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入学考试找人代考,留学在留资格被认定为不正取得
2026/08/31
有报道称,某人在研究生(大学院)入学考试的线上面试中让他人代考并因此被录取。本文写给以这种方式入学来日的人、正被人劝说使用同样手法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属。这里发生的并不只是“入学被取消”这么简单:以入学许可为基础签发的在留资格本身,会被认定为自始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会同时启动。下面按顺序说明这一结构。
被报道的案件
北陆放送(MRO)2026年1月29日报道,在石川县,有中国籍男性因在2023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线上面试中让他人代考,于2024年取得入学资格来日,并据此不正当取得“留学”在留资格,涉嫌入管法违反(在留资格的不正取得、不法上陆)被逮捕。据报道,本人表示“不正当上陆日本这一点没有错”。该报道处于逮捕阶段,并非起诉或有罪已经确定,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为什么会构成较重的“不法上陆”
以“留学”身份来日,通常的流程是:凭学校的入学许可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再据此取得查证(签证),最后在机场的上陆审查中获得上陆许可。这一整条链条都架在“入学许可”这一个点上。如果参加考试的不是本人,那么这个地基就是虚假的,后面的证明书签发与上陆许可,都被评价为基于虚假事实取得。入管法把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的情形作为不法上陆,列为退去强制事由(24条2号)。也就是说,会被整理成“从踏入日本的那一刻起,在留就是违法的”,因此比入境之后才产生事由的情形处理得更重。
入学许可被撤销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学校撤销入学许可,学习这一活动的基础就没有了。此时可能触发“连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的取消(入管法22条之4第5号)。不过在这一类型里更严重的,是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为由的取消(同条第1号)。第5号针对的是“后来不做了”,第1号针对的是“取得方式本身就违法”。依第1号取消,等于否定整个在留期间的正当性,之后在留特别许可(特別在留许可)的判断中也会成为很重的消极因素。学校的处分与入管的处分各自推进,但学校如何认定事实,会传达到入管。
辩护人实际会争什么
第一,参加面试的究竟是谁这一事实本身。线上面试的录像、通信日志、设备使用情况、当天本人的所在地,都可以客观检验。第二,本人的认识与参与程度。把手续全部交给中介、并不知道对方还会代考的案件确实存在。不了解日本制度本身不能免罪,但由谁策划、谁获得报酬,直接影响量刑与处分的选择。第三,虚假与上陆许可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存在不正当行为,它是否真的左右了上陆许可的判断,在法律评价上仍有争议空间。第四,本人供述的处理。通过翻译接受讯问时,本人所说的意思与笔录的措辞常有出入,签名前的确认极为关键。
顺带说明一点:这一类案件里,被追究的往往不止本人。安排代考的中介、提供人手的人、参与联络的人,都可能作为共犯被立案。因此本人在讯问中如何描述中介的角色,会同时影响自己与他人的处境。这不是要隐瞒事实,而是说:记忆不确定的部分不要凭猜测作答,把确实记得的与不确定的分开陈述,才是稳妥的做法。
刑事与入管同时推进
即使刑事以起诉犹予或罚金收场,入管程序也不会因此停止;反过来,刑事尚未结束时,入管的违反调查也可能已经推进。这里方针会分岔:是主动到入管出头申告,还是等待程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的指南(令和6年3月修订)明确把“为申报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列为积极因素,而把在留状态长期化列为消极因素。在哪个时点、带着哪些材料去出头,必须结合刑事的走向一并设计。如果刑事辩护人与入管程序的代理人各干各的,这个设计就会散掉。
给家属,以及正在考虑留学的人
希望家属收集与入学经过有关的材料:与中介签的合同、付款记录、往来的聊天记录、招生广告的页面。这些既能说明本人参与到什么程度,也能佐证是中介主导。另外,给正在考虑留学的人一句提醒:有些中介宣称“手续全包”,其中可能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混入虚假内容。请自己看清申请书上写了什么,并索取副本留存。至于“我不知道材料内容”这个说法在入管面前能走多远,我们会在另一篇文章里专门讨论。
日本語版:大学院入試の替え玉受験で、留学の在留資格が不正取得とされた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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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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