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也可能重判:毒品进口罪何时算既遂
2026/08/31
“东西在海关就被查到了,属于未遂,应该会轻判吧?”这是毒品进口案中家属最常提出的疑问之一。但现实的量刑与这种期待相距甚远。本文以一起中国籍当事人涉及的大量觉醒剂(冰毒)进口未遂案为素材,说明进口罪在哪个阶段被认为既遂、未遂在量刑上到底能起多大作用,以及以未遂为前提可以怎样组织辩护。
报道过的案例:约6.5公斤觉醒剂进口未遂
据新潟日报报道(2024年9月13日宣判),一名居住在横滨市的中国籍30多岁男性,因涉嫌以营利为目的进口约6.5公斤觉醒剂而被控违反觉醒剂取缔法,新潟地方法院裁判员审判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实刑(检方求刑15年)。值得注意的是:毒品在真正流入社会之前就被查获,属于未遂,但宣告刑仍超过10年。可见在此类案件中,“未遂”并没有起到大幅减轻的作用。
为什么未遂也判得这么重
毒品进口罪与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结构不同。处罚针对的不是某个人的财产或身体是否实际受损,而是受管制毒品进入国内这一危险本身。因此,在海关被截获、没有流到末端,确实意味着结果没有发生,但危险的大小仍以查获数量来衡量。量刑时,数量、营利性、在组织中的角色、报酬多少、有无反复实施是重点,未遂与既遂排在其后。以“未遂所以能缓刑”为前提来制定方针,在这一领域并不现实。
既遂的时点划在哪里
不过,既遂与未遂的界线在实际辩护中仍是重要争点。是货物进入日本国内之时、办完通关手续之时,还是收件人现实取得之时?界线划在哪里,会改变对当事人从哪个阶段开始介入的评价,也会改变共谋何时成立的评价。特别是当侦查机关在海关查获后掉包并继续配送、以此引出接收者时,对于事后才出场的收件人,必须严格厘清他到底加入了哪一个阶段的什么行为。不轻信侦查机关主张的既遂时点,仔细审查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记载,是辩护的起点。
怎样把“未遂”真正用到量刑上
只强调“这是未遂”,量刑效果有限。实务上要把未遂这一事实与其他情节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毒品因查获而完全没有流通;当事人拿到的报酬与毒品价值相比极小;参与仅限于整个进口流程末端的一小段;与上游指挥者之间在议价能力上存在悬殊差距。把这些叠加起来,能否把当事人描绘成“被使用的一方”而非“获利的一方”,才是真正能撬动量刑幅度的工作。
裁判员审判意味着什么
以营利为目的进口觉醒剂属于裁判员审判(由市民参与审理的制度)对象案件。判断者中有普通市民,堆砌专业术语的主张传达不到。争点必须收窄,在公判前整理程序阶段就要决定哪些间接事实要争、哪些不争。此外,法庭上的所有交流都要经过翻译。翻译质量直接影响判断,必要时对翻译人的选任与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也是辩护活动的一部分。当事人用中文讲述的成长经历与家庭情况能否被准确传达,在量刑场合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旦有罪,在留资格会怎样
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有罪,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毒品犯罪的项目的退去强制事由,不问刑罚轻重。若实刑超过1年,还会同时涉及同条第4号中关于被判处超过1年实刑者的项目。但只要落入第4号中的毒品项目,就不能使用出国命令制度,上陆拒否(禁止入境)也没有年限规定。若判处长期实刑,服刑结束后入管程序才开始。因此家属在服刑期间也应持续保存与在日本生活基础有关的材料(家庭关系、住所、工作单位、纳税与社会保险记录),这些在日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会派上用场。
被遣返之后还能再来日本吗
很多家属关心回国之后的事。就日本一侧而言,因毒品事由被遣返的人,对应的是没有年限规定的上陆拒否(禁止入境),并非等待五年或十年就自动恢复,只能通过入境时的上陆特别许可这一例外途径。遣返的记录会长期保留在日本的出入境系统中,日后申请签证会被查到。至于回国后在中国国内会产生什么后果,属于中国法律的问题,应向中国的律师确认,本文不作断言。正因为如此,在刑事阶段争取更好的处分,仍然是最有效的手段。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首先,接到逮捕通知时,确认查获数量以及逮捕罪名是“进口”还是“持有”。其次,整理本人的在留卡与护照所在、工作或经营状况、房租与水电费缴纳情况。对中国国内的家属,应事先说明:到判决确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会见次数与时长有限制;汇款与送物都需要办手续。这样可以减少慌乱。最后,把本人在讯问中说过什么,在每次会见后整理成能与辩护人共享的形式,这是日后防御的基础。
日本語版:未遂でも重い実刑になる 薬物の輸入罪はいつ既遂にな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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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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