认可在诈欺已经着手之后加入的取货角色成立承继共同正犯。关键在于加入之时,对正在进行的整体计划究竟认识到什么程度。

因此辩护人会收集客观情况:被招募的途径与时间、报酬的确定方式、被交付的工具(卡、终端、账户)的内容、与其他参与者联络的频率。若报酬是与被害额无关的小额固定金额、且只承担一项作业,这就是合意范围有限的佐证。

多人同时被捕后会发生什么

在有共犯的案件中,法官常作出接见等禁止的决定,家属的会见与书信因此中断。只有与辩护人的会见不受限制,向外传递信息的通道就只剩辩护人。

另外,一旦共犯之间供述不一致,侦查重心会自然移向“谁是主导者”。此时最容易出现互相攀咬。在讯问中详细讲述他人的参与,未必能改善自己的处境;反而可能把“仿佛自己也知情”的内容写进笔录,事后难以撤回。要说到哪一步,应先与辩护人商定再面对讯问。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被害额大、共犯人数多的案件,判处实刑的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的相关规定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书排除全部缓刑。因此分界在于:能否避免实刑;若不能,刑期是否在1年以下。令和7年统计中,仅以该号为由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为41人;就中国籍而言,单独该号11人加上与非法滞留并列的36人,合计47人,占中国籍发付总数686人的约6.9%,高于越南的约2.3%(出入国管理统计第57表)。

还有一点需要提前想清楚:共犯人数多的案件,处分往往不会同时作出。有人先被起诉,有人先获释,有人被追加逮捕。看到别人先出去,本人容易焦躁,进而在讯问中作出迎合的供述。请提前告诉本人:处分的先后并不代表责任的轻重,配合的多少也不与结果成正比。真正决定结果的,是自己承担的那一段能否被清楚地界定出来。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显示,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起诉前阶段的准备并非徒劳。

家属最先应做的事

比起案件全貌,请先与辩护人确认本人具体做了什么。角色的切分,既关系量刑,也关系在留。

在此基础上,保全招募所用软件的记录、报酬的入账记录、被交付工具的保管情况。删除只会带来不利。同时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寻找能够担任身元引受人的人选,并研究被害赔偿的资金来源。即便有接见禁止,通过辩护人仍可进行部分送物与联络。不让本人陷入孤立,是稳住其供述最现实的支撑。

日本語版:4人でネット銀行に不正接続し約200万円。役割はどこで分かれるの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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