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时没看身份证件的店铺,仅凭这一点就要担责吗
2026/08/31
雇用外国人时,被问到“有没有看过在留卡”,一旦回答“没看”,整个案件的样貌就会改变。本文写给在餐饮、小酒馆、按摩店、清扫、建筑、人材派遣等现场雇用外国人的经营者及其家属:没有核对本身是否就构成犯罪?反过来说,核对到什么程度才能成为防御?下面从报道过的案件出发,说明实务上真正管用的界线。
那句“没有核对身份证件”
神戸新聞NEXT2025年12月9日报道,兵库县神户市内一家小酒馆的经营者,让没有资格外活动许可的中国籍女性从事接待工作,被以入管法违反(不法就労助长)查处。据报道,该经营者称“雇人的时候没有核对身份证件”。这是查处阶段的报道,尚未经起诉与有罪确定,被疑人享有无罪推定。值得注意的是:这句话本是作为否认的说明讲出来的,结果却可能反过来对自己不利。
不法就労助长罪是在处罚“没有核对”吗
不法就労助长罪(入管法73条之2)处罚的是让外国人从事不法就劳活动的人。就条文本旨而言,一般认为并非要把对方在留状况完全无从知悉的雇主也一并处罚,实务上在“已尽在留卡确认义务仍无法察觉”的案件中,成立与否确实会成为问题。但这绝不意味着“不核对就能免责”,恰恰相反:没有核对这一事实,会被读成“本可知悉却选择不去知悉”。选择不核对,在这个罪名的构造里往往是最不利的一步。
能够成为防御的核对,具体是什么
关键是三项做法。第一是核对原件。只看照片或复印件就录用,等于主动放弃了识破伪造或篡改的机会;应当拿到在留卡原件,逐项查看在留资格、在留期限届满日、就劳限制栏、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第二是保存复印件。“我确认过”这件事无法靠日后的记忆来证明,录用时留存复印件,并记下确认日期与确认人,本身就是证据。第三是更新时再次核对。录用时合法,期限届满后情况就变了;有没有把届满日纳入管理、更新后是否重新查验在留卡,会让案件发生后的评价完全不同。
辩护人实际会构建的主张
辩护的重心是证明确认体制真实存在:录用核对表、在留卡复印件、期限管理清单、向行政书士或律师咨询的记录,都能说明制度不是摆设。其次是说明在该体制下仍未能察觉的具体原因。伪造做工精细的案件中,即便查看原件也可能难以辨别——警察厅公布的令和7年检举事例中,就有两名中国籍男性在自宅大量伪造带全息图案在留卡的情形。能否使用这一主张,取决于是否留有查验原件的记录。此外,录用实务由谁负责、经营者是否已脱离现场,也会影响非难的程度。
雇主一侧的在留与打工一侧的在留
雇主本人是外国人时,不法就労助长不必等刑事处罚,仅行为本身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3号之4)。令和7年出入国管理统计第57表显示,因3号之4(行为人本人)被发付退去强制令书者15人,其中中国籍10人。打工一侧则面临资格外活动问题;本来活动长期未进行的,还会被考虑取消在留资格。同一个现场同时跑着两条程序,是这类案件的特征。警察厅令和6年统计显示,雇用关系事犯检举278件、326人,其中不法就労助长罪262件、312人。
今天就能改的事,和已经立案后能做的事
尚未被立案的经营者,今天就可以把全体员工的在留卡逐一按原件核对一遍,留存复印件与确认日期;再做一张届满日清单,约定在到期一个月前重新查验——只做这两件事,防御质量就会明显不同。已经被侦查的,请不要销毁或“整理”文件:出于好意的清理,往往被当作毁灭证据,从而拖长羁押。家属应掌握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公司文件的存放处、有无员工名册,以便交接给辩护人。接受讯问时,关于是否核对过,不必凭记忆作答,可以表示希望查阅记录后再回答。
如果查验时发现在留卡可能是伪造的
发现可疑之处时,最要紧的是不要自行处理。既不要没收卡片,也不要拍照后就当作没发生。正确的顺序是:立即停止该员工的工作,把当时的情况与日期记录下来,并尽快向律师或行政书士咨询下一步。出入国在留管理庁设有可以确认在留卡号码是否已经失效的官方查询方式,利用时请把查询日期与结果一并存档。持伪造在留卡的一方,可能另行涉及伪造卡片相关的罪名,公司替其隐瞒,只会把自己也卷进去。相反,主动停止并保留记录的做法,在日后判断雇主是否尽到确认义务时,会成为最直接的证据。
日本語版:雇うときに身分証を確認しなかった店は、それだけで責任を負う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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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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