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介支付了200万日元的一方,是不是也算被害人
2026/08/31
在假结婚案件中,提交结婚申报的外国人一方,往往向中介支付了不小的金额。从本人的感受出发,被拿走钱的是自己,看上去像是受害的一方。但在日本刑事法上,支付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使人变成被害人。本文以已公开报道的案件为线索,说明付钱的一方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劝诱的方式与本人的认识程度为什么要分开讨论,以及从属地位究竟在量刑的哪个环节起作用。
报道所载的事实
据CBC电视台2026年6月23日报道,在岐阜县瑞穗市,一名中国籍男子与一名日本籍女子因在没有婚姻意思的情况下提交虚假结婚申报,涉嫌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及同供用被逮捕。报道称男子承认想要取得能在日本长期工作的资格,其向中介支付的金额至少为200万日元,女方收取的报酬在100万日元以上。案件并未确定起诉或有罪,被疑者(犯罪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
付钱的一方,在法律上是什么位置
提交虚假结婚申报,是使户籍这一公的记录载入不实内容的行为,提出申报的当事人本身就是该罪的当事人。向中介付了钱,并不改变这一评价。相反,肯出钱把婚姻的外形做出来,有时会被当作显示计划性的情节。
还有人问,付出去的钱能不能要回来。为违法目的交付的金钱,在民事上请求返还并不容易。如果中介自始就没有履行的打算、纯属骗钱,确实可能出现被诈骗的一面,但主张这一点是以承认自己参与为前提的,因此不能与刑事防御方针分开考虑。
劝诱的方式与本人的认识程度,要分开谈
实务上,最要紧的是不要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其一是外形:是与介绍工作捆绑着提出来的,还是经同乡熟人转达、让人难以拒绝,或者恰好挑在在留期限逼近、走投无路的时点。其二是内心:本人是被告知这不过是一道手续,还是明知构成犯罪仍然选择这样做。
需要提醒的是,不懂法律这一辩解本身并不能免责。日本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即使不知道法律,也不能因此认为没有犯罪的故意;但同款同时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减轻刑罚。也就是说,认识的程度不影响犯罪是否成立,而是在量刑环节发挥作用。
从属地位在哪里起作用
量刑时,处在组织中的什么位置影响很大。下列事实可以显示从属地位。
- 是谁策划的,是谁去找来对方的女性
- 是谁获利的。本人是支出的一方,并无得利
- 有无反复性。只此一次,还是把同样的手法介绍给他人
- 是否参与报酬分配,是否掌握中介的资金流向
- 有没有拒绝过。拒绝之后对方又如何施压
这些不能只靠本人的记忆来说明。转账记录、留有劝诱过程的聊天记录、能说明与介绍人关系的第三人说法,都需要按时间顺序备齐。反过来,若为了替中介遮掩而把参与经过讲得含糊,最后就会以本人主导的构图定下处分。
即便如此,付钱也不会被看轻
主张从属地位,与否认事情的严重性,是两回事。正因为存在肯花钱绕开制度的需求,中介市场才得以存在,这种看法在检察官与法院那里都存在。金额越大,越容易被评价为有准备的行为而非一时冲动。因此,辩护的构造不应放在诉说自己是受害者上,而应放在准确呈现经过、把本人参与的范围不多不少地讲清楚。
讯问的注意点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讯问会配备翻译,但劝诱经过这类微妙的事实,经翻译后容易被简化。在笔录上签字之前请要求朗读,与事实不符的部分明确指出。共犯先作了供述时,讯问往往会顺着那份供述的内容展开,这一点尤其要留意。
在留方面,若被认定是以虚假申请取得在留资格,就会转为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为由的在留资格取消问题(入管法第22条之四第1号)。刑事上即使获得缓刑,入管程序仍会另行推进。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退去强制的那一项,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为要件,并依但书排除全部缓刑;但资格被取消之后在留如何收场,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第一,收集支付的记录:银行转账明细、汇款软件记录、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可以替代收据的聊天页面。第二,不要删除劝诱过程的聊天记录。即使其中有看起来不利的措辞,整体脉络往往正好显示从属地位。第三,把与介绍人的关系整理清楚,何时、经由何人、用什么说法被劝说,按时间顺序写下来。本人被羁押时,这项工作只有家属能做。至于在中国国内的相关手续,请另行咨询中国的律师。
日本語版:ブローカーに200万円を払った側は、被害者でもあるの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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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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