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手不足实属无奈”,作为情状能起多大作用
2026/08/31
在外国人就劳相关案件中,经营者最常给出的说明是“人手不足,实在没办法”。这句话往往并非谎言——招聘无人应征、只能依靠已有的人手,这样的现场在各地都存在。问题在于,这一事情在刑事程序中会被如何处理。本文写给雇用外国人的经营者及其家属:人手不足在哪个场面、能起多大作用?又在与什么因素叠加时会适得其反?
报道中的经营者是怎么解释的
神奈川新聞2025年11月18日与同年12月8日报道,千叶县船桥市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的中国籍社长与该法人,因入管法违反(不法就労助长)被查处,横滨地方检察厅于2025年12月8日提起公诉。据报道,神奈川县内的工厂让持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中国籍男性等从事本来资格不允许的业务;社长一面否认嫌疑,一面表示“日本人很快就辞职,人手不足只能依靠技能实习生”。有罪尚未确定,仍适用无罪推定。同一报道还指出,该公司被移送书类已是第3次。
人手不足并不影响犯罪是否成立
首先要厘清:人手不足不是消除违法性的事由。日本刑法中虽有为避免紧迫危难而不得已实施行为可不追究责任的思路,但经营上的困难一般不被认为属于此处所说的危难。“因为缺人,所以可以让人做不被允许的工作”,在法律上不成立。因此,人手不足这一主张真正能起作用的,不是成立与否的场面,而是起诉与否的判断与量刑,即情状层面。
要作为情状发挥作用,必须把实情证明出来
只是口头说“招不到人”,仍停留在供述层面。要使其发挥作用,必须让实情能够从外部得到确认:招聘发布记录、应征人数与未能录用的经过、与人材介绍公司的往来、旺季订单量与所需人力的对照、离职人数的变化。这些材料齐备,才能具体呈现经营判断上的紧迫程度。此外还要说明,在报酬与工时上没有剥削性的对待,社会保险与税务处理没有问题。若一面以人手不足为由,一面被看出是把对方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情状会立刻转为不利。
反复实施与错过纠正机会,是最重的不利因素
这类案件中最沉重的不利情节,是同样的事情反复发生。曾经被指摘或被侦查,却没有改变体制、状态照旧,那么“人手不足”这句话就会被改读成“不改正的理由”。行政或侦查机关的指摘,意味着当时已经给过纠正机会;如果在那个机会里做了什么没有留下记录,比起“情况紧迫”,检察官更容易得出“放任不管”的评价。多次以移送书类了结之后走到起诉,正是这种评价的自然结果。
防止再发要靠机制,而不是靠表态
真正能作为情状发挥作用的,是案发之后建立了什么。可以做成材料提交的要素大致包括:第一,录用时必经在留卡原件核对的流程,并记录确认人与确认日期;第二,在留期限届满日的清单化管理,以及更新前的再确认;第三,遇到可就劳性判断困难时可以咨询的外部窗口;第四,责任人明确化,现场不得自行决定录用;第五,对既有员工全员复核的结果,以及停止问题就劳的日期。把这些做成公司内部规程与记录,防止再发就成了具体事实。比起口头的反省书,这种积累更被看重。
统计中这一类型的位置
据警察厅令和6年统计,雇用关系事犯检举278件、326人,其中不法就労助长罪占262件、312人。被雇用一侧的在留资格,技能实习208人(39.0%)、短期滞在132人(24.8%)。国籍别为越南247人、泰国50人、中国48人。也就是说,这一类型不是某一国籍的问题,而是发生在需要人手的产业结构之中。谈论这一结构本身是正当的;但要谈,就必须同时说明自己公司在这个结构里做了什么,否则作为情状仍然传达不到。
家属与公司最先要做的事
社长被羁押后,先确保事业不停摆的联络路径,再保全招聘与录用记录、在留卡复印件、出勤记录。过去被指摘时如何应对的记录,往往仔细找就还在,有没有它,案件的样貌大不相同。同时立即停止有问题的就劳并保留日期。接受讯问时,陈述人手不足的实情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只是反复强调这一点,容易被理解为“明知违法仍继续”。把事实经过与目前正在进行的纠正措施按顺序讲清楚,才是关键。
被雇用的员工一侧会怎样
雇主一侧被查处时,员工往往同时被以资格外活动或不法残留处理。此时公司最不该做的,是让员工暂时躲起来或统一口径——这既会把公司推向毁灭证据的评价,也会让员工失去主动出头这一有利情节。可行的做法是,让员工尽早取得各自的法律咨询渠道,公司只如实提供雇用合同、排班表、工资记录等客观材料。对员工而言,是否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主动到入管申告,会直接影响此后能否再入境;对公司而言,如实配合是把不利降到最低的路径。两者的利益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日本語版:「人手不足でやむを得なかった」は、情状としてどこまで効く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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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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