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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雇保姆而被指虚假申请在留资格 雇主一方与工作一方被追究的东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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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雇保姆而被指虚假申请在留资格 雇主一方与工作一方被追究的东西不同

为了雇保姆而被指虚假申请在留资格 雇主一方与工作一方被追究的东西不同

2026/08/31

为了让人帮忙带孩子而雇一位外国人,起点往往只是一次很平常的商量。但只要在留资格的内容与实际做的工作对不上,雇主一方与工作一方都可能变成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本文以报道过的保姆虚假申请案件为线索,说明雇主被追究什么、工作者被追究什么,以及在关系人已先行被起诉的阶段作否认意味着什么。发生在家庭这个封闭空间里的案件,证据的形态与普通用工案件并不相同。

报道的案件是什么

据TBS2026年6月18日报道,东京都港区一对30多岁的公司董事夫妇,因涉嫌在2023年以虚假内容申请在留资格等接受调查。侦查的起因据报道是有人举报:在有学龄前儿童的家庭中,外国人保姆正在从事资格外活动。报道提到的关系人包括中国籍保姆女性、以观光目的在留资格入境的中国籍女性,以及中国裔澳大利亚籍男性。该夫妇否认,关系人2人已被起诉。需要说明的是,该夫妇的国籍从报道中无法确认。以上均为涉嫌阶段的报道,尚未起诉定罪的部分享有无罪推定。

雇主一方被追究什么

雇主的责任来自两个方向。其一是参与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在留资格申请。入管法22条之4把“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等”(第1号)、“虚假申请等”(第2号、第3号)规定为在留资格取消事由;雇主若介入了申请内容,介入方式将决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

其二是不法就劳助长。入管法73条之2规定了不法就劳助长罪。实务上的争点集中在有没有核对在留卡原件。只让对方发来照片、换发后的新卡没有看过,这些不会被简单当作疏忽,可能被评价为未必的故意。更要注意的是,入管法24条第3号之4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前提,仅凭行为本身即可成立。雇主本人若也是外国人,刑事程序结束后,入管程序仍然留在后面。

工作一方被追究什么

工作一方面对的是资格外活动。入管法73条规定资格外活动之罪;活动达到“专门从事”的程度时,属于70条第1项第4号的问题。在退去强制事由上,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以及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分别对应入管法24条第4号中的两项事由。

需要特别注意:以短期滞在(观光目的入境)取得报酬工作,是资格外活动中最难解释的一类。“只是帮朋友家忙”“只是收了点谢礼”这样的说明,常常被固定的工作时段、业务的持续性、付款的定期性等外形所推翻。反过来说,能否用具体事实说明它确实只是家庭内的帮忙,正是防御的分水岭。

很多人关心“会不会马上被遣返”。这里要把两件事分开:刑事处分是一条线,退去强制事由的认定是另一条线。以短期滞在入境的人,即使刑事上得到不起诉,逾期滞在或从事资格外活动的事实仍可能单独触发入管程序;相反,即使入管程序已经开始,是否能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特别在留许可,即入管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裁量给予在留资格的制度),也仍有主张的余地。判断这两条线各自走到哪一步,是最先要做的事。

关系人已先被起诉时,否认意味着什么

本案报道称关系人2人已被起诉。这个格局对否认的一方分量很重:处分先行确定的关系人,为了减轻自身量刑,有动机把事情说得更直白,而这些供述会成为否认一方案件中的主要证据。

因此辩护要从梳理所谓共犯者的供述入手:供述是在何时、在怎样的讯问中形成的,前后有没有变化,最初的说法与后来的说法是否矛盾,关于报酬与指示的记忆是否整齐得不自然。这些只有与客观记录(转账、消息、实际工作状况)对照后才有意义。此外,否认案件羁押容易拖长,还可能被附加接见禁止。即便附加了接见禁止,被限制的只是与家属等的会面,与辩护人的会见受刑事诉讼法39条第1项保障,不受限制。这一点我通常会最先告诉家属。

家庭这个场所的特殊性与今天能做的事

家庭内的用工没有考勤卡,也没有就业规则,事实认定只能依赖当事人的记忆与零散记录。因此,保存记录本身就是最大的准备:付款方式与金额、委托的工作内容、时间段、有无书面约定。不要事后补做,把现有的原样保全下来。

家属先要做的是:确认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准备羁押时的送物、准备身元引受(担保接收)、确保翻译。案件直接牵动孩子的生活,向托育机构或学校说明的时机,建议在处分走向大致清楚后再谨慎决定。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是连续的,若把刑事与入管分开各问各的,很容易在其中一边作出无法挽回的选择。

日本語版:ベビーシッターを雇うために虚偽の在留資格申請をしたとされる事件 雇う側と働く側で問われるものが違う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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