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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支援机关伪造特定技能申请材料的案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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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支援机关伪造特定技能申请材料的案件结构

登录支援机关伪造特定技能申请材料的案件结构

2026/08/31

有报道称,围绕“特定技能”在留资格,作为登录支援机关的人才派遣公司用与实际不符的雇用单位材料提出了申请。本文写给卷入此类申请的公司、被借用名义的接收企业,以及作为申请人的本人和家属。这一类型不是一次性的虚假,而是被视为利用制度结构反复实施,因此评价更重。下面说明“重”在哪里。

报道的案件

2026年1月23日前后有报道称,一名中国籍人才派遣公司经营者(45岁)、该公司职员(30岁)以及两名40多岁的清扫员,因谎报雇用单位取得“特定技能1号”在留资格,涉嫌入管法违反(虚假申请)被逮捕。该派遣公司是获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认定的登录支援机关,据称盗用了东京都内一家清扫公司的雇用材料。银行就雇用情况向清扫公司核实,公司社长因此报案而案发;报道称,令和6年以后可能有21名中国人的申请属于虚假申请。据报道,相关人员均予否认。需要说明的是,本所未能确认该报道的发布媒体名称;报道处于逮捕阶段,并非起诉或有罪已经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特定技能的申请为什么容易混入虚假

“特定技能1号”涉及两个主体:接收机关(实际用工的公司)与承担支援义务的登录支援机关。申请审查的对象是雇用合同的内容、工作内容、报酬水平、支援计划等,也就是“写在材料上的雇用关系”。入管不可能每一件都到现场核实实际工作地点,于是就出现了材料上的雇用单位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的空间。混入虚假的,多数情况下不是本人的意思,而是制作材料一方的决定。理解了这个结构,就更容易分清责任各自落在谁身上。

登录支援机关参与,为什么评价会更重

登录支援机关是经国家登录、负责外国人生活支援与保障正当就劳的主体。处在这一位置的人如果被认定参与虚假申请,就会被评价为损害了制度本身的信赖。此外,这一类型的轻重取决于涉及人数与持续期间。报道中“21人份”的规模,容易被评价为并非个别失误,而是作为持续业务实施。就法人而言,依入管法76条之2的两罚规定,不仅行为人,法人也可能被处罚。行政上还可能被取消登录。也就是说,刑事与行政两条线都要同时准备。

被借用名义的接收企业会怎样

本案据称是清扫公司社长接到银行的核实询问后报案才案发的。反过来看,自家公司的雇用材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使用,是现实中会发生的事。对公司而言,重要的是日常保留能够证明雇用实态的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日报、社会保险加入情况。这些齐备,就能尽早说明材料名义与实际之间的差异。反之,如果不核对内容就开具雇用证明之类的文件,公司未必只是被害人,也可能被作为不法就劳助长(入管法73条之2)来审视。是否核对过在留卡原件,在实务上就是分水岭。

辩护人会争什么

第一,材料由谁制作、内容由谁决定。用客观材料呈现分工、审批流程、报酬归属,参与程度的评价就会不同。第二,虚假的范围。整套申请材料全部虚假的情形很少见;如果只有雇用单位一栏与实际不符,把被认定的事实范围限定下来就有实益。第三,人数与期间的特定。所谓21人份之中,实际被立案的往往只是一部分,这直接关系到量刑。第四,否认案件中的人身羁押。关系人众多的案件羁押容易拖长,应尽早研究对羁押提出准抗告、以及申请部分解除接见禁止。

另外,家属最关心的“何时能联系上本人”这一点也说明一下。被逮捕后,司法警察员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自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羁押原则10天,可再延长10天。被附加接见禁止时,家属无法会面,但与辩护人的会见不受限制。若本人希望,也可以请求向本国领事机关通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36条1项)。

各方在留资格所受的影响

影响因立场而异。作为经营者、职员被立案的人,如果持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有罪判决的内容会影响在留期间更新;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中1年以上实刑的类型,但全部宣告缓刑的除外)。至于作为申请人的本人,则涉及以虚假申请等为由取消在留资格(同法22条之4第2号、第3号)。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是否被取消资格,是两个独立的判断。下一篇文章将讨论:申请人本人支付了高额费用时,这些付款记录具有什么意义。

日本語版:登録支援機関が特定技能の申請書類を偽ったとされる事案の構造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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