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因毒品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就无法使用出国命令
2026/09/01
在留期限已过的人常说:“听说自己去入管申报回国,下次来日本就不会太麻烦。”这说的是出国命令制度,某种意义上确实如此。但一旦落入与毒品有关的事由,这个制度就用不上。本文以查获少量多种毒品的案件为素材,说明出国命令的要件、它与退去强制的区别,以及上陆拒否期限分为1年与5年以上意味着什么。
中部国际机场公开的案例
据名古屋税关公开资料,平成29年(2017年)在中部国际机场,一名在日中国籍女性旅客被查出觉醒剂约4.6克、海洛因约23.4克、海洛因水溶液约2.5克,因涉嫌违反《关税法》被告发至名古屋地方检察厅。该案处于告发阶段,未经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像这样数量少而种类多的形态,主张自用目的存在空间;若否定营利目的,法定刑框架会大幅下降。但对在日本已有生活基础的人来说,即便量刑变轻,下面要讲的入管法上的处理并不会改变。
出国命令是什么样的制度
出国命令,是指非法滞留者主动前往入管申报等情形下,不经收容即可离境的制度。离境期限在不超过15天的范围内确定。令和5年修法后,其条文位置有所移动。该制度有若干要件,其中一项是: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中的特定几类。而这“特定几类”中就包含入管法24条4号チ,即与毒品有关的事由。也就是说,落入毒品事由的人,被排除在出国命令的适用对象之外。
1年、5年,以及没有年限
制度不同,上陆拒否期限也不同。依出国命令离境的,上陆拒否期限为1年;因退去强制而离境的,无前历为5年,有前历为10年。而且,与毒品有关的上陆拒否事由规定在入管法5条1项5号,该号根本没有年限。因此在毒品案件中,“等5年就能回来”这种算法并不成立。若想再入境,只能请求入管法12条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这个差别不只是手续上的不同,而是直接关系到此后的人生规划。
从统计看出国命令的实际使用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统计,令和6年(2024年)被采取退去强制手续等的人数为18,908人,其中经由出国命令手续的为10,131人,超过一半。按退去强制事由划分,在这18,908人中,非法残留为17,746人(93.9%),刑罚法令违反为384人(2.0%)。可见“出了刑事案件就会被强制遣返”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实际上非法残留占压倒性多数。但就毒品案件而言,它堵死了出国命令这一较为宽缓的出口,处理方式与其他类型不同。
即便如此,仍然存在的选项
不能使用出国命令,并不等于无计可施。第一,作为不予收容的处遇,有令和5年修法引入的监理措施;是否有愿意担任监理人的亲属或熟人,会影响判断。第二,可以争取在留特别许可。依入管法50条2项,申请权产生于被收容令书收容的人,或者取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依同条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能再申请,因此不能错过时机。第三,同条5项已将考虑要素法定化: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以及人道上的考虑。应当与刑事程序并行地按这些项目准备材料。
不要把刑事辩护与入管准备割裂开
毒品案件中,即使刑事上获得缓刑,退去强制事由依然存在。因此从刑事辩护阶段起,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入管程序中要用的材料:工作实绩、纳税记录、家庭生活状况、在日在留期间、可担任监理人的人选。这些既能作为刑事量刑情节,也能作为入管的释明资料。窗口一旦分开,同一批事实的用法就会出现偏差,两边都会因此变弱。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首先确认本人的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限,以及是否已处于非法残留状态。其次,考虑在日本能够担任监理人或身元保证人的人选。第三,尽早取得住民票、课税证明、租赁合同、子女在学证明等日本国内材料。第四,中国国内的材料(家庭关系、亲属健康状况)调取耗时,应从最可能用到的开始着手。最后,请不要把“主动申报就能从轻处理”这一通用说法直接套用于毒品案件,因为制度的入口本身就不同。
关于“先回国躲一段时间”的想法
有人考虑趁尚未被立案就自行离境。但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犯人在国外期间公诉时效停止进行,时间的经过并不会自动解决问题;其二,若已被采取退去强制手续,离境方式(出国命令还是退去强制)会决定上陆拒否期限,而毒品事由本身又没有年限。在没有确认自己处于哪一种法律状态之前就仓促行动,往往会把可选项进一步收窄。行动之前,先向律师确认自己目前处在哪个程序阶段,是更为稳妥的做法。
日本語版:薬物で退去強制事由に当たると、出国命令という選択肢が使え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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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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