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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在留许可的加重要件里没有毒品条款,为什么毒品案件反而最难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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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在留许可的加重要件里没有毒品条款,为什么毒品案件反而最难留下

特别在留许可的加重要件里没有毒品条款,为什么毒品案件反而最难留下

2026/09/01

「家人因为毒品案件被逮捕。听说特别在留许可(在留特别许可,即入管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裁量给予在留资格的制度)的加重要件里并没有写毒品,那是不是还能留在日本?」我们经常收到这类中文咨询。先说结论:加重要件中没有列入毒品条款,并不等于毒品案件更容易留下。相反,在日本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体系里,毒品案件属于极少数与刑罚轻重无关、只要有罪判决就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本文按照条文的先后顺序,说明胜负究竟在哪一步被决定。

加重要件到底写了什么

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规定了给予特别在留许可时须格外慎重判断的情形,触发条件是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全部缓刑(执行猶予,即缓期执行)被排除在外,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被排除。这一列举中,确实没有列入第24条第4项中的毒品条款。但这只是把束缚法务大臣裁量的最强场合限定了范围,并不意味着毒品案件当事人更容易获得许可。加重要件只是最后一道关口之一,真正的难点在更前面。

毒品在退去强制事由这一入口就被拦住

要害在第24条第4项中的毒品条款。凡因违反日本的毒品相关法令(覚醒剤取締法即兴奋剂取缔法、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麻药特例法等)而受有罪判决的人,仅此一点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里没有刑罚轻重的限定:罚金可以,缓刑可以,免除刑罚也可以。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也不问,永住者同样适用。其他罪名原则上要有超过1年的实刑(第4项中关于1年以上实刑的条款)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两相对照就能看出毒品的特殊。所以「判了缓刑就没事」这句话,对毒品案件并不成立。

不能用出国命令,上陆拒否也没有年限

不利之处不止于此。出国命令(自行出头后在短期内离境的简易程序)的要件明确把毒品该当者排除在外,即使在被查获之前主动到入管出头,也用不了这条路。上陆拒否(禁止入境)方面,毒品对应的规定没有其他条款那种1年、5年、10年的年限,而是没有期限的入境限制,罚金也算,在外国被判违反当地法令也算。将来若要再次入境日本,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这一逐案裁量的例外。只盯住加重要件里没有毒品这一句,就会看不到这整幅图景。

从被报道的案例看真正的分歧点

据読売新聞2023年1月31日报道,在埼玉県内一处住宅楼的空置房间里,有人把约1公斤覚醒剤藏在画框背面持有,一名中国籍20多岁男性因涉嫌违反覚醒剤取締法(营利目的共同持有)及侵入邸宅被逮捕。该案并非已经起诉并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这一类型中,辩护人正面争的是对该房间与该物品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支配:钥匙由谁保管、本人出入的次数与目的、包装与藏匿处是否留有指纹或生物痕迹、通信记录能否与保管的指示对应。如果持有本身不能被认定,毒品条款就不会启动。毒品案件的在留结果,往往不是在量刑阶段决定,而是在有罪与否的阶段就已决定。

刑事阶段应当争取什么

因此辩护目标很清楚:不起诉,或者无罪。即使否定了营利目的、只认定单纯持有,量刑会下降,但只要有罪,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不变。这与其他罪名的思路必须切换。争取从轻与争取无罪,收集材料的方式、应对讯问的方式都不同。讯问中一旦形成一份写着也许知道这种意思的笔录,之后要推翻极为困难。经由翻译进行的讯问,微妙的语气很容易被固定成日文笔录,这一点尤其要注意。

从被逮捕到处分的时间表

很多家属最想知道的是要关多久。日本的流程是: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送交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一旦法院准许羁押,原则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可再延长10天,合计最长20天。这段时间内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起诉后才可以申请保释,日本没有起诉前的保释制度。毒品案件常常伴随接见禁止,家属无法会见,但辩护人的会见不受限制,这也是尽早委托辩护人的现实理由。另外,本人如果希望通知中国的领事机关,可以提出请求。至于回国后在中国国内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属于中国法的问题,请另行咨询中国的律师,本文不作判断。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先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现在在哪里。被警方扣押,与留在家中,之后入管程序的走法并不相同。其次确认在留期限的日期。人在羁押中期限届至,就会在刑事案件之外再叠加一层非法滞留的问题。对公司或学校的说明不必在事实尚未清楚时抢着做,但长期无故缺勤可能引发在留资格取消。送物方面,现金、换洗衣物,以及给看不懂日文的人准备一本词典都很实用。辩护人到位后,可以通过会见把家属的话转达给本人。

日本語版:在留特別許可の加重要件に薬物の号は書かれていない。それでも薬物事件が最も重い理由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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