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伪造了在留卡,还没交给任何人,会怎么处理
2026/08/31
因伪造在留卡被查处的人常说:只是做出来了,还没给任何人;只是试着做做看。但日本入管法把伪造行为本身,以及以行使为目的的提供与持有,都列为处罚对象,也就是说,在实际使用之前就已经可以处罚。本文以已公开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行使目的是从哪些事实推认出来的、如何对这种推认提出反驳,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报道所载的事实
据2026年2月27日的报道,一名中国籍男性因于2月3日前后在住处共谋伪造记载为永住者等内容的在留卡,涉嫌违反入管法被逮捕;从其手机中查获约200人份的伪造数据,其中近半为中国籍姓名。需要说明的是,该报道的发布媒体名称我方未能确认。案件并未确定起诉或有罪,被疑者(犯罪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没有交给别人,为什么也要处罚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把在留卡的伪造与变造、伪造卡的行使、以行使为目的的提供与收受、以行使为目的的持有,分别列为处罚对象(第73条之六以下)。出借与受借在留卡,也另有处罚规定(第73条之八以下)。
这一构造的出发点是:等伪造卡流入市面再查处就太迟了。在留卡是雇主与行政窗口用来确认一个人能否工作、是否合法在留的基础。这个基础一旦被破坏,整套确认机制就失灵了。正因如此,法定刑定得重,一旦判处实刑,超过1年是现实存在的可能。首先要明白的是:这不是一个交罚金就能了结的罪名。
行使的目的是怎么被推认出来的
即使本人不承认目的,侦查机关也会用下列客观事实层层推认。
- 数据的持有状况:保存了多少人份、以什么格式保存
- 订单记录:有无指定姓名、出生日期、在留资格种类的往来消息
- 报酬结构:按件计酬还是按日结算,有没有价目表
- 材料与设备:是否备有全息膜材料、专用卡片、打印设备
- 联络对象:与下达指示者、上门取货者之间是否有持续往来
在报道提到约200人份这类数量的案件中,数量本身就被当作显示目的的事实,因为它与个人为自己试做一张在量上根本对不上。
如何对这种推认提出反驳
第一,被扣押的数据件数,并不等于起诉的事实。能够起诉的,限于时间、对象、行为可以特定的范围。先仔细审查诉因是如何构成的,确认有没有把缺乏证据的部分也当成前提,这是起点。
第二,把数据的来源分开:是本人制作的,还是他人发来后留在设备里的。设备被多人共用时,某份数据由谁操作生成,并非不言自明,需要把生成时间、账号、应用使用记录相互比对。
第三,切分时间段。被起诉的行为前后,参与的形态可能已经改变。第四,共谋的范围。受指示干活的位置,与接单、定价的位置,责任轻重完全不同。按日结算干活这一情节,虽然不能否定共犯关系,但在量刑上是有意义的。
从统计看这一类型的位置
据警察厅《令和6年组织犯罪情势》,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违反入管法的检举为5974件,其中持有伪造在留卡等为401件。就中国而言,特别法犯检举件数1087件中,入管法违反占737件(67・8%),持有伪造在留卡等为84件(7・7%)。从件数上看,主体仍是非法滞留,但涉及伪造的案件组织性强,侦查容易向外扩展。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伪造在留卡既不属于仅凭有罪判决即成为退去强制事由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所列毒品类犯罪,也不在仅适用于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的同条第4号之二所列特定犯罪之内。因此,作为退去强制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同条第4号中关于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规定。全部缓刑依但书被排除,但这一类型法定刑重,一旦判处实刑就可能落入其中。此外,羁押拖长导致工作中断的,还会产生因未继续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达3个月以上而被取消资格的问题(入管法第22条之四第5号)。
讯问的注意点与家属今天能做的事
讯问中,关于目的的问题会被反复提出。对记不清的部分凭推测作答,那份供述就会成为推认的基础。记不得就说记不得,笔录签字之前请要求朗读。家属请不要去动本人的手机与住处的物品,自以为在收拾整理的举动,容易被当成毁灭证据。在此基础上,确认与公司联系的渠道、在留卡与护照的所在以及在留期限,并转告辩护人。至于回国后在中国国内可能产生的影响,属于中国法上的问题,请另行咨询中国的律师。
日本語版:在留カードを偽造しただけで、まだ誰にも渡していない場合はどうなる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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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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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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