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月2,300万日元:认定为包括一罪反而可能加重量刑
2026/09/01
在他人账号被持续使用数月的案件中,新闻标题往往写着“被害总额数千万日元”。家属看到这个数字,会以为本人要原封不动地背负全部。但刑事审判上真正有意义的,只是检察官起诉的事实与法庭据此认定的金额。本文说明:在长期、多次的支付类不正案件中,如何限缩被认定的被害额;以及“把多次行为合并评价为一罪”的包括一罪主张,为何未必对被告人有利。
报道所披露的案情
据读卖新闻与朝日新闻2022年5月26日报道,两名中国籍女性以东京都板橋区为据点,涉嫌使用他人账号通过支付软件购买美容品、化妆品等商品而被查处。据报道,期间约为五个月,金额达约2,300万日元,其中一人经营贸易公司。适用罪名为诈骗。上述均未经起诉与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柜台还是无人终端,罪名并不相同
此类案件首先要理清罪名。若在店铺向店员出示他人名义的支付画面,店员误信其为正当结算而交付商品,则属于欺骗了人,构成诈骗。反之,若无店员介入,而是向自动处理的系统输入虚假信息从而取得利益,则涉及日本刑法第246条之2的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同样是“支付软件的非法使用”,购买现场有人还是无人,适用条文即随之改变,起诉事实的写法与防御的着力点也随之不同。自侦查阶段起就逐件区分属于哪一类型,是日后防御的基础。此外,若涉及侵入他人账户取得登录信息,还可能同时涉及不正访问禁止法(日本禁止非法接入计算机的法律)违反;该罪与诈骗是分别成立的,起诉时往往并列记载,因此不能只盯着金额较大的诈骗部分而忽视其余。
如何限缩被认定的被害金额
约2,300万日元这一数字,通常是汇总账号使用记录得出的“侦查上的被害总额”,未必会原样成为起诉事实。只有当每一笔结算的时间、所用账号、操作者、所得商品都有证据支撑时,才会被认定为被害金额。辩护人应逐笔核查设备的同一性、本人当时在场的佐证、商品的实际接收者、有无退货或撤销。其中混入名义人自己使用的部分、其他关系人使用的部分、系统上的重复计算,并不罕见。把这一层扎实地清理干净,既影响量刑,也直接决定被害赔偿方案的设计。
主张包括一罪未必有利
把多次行为视为基于单一犯意的一连串行为而“包括评价为一罪”,还是视为逐件成立犯罪并作并合罪处理,这一罪数之争常被简单地说成“包括一罪刑更轻”。仅就不发生并合罪加重而言确实如此。但在实际量刑中,作包括一罪评价,等于把五个月间反复同一手法的行为整体描绘为一个持续性犯行,也就是具有惯常性与组织性的整体行为,量刑的起点本身反而可能被抬高。相反,若逐件切分,则更容易呈现每笔金额有限、本人参与次数亦有限的图景。
罪数主张应作为策略来选择
因此,罪数主张不应只问“理论上是否正确”,更要问“在本案中哪一种更有利于被告人”。判断材料包括:可认定的笔数预期、本人参与是贯穿全期还是仅限一段、与共犯之间的角色差异、被害赔偿能覆盖全部还是仅及一部。若参与仅限于末期的一段时间,被作整体评价显然不利,应争执期间的切分。反之,若有望就全部完成被害赔偿,则接受整体评价、正面主张被害已获回复,实质利益可能更大。辩护人在最初阶段就把这张全局图与家属共享,赔偿资金投向何处的判断也会随之明确。需要提醒的是,罪数属于法律评价,即便本人当庭承认全部事实,辩护人仍可就如何评价这些事实提出独立主张,二者并不矛盾。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家属能做的事
诈骗与电子计算机使用诈骗,不同于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毒品类犯罪。实务上的分水岭是是否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简称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相应一项的但书,把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被害额认定得越高,判处实刑的可能性越大,因此限缩被害额本身就是在留问题。请家属做三件事:其一,整理本人名下账户、卡片与设备的状况;其二,确认手边是否还留有可退货的商品或未使用的库存;其三,尽早摸清可用于被害赔偿的资金规模。若本人经营公司,务必先与辩护人厘清法人资金与个人资金,切勿混同后再行动。
日本語版:五か月で2,300万円。包括一罪にすると量刑が重くなることもあ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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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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