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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认证信息从账户转走50万日元: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的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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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认证信息从账户转走50万日元: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的骨架

骗取认证信息从账户转走50万日元: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的骨架

2026/09/01

“又没有骗人,为什么算诈欺?”在非法汇款案件中被羁押的当事人家属,反复提出这个疑问。日本刑法在欺骗自然人的诈欺罪之外,另设了处罚“以计算机为对象的财产转移”的条文。本文以冒充金融机构发邮件骗取认证信息、再从他人账户转出存款这一类型为素材,依次说明该罪的骨架、与非法访问罪的关系、被害能否挽回,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报道中的案件:邮件骗来的认证信息与约50万日元

NHK面向东海地区的新闻网站2019年11月27日报道,一名中国籍人士涉嫌以冒充金融机构的邮件骗取认证信息,非法登录居住在山口县的一名60多岁男性的账户并转账,因涉嫌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与违反非法访问禁止法被查处。报道称转出金额约50万日元。该报道并非有罪确定的案件,被疑者享有无罪推定。以下以该报道为素材,对制度作一般性说明。

什么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与普通诈欺的区别

日本刑法第246条之二规定了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普通诈欺罪的前提,是被骗的人判断失误、基于自己的意思交付财物。但在银行的网上系统里,没有人在作判断:只要输入了正确的识别符号,机器就会照常改写余额。于是立法者另设条文,处罚向计算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正指令、从而取得财产上利益的行为。

这一区别在实务上会带来几个结果。其一,被害人并没有“被骗”的感觉,因此申报往往滞后,多由金融机构先行联系才发现。其二,行为完成的时点很明确,就是转账记录生成的那一刻。其三,把钱取出来的行为通常另成一罪:用他人名义的卡在ATM提现,会被认定为夺取金融机构占有的现金,构成窃盗。

与非法访问禁止法的关系

擅自输入认证信息登录账户的部分,另行评价为违反非法访问禁止法。因此这一类型通常是“非法访问禁止法违反+使用电子计算机诈欺”两罪并列。两者看似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实务上作为各自独立的犯罪处理,量刑判断也以此为前提。

从辩护角度看,把两者分开考虑很有意义。有的案件是登录属实、但转账指令由他人发出;也有的案件是本人只把收到的信息转交,自己并未连接。谁在何时用哪台设备连接,通过通信记录可以相当程度地查明。侦查阶段若把整体一揽子承认,事后再主张这种切分,就很难被采信。

被害能否挽回

对被害人而言,最关心的是存款能否追回。若查明了收款账户,金融机构可能冻结该账户,并启动把剩余资金分配给被害人的手续。但在转入后立即被取现的类型中,冻结常常来不及。

从被疑者一方看,被害赔偿与和解是减轻处分最现实的手段。约50万日元这一规模,家属若能筹措资金,赔偿具有可行性。但如果没有分清哪一部分的被害人是金融机构、哪一部分是储户,赔偿的提出就会落空。向谁赔、赔多少,须在确认被认定的被害结构之后再决定。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的相关规定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书排除全部缓刑。被害额在50万日元、赔偿完成、角色从属的情况下,争取缓刑是相当现实的。令和7年统计显示,仅以该号为由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为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出入国管理统计第57表)。

另一方面,取得缓刑与在留期间更新是两回事。更新审查要求素行善良,财产犯的有罪判决会起负面作用。持就业类资格的,公司是否继续留用;持留学资格的,学籍是否保住,才真正左右更新的结果。请把刑事案件的结束,理解为入管程序的开始。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本人到底拿到了多少钱。在这一类型中,转出的金额与本人实际到手的金额常常相差很远,中间经过多次转手与抽成。量刑看的是行为的全貌,但本人获利之少,仍是说明其处于从属位置的有力材料。请把报酬的收款记录、兑换记录、与上线的对话保存下来,不要因为“看着不好看”就删掉。这些恰恰是把责任范围收窄的钥匙。

家属最先应做的事

首先保全本人的账户与账号记录。一旦删除,连能够证明参与范围有限的材料也会一并消失。其次,对赔偿资金作出现实的估计。金额有了眉目,辩护人才能及早进入交涉。

同时整理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在留期限、向公司或学校说明的时机。讯问经翻译进行,“转账”“交付”“代收”这几个动词如何翻译,会直接影响对责任轻重的评价。让能用中文沟通的辩护人尽早会见、与本人核对供述内容,在此类案件中尤为关键。

日本語版:認証情報をだまし取って口座から50万円。電子計算機使用詐欺という罪の骨格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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