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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社长同时被起诉,入管法的两罚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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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社长同时被起诉,入管法的两罚规定是什么

公司与社长同时被起诉,入管法的两罚规定是什么

2026/08/31

公司被搜查、社长被逮捕之后,公司本身也会作为被告人被起诉——日本刑事法上确实有这样的机制,叫作“两罚规定”。本文写给雇用外国人的公司经营者、董事,以及经营者的家属:法人被处罚意味着什么?法人的罚金与个人所受刑罚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多次以移送书类了结的案件,最后会走到起诉?

报道所记录的经过

神奈川新聞2025年11月18日与同年12月8日报道,总部位于千叶县船桥市的一家钢材销售公司的中国籍社长及该公司,因入管法违反(不法就労助长)被查处。据报道,在神奈川县内的工厂,持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中国籍男性等被安排从事收购金属废料等本来资格不允许的业务,期间约为2023年11月至2025年7月;该公司被移送书类已是第3次。2025年12月8日,横滨地方检察厅对该公司与社长提起公诉。有罪尚未确定,仍适用无罪推定。

两罚规定到底规定了什么

入管法76条之2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或从业者,就该法人的业务实施特定违反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本人外,对法人也科以罚金刑。要点在于,法人自己不会动手,因此先处罚实际实施行为的人,再另外处罚使用该人的法人,形成两层结构。判例与实务上,法人的责任被理解为“对从业者的选任监督是否尽到注意”的问题,因此公司究竟建立了什么样的体制,就成为法人一侧防御的重心。同类的两罚规定在商标法等法律中也有,是伴随企业活动的犯罪中常见的机制。

法人罚金与个人刑罚的关系

对法人只能科处罚金,因为无法对法人实施人身拘束,也就没有拘禁刑;而对行为人个人,拘禁刑与罚金都有可能。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刑罚,并不存在“公司交了罚金,个人就可以免除”的关系。实务上更沉重的,是法人留下前科本身的后果:许可认可、投标资格、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技能实习与特定技能的继续接收,受到有罪判决的影响,往往远大于罚金金额本身。因此公司一侧的辩护,不能只盯着量刑,必须着眼于事业能否继续。

为什么反复移送书类反而通向起诉

有人认为过去以移送书类了结,下一次也会从轻,实际恰恰相反。检察官在判断起诉与否时,同类行为的反复、以及已经给过纠正机会却未改正的经过,都是强烈的不利因素——因为这本身就证明了公司体制上的缺陷。反过来说,如果在第一次被指出时就建立起可就劳范围的复核、在留卡原件核对的作业流程、责任人明确化等体制,并保留记录,日后再发生事件时,这些都会成为法人一侧的防御材料。体制建设往往等到出事再做就来不及了。

社长个人与公司,辩护并不相同

社长个人一侧的争点在于业务的指示链条、对现场实态的掌握程度、在留卡核对的具体做法;公司一侧的核心则是能否说明已尽选任监督之注意,公司内部规程、培训实施、点检记录都会被追问。两者的利益未必完全一致:社长若主张自己不了解现场,公司管理体制的缺陷就会随之凸显。以谁的立场主张什么,需要在早期就理清。

家属与公司最先要做的事

社长被羁押后,公司的决策会停摆。首先要确保在代表者缺位时也能推进付款与雇用手续的联络路径,明确有权限的董事或顾问。其次保全在留卡复印件、雇用合同、排班表、工资台账,以及过去针对指摘所做对应的记录,绝对不要销毁或事后添写。同时立即停止确有问题的就劳,并把停止日期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尽早确定社长的辩护人与负责公司一侧应对的律师之间的分工。

公司被起诉后,业务上会发生什么

比罚金更需要提前设想的,是有罪判决对事业的连锁影响:与许可认可、投标资格相关的审查、金融机构的授信与账户管理、是否还能继续接收技能实习生或特定技能人员、以及主要客户的合规审查。这些通常不会在刑事程序中被提及,却会在判决之后逐一到来。因此,公司一侧的应对应当从两个方向同时进行:一方面在刑事程序中说明已经建立的确认体制与纠正措施,另一方面预先整理好向客户与金融机构说明的口径与文件。说明必须以事实为限,前后一致;随着场合改变说法,往往比事件本身伤害更大。

另外要提醒一点:法人被判有罪之后,公司名称与判决内容有可能出现在公开信息中。对外说明的时点与内容,最好在判决之前就与律师一起确定。

日本語版:会社と社長が同時に起訴される。入管法の両罰規定とは何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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