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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毒品案件”,罪名不同,在留结局可能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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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毒品案件”,罪名不同,在留结局可能完全相反

同样是“毒品案件”,罪名不同,在留结局可能完全相反

2026/09/01

把涉毒案件笼统称作“毒品案件”,就会漏掉一个关键的分水岭。日本入管法在退去强制事由中列举了若干具体法律,是否落入这一列举,结论可能完全相反。本文并列两起被报道的案件,梳理指定药物(依《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规制)与麻药(依《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规制)在在留资格后果上的差别。

把两起案件并列来看

第一起是指定药物依托咪酯的走私案。据《读卖新闻》、FNN、大分朝日放送等报道,2025年10月10日,居住于关东地区的中国籍男性3人因涉嫌违反《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被查处,据称从印度输入粉末约100克。其中两件,大分地方法院分别于2025年12月19日与2026年1月9日判处拘禁刑2年6个月、缓刑4年(与求刑相同)。据报道,判决指出被告人承担了下单订购等不可或缺的角色,认定了分工的组织性与获利目的。

第二起是大麻案件。据《冲绳时报》2025年12月11日报道及冲绳地区税关公开资料,自泰国经台湾抵达那霸机场的台湾籍男性与中国籍女性,其衣物口袋内被查出作为麻药的大麻2.85克,以及含THC的液状物10.73克,因涉嫌违反《关税法》(禁止输入货物的输入未遂)被告发至那霸地方检察厅。上述案件均非以起诉或有罪确定为前提的记述,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

入管法24条4号チ列举了哪些法律

退去强制事由中与毒品有关的部分,对象是违反《觉醒剂取缔法》《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麻药特例法》等法律的行为。该事由可怕之处在于:只要有有罪判决即足够。哪怕只是罚金、附有缓刑、甚至免除刑罚,同样该当;而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就劳、留学等)还是别表第二(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定住者等)。与其他退去强制事由不同,它没有按刑罚轻重划线。

指定药物并不在这一列举之内

依托咪酯这类指定药物,由《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规制,而该法并不属于24条4号チ所列举的任何一部法律。因此,即使因指定药物相关犯罪被判有罪,仅此一点并不该当该号的退去强制事由。此时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要看入管法24条4号リ,即是否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该号但书规定,附有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若前述大分地方法院的判决为拘禁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则按此整理并不该当4号リ。

“结局完全相反”意味着什么

大麻案件中,即使数量只有几克、刑罚仅为罚金或缓刑,也该当24条4号チ。再加上入管法5条1项5号规定毒品类上陆拒否没有年限,离境后再入境只能请求上陆特别许可(由法务大臣裁量个别判断的特别放行制度)。而指定药物案件中,若获得缓刑,则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仍保有继续在留的可能。查获数量的多少、报道标题的醒目程度,都不会告诉你这一区别;只有看罪名一栏才能分辨。

但这并不意味着“指定药物就安全”

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与在留期间更新能否获准,是两回事。更新审查要求素行善良,被判有罪的事实不会消失。若判决中指出了组织性参与与获利目的,评价只会更严。此外还要审查是否持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工作单位是否延续。若在有罪判决后离职或退学,资格的基础本身就消失了。因此在刑事结论确定的当下,就应着手准备更新申请的说明材料。

辩护活动要做什么

首先是确定罪名。核对扣押物的鉴定结果与所适用的法律。指定药物与麻药,规制的依据法不同,量刑框架也不同。其次是检讨是否会认定营利目的与组织性参与,这一点同时影响量刑与其后的更新审查。再次,要以4号リ的标准为参照来设定刑事目标:把刑期控制在1年以下,或者争取缓刑。也就是说,刑事阶段的目标要从入管的标准倒推出来。

家属需要确认的事项

请准确抄录逮捕状或起诉状上记载的罪名。关键不是“毒品”两个字,而是违反了哪一部法律。其次确认本人在留资格的种类与在留期限;若更新时期临近,可能与刑事程序重叠。再次,请尽早评估能否维持与工作单位或学校的关系。即使刑事结论理想,资格的基础一旦消失,在留也无法延续。

为什么不能只听“这个案子不会被遣返”这一句话

在咨询中,最常见的误解是把“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直接理解为“不会有任何入管上的不利”。实际上,入管方面有三道关口:一是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成立;二是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能否获准;三是若已进入退去强制程序,能否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三道关口的判断标准并不相同,材料也不同。因此在最初的咨询阶段,就应当把罪名、预期刑罚、在留资格种类与到期日一并说明,由律师分别评估这三层风险,而不是只问一句“会不会被遣返”。

日本語版:同じ「薬物事件」でも、罪名が違えば在留の結末は正反対になります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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