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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只有2.85克大麻,只要是走私进口刑罚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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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只有2.85克大麻,只要是走私进口刑罚就重

即使只有2.85克大麻,只要是走私进口刑罚就重

2026/08/31

“明明只带了一点点,为什么会这么重?”在机场被查出毒品的案件中,家属一定会问这个问题。毒品犯罪的刑罚并不只由数量决定,行为形态是持有还是走私进口,差别极大。而从在留资格的角度看,还会出现数量与刑罚轻重都不再起作用的局面。本文以那覇空港被告发的案件为素材,说明少量为何仍被从重处理,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已报道的案情

据冲绳时报令和7年12月11日报道及沖縄地区税関发布,两人自泰国经台湾入境那覇空港时,将属于麻药的大麻2.85克与含有四氢大麻酚的黄褐色液状物10.73克藏在衣物口袋内试图带入,被以関税法违反(进口禁止进口货物未遂)告发至那覇地方检察厅。二人分别为28岁的台湾籍男性与23岁的中国籍女学生,均居无定所。告发只是追诉的开端,尚未经起诉、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为什么“进口”会更重

日本的毒品法制对跨越国境把毒品带入日本的行为,处罚远重于国内的单纯持有,因为刑罚的重心放在堵住流入国内的入口。同样是几克,在街头被查获的持有与在机场被查出的带入,适用的罪名与法定刑框架并不相同。此外,由税关发现时,会以関税法所定“进口禁止进口货物”的未遂罪被告发,同一行为还可能同时触犯毒品法令。本文不涉及具体条文编号,但出发点很明确:不能认为“数量少所以情节轻微”。

令和6年12月修法后,大麻成为“麻药”

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的修法,将大麻取締法更名为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并把大麻纳入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所称的“麻药”。同时新设了使用罪(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第66条之2,7年以下拘禁刑),单纯持有的法定刑也由5年以下提高至7年以下。沖縄地区税関发布中使用“属于麻药的大麻”这一表述,正是反映了这次修法。修法之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法令,因此必须确认行为时点。

对在留的影响,不因数量或刑罚轻重而改变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24条4号毒品项(该号下的各小项在日语条文中以假名标示,毒品项为第8项,1年超实刑项为第9项,不法残留项为第2项)规定,因覚醒剤取締法、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关于大麻草栽培规制的法律等违反被判有罪的外国人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且完全不问刑罚轻重:罚金可以,全部缓刑也可以。不论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永住者也不例外。更进一步,与毒品有关的上陆拒否事由没有年限规定,一旦该当,此后要再次入境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短期停留的游客同样如此。2.85克这个数字之小,与后果之重之间的落差,正是毒品案件最大的特点。

正因如此,起诉前阶段才是决定性的

既然退去强制事由以有罪判决为前提,那么只要以不起诉终结,就不会踏进这道入口。在侦查阶段提出什么主张、提交什么材料,会分开此后的人生。具体争点包括:是否有故意(是否认识到内容物)、是否存在持有与支配(是不是他人的行李)、有无营利目的。在机场类案件中,行李的包装状态、登机前后的行动、同行者的关系、通信记录都是客观材料。讯问时,请不要承认自己没有记忆的事情;经翻译转述的供述,事后要纠正表述上的偏差非常困难。

家属最先要做的事

第一,确认本人被羁押在何处,安排辩护人会见。即使被附加禁止接见,与辩护人的会见也不受限制。第二,确认护照与在留卡的存放处。若是学生,还要查清所在学校的学期安排与是否需要办理休学。第三,如果因居无定所而在人身问题上受影响,请尽快落实居住地与身元引受人人选。第四,本人提出要求时,可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通报领事机关,这也可能成为联系家属的渠道。

短期停留的旅客被查获时的流程

以观光等短期停留身份入境的人在机场被查获,流程与在日居住者不同。首先是税关的犯则调查,随后告发或移送检察机关,同时可能被警方逮捕。由于没有日本国内的住所与身元引受人,羁押被延长的可能性较高。行李、护照与随身现金会被作为证物或保管品处理,返程航班当然无法搭乘。此时家属能做的,是尽快确定关押地点、委托辩护人、准备翻译,并把本人的出行目的、同行者、行李由谁包装等事实按时间顺序整理出来。若最终被判有罪,与毒品有关的上陆拒否没有年限规定,此后再来日本会长期受阻,因此侦查阶段的应对尤为重要。

日本語版:大麻2.85グラムでも、輸入なら刑は重い。那覇空港の告発事案から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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