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用过,只是放在家里,这样也构成持有罪
2026/08/31
「一次都没用过,只是放在家里」。在伪造在留卡案件中,这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常说的一句话。既然没用,就不该算犯罪,这种感觉很自然,但日本入管法并不是这样设计的。使用之前的阶段,也就是仅仅持有的状态,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本文结合已经见报的案件,说明为什么仅仅持有就会被处罚、所谓行使目的是如何被认定的,以及真正可以争取的空间在哪里。
神户见报的案件
据神户新闻NEXT2026年2月18日报道,一名中国籍60多岁女性因涉嫌在自己住处持有伪造在留卡被逮捕。报道称,本人表示「想着要工作才让人做的」「做得很像,觉得能用就留着了」,取得时间约在三年前。案件仍处于逮捕阶段,并未起诉或有罪确定,当事人享有无罪推定。值得注意的是,被报道的行为既不是「出示」,也不是「打工」,而只是放在家里这一事实本身。
为什么放着不用也构成犯罪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在73条之6以下,把在留卡的伪造、提供、持有等行为列为处罚对象。伪造卡本身,就是不正当地打开就业、租房、办理手机等社会生活入口的工具。一旦真的使用,损害面广且事后难以恢复。因此法律不等到使用发生,就把「以行使为目的而持有」的阶段抓住。也就是说,持有罪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起作用的犯罪类型,「没用过所以无罪」这一主张,从条文结构上讲无法直接成立。
行使目的从取得经过、保管方式、工作状况来认定
行使目的属于内心事项,只能靠外部情况的积累来判断。实务上被重视的,第一是取得经过:向谁、如何委托、花了多少钱、通过什么联络方式取得。第二是保管方式:放在钱包里随身携带,还是与其他文件一起装在信封里,或者只在手机中留有照片。第三是工作状况:失去在留资格的时间点,与取得该卡的时间点如果很接近,就容易推认出用于就业的意图。报道中当事人所说的「想着要工作」,正是被当作直接表明该目的的供述来使用。
可以争的地方在哪里
争点分三层。第一层是对持有本身的认识。如果是同住人带进来的,或者是替别人保管信封而不知道内容,这就应当作为事实去争。第二层是目的的内容。是为了工作,还是只是无从处理而留下,抑或早已没有使用意思,对行为性质的评价并不相同。第三层是共犯性。与制作者、贩卖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仅止于订购人,与进一步参与介绍、转卖,案件轻重完全不同。若在讯问初期把这些混在一起说,事后再要区分就很困难。本人有沉默权,也可以选择不在讯问笔录上签名,这两点务必让当事人知道。
处分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豫率为48.35%,入管法违反的起诉率为47.75%。将近一半以不起诉收场,起诉之前的辩护活动因此具有现实意义。对在留的影响,取决于有罪时刑罚的轻重。入管法24条4号中有一项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宣告全部缓刑者除外)的人属于遣返事由。仅有持有行为的案件很少直接到达这一线,但如果本人已经超期滞在,则会以非法滞留为由另行推进遣返程序。刑事与入管两套程序同时并行,这个前提不能忽略。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准备
请先收集本人的护照、真在留卡是否存在、在留期限、最近一次更新申请的状况,拍照即可。如果有同住的人,准备好能证明居住实态的材料,例如租赁合同、水电费收据。在日本有生活基础、有需要抚养的家人,这些在刑事量刑上有意义,在之后判断在留特别许可(特别在留许可)时同样有意义。送入物品与会面的具体做法各警察署不同,请通过辩护人确认。羁押期间本人身体不适并不少见,如果有常年服用的药物,应尽早提出。
如果已经把卡交给了别人
持有与提供是不同的行为。把卡片交给他人,或者为他人保管以便随时交付,都可能超出持有的范围。实务中当事人常以为「只是替朋友放着」不算严重,但一旦出现约定好的交付对象与时间,评价就会改变。反过来,如果只是自己保管、从未与人谈过交付,就应当在初期把这一点讲清楚,并请辩护人核对扣押物与聊天记录中有没有与之矛盾的材料。承认到哪一步、争到哪一步,要在看过证据之后再决定。
日本語版:使っていない、家に置いていただけ。それでも偽造在留カードの所持罪は成立し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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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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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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