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买车票再卖给票券店,为什么会成立两个罪名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买车票再卖给票券店,为什么会成立两个罪名

买车票再卖给票券店,为什么会成立两个罪名

2026/09/01

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买车票,再拿到专门收购票券的商店换成现金。行为看起来很简单,但在日本刑法上,这被当作两个彼此独立的犯罪:购买行为与变现行为侵害的是不同的法益。本文说明这两个罪名的内容、转卖方的记录如何直接决定被害额的认定,以及罪数的整理如何反映到量刑与在留资格上。

报道中的案件

2023年7月18日,旅日侨网报道称,一名在日本经营公司的中国籍40多岁男性与一名持留学在留资格的中国籍20多岁男性,于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间,涉嫌不正当使用他人名义的6张信用卡购买车票96张(合计约67万日元),并转卖给票券店,被以电子计算机使用诈欺与赃物有偿处分斡旋查处;背景中的卡信息不正当取得团伙造成的被害额约1,560万日元。起诉与有罪均未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在售票机购票,构成电子计算机使用诈欺

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成立诈欺;但售票机或网络支付页面并没有被骗的人。为此,日本刑法246条之2规定,向电子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作成关于财产权得丧的不实电磁记录,从而取得财产上不法利益的,构成电子计算机使用诈欺。输入他人名义的卡信息使售票机出票,实务上按这一类型处理。

这里的关键是被害人是谁:是持卡人本人、发卡公司、铁路公司,还是特约商户?因案而异,赔偿与和解的对象也随之不同。弄错了赔偿对象,赔了钱也无法反映到量刑上。这是辩护人一开始就必须确定的事项:先确定赔偿对象,再谈金额与方式,顺序反了往往白费力气。

卖给票券店,是另一个罪

不正当取得的车票,在法律上属于犯罪所得之物,即便票面本身有效、票券店也是正规经营,这一性质并不改变。把它拿到票券店、居中促成有偿处分的行为,作为赃物的有偿处分斡旋,与购买行为分别受到处罚。这个罪保护的是被害人取回自己财物的权利,即追及权,与购买行为侵害的财产上利益并不相同,所以两个罪可以并存。

实务上二者按并合罪处理,量刑一并判断。成立两个罪名并不意味着刑罚机械地加倍,但它会被评价为独自完成了从取得到变现的整条链条,量刑上偏重。反过来,如果没有参与购买、只负责变现,把参与范围划清楚就是防御的核心;反之,若只参与购买而未参与变现,同样应当把变现部分的责任切开。

转卖方的记录直接决定被害额

票券店受古物营业管制,收购时要核对身份并保存交易记录:收购单上留有日期、票种、张数、金额,监控影像也会保存。因此何时、把哪张票、以多少钱变现,不依赖口供也能还原。发卡公司一侧同样有何时在哪台终端发生了哪笔交易的记录。两边一对,被害额就以累加的方式被确定下来,口头上说记不清了并不能让这些数字消失。

这种客观性同样可以为防御所用。团伙整体被害额大的案件里,整体数字常常被单独拿出来渲染;但把记录仔细比对,就能把自己参与的交易单独切出来。在被报道的案件中,团伙整体的被害额与个别立案的车票金额,规模完全不同。真正左右量刑的,不是新闻标题上的总额,而是被认定为自己行为的那一部分。把这里做细,量刑会实实在在地变动。

量刑、在留影响与今天该做的事

这一类型属于财产犯,被害恢复直接影响量刑。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统计年度令和6年),诈欺的起诉率全体为51.42%、来日外国人为53.35%;同一统计中,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为48.35%,接近一半以不起诉收场。是否被起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赔偿推进到什么程度,以及能否把参与范围说清楚,而这两件事都必须在起诉决定之前完成。

在留方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24条4号ri(日文条文序号以片假名标示,本文用罗马字转写)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情形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则由但书排除。不过,即使未走到退去强制,在留期间更新与资格变更的审查中同样要看素行。请家属做四件事:一是不要花掉变现所得,先保全;二是准备被害赔偿的资金;三是向单位或学校说明的时点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定;四是确认护照、在留卡的所在与在留期限。若本人是留学生,还要注意不要急于办理退学,学籍一失,在留的基础也就没有了。

日本語版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