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上写着以某种方法取得时,该从哪里入手
2026/09/01
拿到起诉书的家属常问:上面写着以某种方法取得,这样也能定罪吗?这句话既不是行文习惯,也不是省略,它直接说明侦查机关没有查清取得途径。而这里,恰恰是防御的起点。本文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诉因特定这一制度是做什么用的,以及就此提出争议在实务上究竟能产生什么效果。
报道案件中出现的这种表述
据福井新闻2025年2月18日起的报道,有人使用福井县一名50多岁女性的电话号码与密码非法登录电子支付服务,以他人名义结算并骗取网球拍19件,居住在横滨市的中国籍30多岁夫妻因涉嫌违反非法访问禁止法与诈骗被逮捕,二人均否认。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账号与密码常被写成以某种方法取得。案件尚未起诉定罪,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诉因特定这项制度是为了什么
起诉书必须特定地写明何时、何地、何人、做了什么。这不是为了形式,而是为了划定被告人应当针对什么进行防御。取得途径没有写明,从被告人一方看,就是不知道该为哪一个场面准备不在场证明或反证。因此辩护人会在公判前整理程序或第一次庭审之前,以求释明的方式要求检方具体化。检方若答不上来,该部分要么退出举证范围,要么演变为诉因变更的问题。这一步不做,后面的辩论都会踩空。
取得途径不明,对哪些争点起作用
作用有三处。第一是故意:是否知道账号密码系不正当取得,与如何取得密不可分;取得的场面不特定,认定知情的地基也就动摇。第二是共谋:从谁手上、什么时候、以什么约定拿到的都不清楚,共谋的成立时点与范围就无从确定。第三是对赃物性质的认识:财物或信息系犯罪所得这一认识,只有结合取得经过才能具体讨论。也就是说,抓住这一句话,等于把案件核心的主观要件一并拿来争。
尝试次数与起诉事实的数量并不一致
与此相关,还要弄清侦查中出现的大数字与起诉事实之间的落差。据读卖新闻等2017年11月13日报道,一名中国籍男性保管从熟人处得到的不正当取得的账号密码,对大型购物网站尝试非法登录120万次以上而被逮捕,被扣押的账号信息约274万条。但尝试的次数、实际登录成功的件数、真正造成财产损害的件数,是三个不同的数字。报道里的大数字不会原样成为处罚对象。逐条核对起诉书所载事实是否都有证据对应,直接影响量刑。
要核对的不只是起诉书
在起诉之前,同样的表述往往已经出现在逮捕状与勾留状所载的被疑事实里。因此核对不应从起诉书才开始。辩护人在会见时,会请本人逐字复述羁押令上写的事实,再与本人的记忆对照,找出日期、地点、件数上的出入,并把这些出入在起诉前就提交给检察官。起诉之后,还要把检方的开庭陈述与起诉书对照:陈述里描绘的团伙全貌,常常远大于起诉书特定的事实。凡是超出起诉书范围的部分,都不是定罪的对象,这一界线必须在庭审一开始就划清楚,否则整体印象会悄悄地影响量刑。
提出求释明时的实务注意
就诉因特定提出争议是有效手段,但不是万能。若法院认为对被告人的防御没有实质妨碍,也会容许一定程度的概括记载。因此不能只说特定不充分,而要具体指出:按这样的记载,我不知道该反证什么。同时,把它与证据开示的申请组合起来更为有效。侦查机关把取得途径查到了哪一步、哪些地方没能查清,往往能从开示的侦查报告书里看出来。这些准备都需要时间,因此在起诉之前就应当与辩护人统一方针。
对在留的影响与给家属的具体请求
选择否认并争到底,审理周期就会拉长。在日本,被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但在有争议的案件中,法院尤其看重住处与担保体制是否落实。请家属准备好住处、身元引受人(担保人)的承诺书以及生活费安排。同时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和在留期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有关于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规定,附全部缓刑者由但书排除。争议到底的方针,与万一被认定有罪时避免实刑的方针,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同时推进;但两者都以尽早准备为前提。最后要说明一点:日本的审判以书面证据为中心推进,因此在争议案件中,最有力的往往不是庭上的陈述,而是开庭之前就已经固定下来的客观材料。家属能够协助收集的部分,几乎都集中在这一阶段,请不要把时间留到判决临近时才开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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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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