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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客舱内发现毒品,能否确定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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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客舱内发现毒品,能否确定是谁的

邮轮客舱内发现毒品,能否确定是谁的

2026/08/31

邮轮客舱、酒店双人间、合租房的公共区域,从多人共用的空间里查出毒品时,要确定它属于谁其实并不容易。尽管如此,实务中在场的人往往会被一并当作被疑人对待。本文以长崎港一艘邮轮客舱内查获冰毒的公开案例为线索,说明如何组织“持有人特定”这一争点,以及为什么即使是短期旅客,日后再入境也会长期受阻。

公开过的案例:客舱内约6克觉醒剂

据长崎海关公开资料(平成29年/2017年),在停靠长崎县港口的一艘邮轮上,一名中国男性旅客因涉及约6克觉醒剂,以违反关税法被告发至长崎地方检察厅。此案并非已确定有罪,享有无罪推定。就数量而言不同于大宗走私,但由于客舱这一空间的性质,“该物处于谁的管理之下”这一问题完全可能成为正面争点。

多人共用客舱里的核心问题

要认定持有,必须证明对该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客舱有同住者时,就必须判断发现地点位于谁的支配领域。放在自己行李箱里、放在共用抽屉里、藏在固定家具背后,含义完全不同。实务上要通过照片、平面示意图、行李摆放位置,仔细确认发现地点与各人生活领域的对应关系。侦查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会成为后续判断的基础,因此应尽早核查其记载是否准确。

指纹、DNA与监控该怎样解读

即便在包装上检出指纹或DNA,也无法据此判断附着的时间与机会。船内监控记录着上下船时刻、客舱进出、与其他乘客的接触;登船前机场或港口的影像有时也仍在。这些影像保存期限有限,且随邮轮航期安排,取证会变得困难,需要尽早申请保全。反过来说,影像中没有拍到当事人携带毒品上船,这一事实本身也是有意义的防御材料。

同住者供述的可信性

此类案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往往是同住者的供述。想让自己免于刑事责任的动机人人都有,因此对其可信性必须慎重审查。应当关注:供述是在哪个阶段作出的;内容有没有随时间改变;是否与客观证据相符;供述人自身处于什么立场。特别是当供述人已先行获释,或受到较轻处分时,必须把这一经过一并纳入争议范围。

短期旅客特有的困难

邮轮旅客在日本通常既无住所也无身元引受人,因此容易被认为有逃亡之虞而长期羁押;船已开走,随身行李与现金也十分有限。家属在中国,前来会见并不容易。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向领事机关通报、确保翻译、为辩护人建立与中国家属联系的渠道,是初期的关键工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本人提出请求时会向领事机关通报。

一旦有罪,还能再来日本吗

即使是短期观光客,因毒品被判有罪后,此后来日也会极为困难。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规定,因毒品相关法令违反被判有罪者拒绝其上陆,而这一类型没有其他上陆拒否事由那样的年限。罚金同样成立,依外国法令被判有罪也成立。要再入境只能取得上陆特别许可这一例外判断,每次旅游都去申请并不现实。“只是游客,回国就没事了”这种理解,在此类案件中并不成立。

同行的家人或朋友会被牵连吗

同舱、同行的人是否也会被追究,取决于能否证明其对该物存在事实上的支配或共谋,而不是取决于“住在同一间房”。不过在初期阶段,同行者常被作为参考人反复问话,行李也可能被检查。此时需要注意:作为参考人所作的陈述,同样会成为日后案件中的证据;若自身可能被怀疑,就有必要以被疑人的立场获得辩护人的协助。家属之间口径“对一对”反而危险,因为一旦被认为串供,会加重羁押的必要性判断。各自按自己记得的事实陈述,才是稳妥的做法。

家属最先该做的事

首先确认本人是在哪个港口、从哪条船、以何种罪名进入程序的。其次,尽快在日本国内确保能够联系的辩护人。若行李与贵重品仍留在船上,取回也需要办手续。请向中国的家属说明:日本的程序在起诉前没有保释制度;到作出决定最长约需三周;会见有限制。此外,即使本人被要求作出与同住者一致的陈述,也应通过辩护人转达:不要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这一类型最应避免的事

最应避免的,是因为急着回国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自白。想尽快结束程序的心情是自然的,但毒品的有罪判决会导向没有年限规定的上陆拒否。需要把眼前的几天与此后漫长的岁月放在一起权衡,而这种权衡只有在准确理解制度之后才做得出来。正因如此,尽早与能够通过翻译讲清制度的辩护人会见,才有实际意义。

日本語版:クルーズ船の客室で薬物が見つかった 誰の物かを特定でき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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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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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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